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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恒筑:商事审判的浙江实践 | 法官说

2017-01-23 章恒筑 天同诉讼圈

2017年1月8日,江苏省律协、南京市律协和天同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的“2017年中国商事诉讼论坛暨新格局下民商事审判及诉讼业务新发展研讨会”在南京召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民二庭庭长章恒筑高级法官以“商事审判的浙江实践”为题,分享了其法官视角下新常态新格局下的浙江法院的商事审判工作。以下为此次演讲内容。


文/章恒筑 


章恒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民二庭庭长。南京大学法学学士(法律专业),浙江大学经济学硕士(西方经济学专业金融学方向),四川大学法学博士(诉讼法学专业证据法学方向)。长期从事商事审判工作,2011年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审判业务专家”称号。



尊敬的最高法院蒋所长,江苏省司法厅万厅长、江苏高院夏庭长,天同律师事务所蒋主任,各位法律界的同行,大家上午好。非常高兴有机会参加这次论坛,向大家学习,很荣幸有机会给大家做一个浙江商事审判工作相关情况的介绍。这是我昨天晚上准备的一个PPT,我想利用二十分钟的时间,着重讲三个问题,第一是浙江民商事审判的概况,旨在对浙江法院的民商事审判工作有一些直观的了解。第二是以中小企业司法保障为基本载体的浙江商事审判工作的主要内容。浙江是民营中小企业大省,中小企业是最主要的市场主体,所以商事审判工作也要围绕中小企业司法保障展开,为此,浙江高院在2010年出台了中小企业创业创新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以中小企业司法保障为基本载体,可以说是浙江商事审判工作的重要特点。第三就是当前正在推进的,在市场化和法治化基础上,开始进入常态化的浙江法院破产审判工作的情况介绍。


关于第一部分,去年1--9月,全省法院新收各类案件111.29万件,同比上升11.51%(10.21%),受理案件总量(含旧存)为131.66万件,上升15.12%(15.64%)。办结各类案件102.18万件,同比上升15.53%(17.22%),收案数居全国第二位,结案数居全国首位。全年的数据出来后,相关数据的排位不会有大的出入。可以说江苏和浙江两省,是名副其实的诉讼大省。诉讼法律服务市场也有很大的开拓空间。


从民商事案件来看,去年1--9月新收一审民商事案件57.23万件,办结53.87万件,同比分别上升7.03%(6.88%)和13.44%(17.15%)。受理的民商事案件中,新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3.65万件,涉案标的783.66亿元。这里要特别说明,浙江中小企业深度介入民间借贷活动,实际发生的民间借贷纠纷多具有经营性的特点,从2008年第二季度开始,浙江法院把民间借贷纠纷纳入商事审判条线主管范围。另外,去年1--9月新收金融纠纷案件(不包括民间借贷)8.54万件,涉案标的2324.78亿元,分别上升19.7%(19.93%)和7.21%(12.41%)。几年来,浙江法院开展加快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司法保障的专项活动,金融借款合同等各类金融纠纷持续上升。除了民间借贷、金融借款纠纷,去年的破产案件受理、审结数量也有大幅上升。其中受理案件数量大概是全国总量的四分之一。审判任务异常繁重,案件数量持续上升,案多人少矛盾特别突出,这应该是对浙江法院商事审判现状的真实描述。还需要指出的时,浙江的市场化改革启动较早,又是资本输出大省,大概有500万以上的浙江人在省外国外经商,所以有浙江经济与浙江人经济的区分。浙江商事审判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在全国其他兄弟省市区也会陆续反映出来。问题暴露早,对问题的应对早,从问题中走出来也较早。这一描述,基本上也可以反映浙江商事审判工作的情况。


面对案多人少的矛盾,应该如何应对呢?我的观察,主要应该包括,一是推进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司法改革;二是推进多元化解决纠纷;三是加强以信息化为重要载体的审判管理(律师服务平台);四是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和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导向的破产审判工作;五是推进案例指导制度和参阅案例制度,强化法律适用统一机制的工作。这里只是简略的提及,并不全面。如在推进信息化工作方面,浙江法院作了许多工作。前两天浙江高院发布了一个叫“浙江智慧法院”的APP,里面有一个律师服务平台。最理想化的考虑是,律师可以通过这个平台和法院联系,可以在上面申请立案,递交相关文书,甚至有可能在家里阅卷。前段时间主要是审判管理处在管这个事情,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讲,律师和一线的法官也是用户,今年这方面的工作要给予进一步的关注。


第二部分内容,以中小企业司法保障为基本载体,是浙江商事审判工作的鲜明特点。这里做一点经济背景的分析。民营中小企业是浙江市场的基本主体,中小企业在就业、税收、外贸出口,还有创新方面,都提供了至少60%以上的贡献率,在浙江经济发展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浙江经济外向性程度高,如宁波舟山港已经是世界上首个超9亿吨的第一大港。和江苏比较,江苏特别是苏州是以外资为主导,而浙江是以外贸为主导。和广东比较,广东的加工贸易成分较多,这和浙江不太一样。


中小企业主要是民营企业,从治理结构看,家族式治理结构占有主导地位。家族治理机构具有两重性,一方面是能够解决信任和决策迅捷的问题,所谓船小好调头。另一方面,家族式治理结构也导致治理行为不规范,企业主和企业以及关联企业之间财产混同等问题。这些问题在司法处置"两链风险"(银行不良贷款风险和企业资金链担保链风险)过程中都有反映。


市场先行,但正式金融供给不足,是浙江中小企业发展中的“痛点”。中小企业的发展瓶颈,可以概括为“两多两难”,就是中小企业多,但投资难;民间资金多,但融资难。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总结为三句话。第一句话是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世界性的难题。上个世纪70年代英国上议院议员麦克米伦发布了一个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报告,认为在中小企业需要的和银行所能够提供的之间永远存在一个缺口,以后人们就把这个缺口称为“麦克米伦”缺口,经济学界比较熟悉。人们持续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而努力,比如孟加拉国的优努斯开办银行为穷人提供贷款。第二句话,中小企业融资难在中国比较突出。这是因为在改革之前的一段时间,实行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限制和利率管制(改革后已经逐步放开)。第三句话就是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在浙江特别突出。因为浙江是以民营中小企业为主要的市场主体形式。


前面讲了这么多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和我们的审判工作有什么关系?因为中小企业融资难,所以导致中小企业深度介入民间借贷。现在的民间借贷纠纷,和自然人之间的消费性借贷纠纷(主要裁判依据是最高法院1991年的司法解释)有很大不同,有很强的经营性特征,是对银行借贷的一种补充或者替代。前面提到,浙江高院2008年第二季度开始把民间借贷纠纷纳入商事审判条线的主管范围。2009年出台了全国高院第一个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的指导意见,其中涉及对贷款真实性的审查,利率的司法保护标准,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还有刑民交叉问题。在法律框架内,有一些创新内容。2012年浙江高院发布《浙江法院民间借贷审判报告(2008年--2012年)》,提炼总结了浙江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审判的经验,2013年最高法院在杭州召开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论证会,我们反映了一些问题。2013年浙江法院结合对前期经验的总结,又发布文件对民间借贷案件审判工作作出部署,强调对民间借贷纠纷审理要放到民间融资治理的背景下,协调好行政权和司法权之间,公检法之间,民商事审判、执行之间,普通民商事诉讼和破产审判、执行程序之间的关系,要强化协同处置理念,推进在破产程序的平台处置涉案财产。2013年,浙江省公检法部门出台了集资类犯罪刑民交叉问题的纪要,浙江高院民二庭出台了破产程序中涉集资类犯罪刑民交叉问题处置的纪要,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探索。


前面对浙江法院民间借贷审判工作情况作了简要回顾,具体可以参阅结合文件。需要指出的时,2015年的股灾,诱导的重要因素是证券市场场外配资。场外配资的经济背景也是民间借贷,是对作为证券市场融资融券的一个补充和替代(具体案件不一定是民间借贷纠纷,但属于民间融资市场的背景)。可以说,民间借贷纠纷的发展已经到了第三个阶段,和证券市场相对应。这是需要关注的趋势。这方面的一些相关案件也是发生在浙江或者和浙江相关。


中小企业深度介入民间借贷,在司法中折射出的问题,一是大量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都有中小企业的背景。二是一些深度介入民间借贷纠纷的中小企业,风险聚集到一定程度,呈现了“双构成”的特征,就是同时构成破产原因和集资类犯罪嫌疑。在破产案件受理中要面对"双构成"的问题。所以,审理民间借贷、破产案件中,要了解这些背景情况。


除了民间借贷纠纷,商事审判中大量的还有金融借款等金融纠纷案件。这几年我们开展了加快银行不良债权处置司法保障的专项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比如激活了修订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担保物权实现程序案件。浙江金融改革有几个主题,主要是温州金融综合改革,杭州财富管理和新金融(包括互联网金融)建设,台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和丽水农村金融改革,对反映在诉讼领域的案件,都要妥善加以妥当应对,通过裁判指引金融创新。


新的一年的工作思路还在研究之中,大致设想,强化产权保护理念,围绕破产审判、金融改革司法保障和民法总则、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实施三项重点开展工作。这里强调三点,一是对于商事再审案件,要严格适用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强化再审事由的审查,只有符合再审事由和申请再审条件的,才能提起再审(一些律师对于再审审查制度还没有准确地把握和理解)。二是要强化民诉法解释中的举证证明责任制度的运用。民诉法解释规定的举证证明责任制度的内容博大精深,实际上是律师诉讼能力的基本看家本领。三是关注公司法第十六条对公司担保能力的司法政策的调整。既往的一些观念可能都要调整。具体内容以最高法院将发布的司法解释为准。


下面简单介绍一下浙江破产审判工作的开展情况。这是现在正在深入推进的工作。在市场化法治化基础上,实现破产审判的常态化开展。企业破产法是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今年就十周年了。作为一个儿童节出生的十岁儿童,企业破产法一路走来,在艰难中推进,取得的成绩也是可圈可点的。在2011年之前,浙江企业破产法也是在探索阶段,2011年浙江高院发布《浙江企业司法重整报告》,对这一阶段的探索实践作了总结。2011年下半年,温州出现民间借贷风波和老板跑路潮,十二五规划开始实施,经济进入转型升级阶段,2012年省高院正式提出破产审判市场化法治化导向,2013年出台了破产案件简易审、破产财产变价处置和前面提到的破产程序中涉集资类犯罪刑民交叉问题的纪要。除了2007年编制的第一批48家破产管理人名册外,2012年又编制了第二批破产管理人名册,形成了当时在全国管理人机构最多的管理人格局。还由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规范管理人意见,建立管理人动态管理机制,实行管理人机构分级管理和推进区域性重大破产案件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常态化。2014年8月,省高院党组向省委提交关于加快住址僵尸企业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的报告,在全国率先作出僵尸企业处置的部署。得到省委书记夏宝龙和时任省长李强的批示。2016年在杭州有两项重要活动极大推动了浙江法院破产审判工作的开展。一是二月最高法院在杭州召开全国部分法院僵尸企业处置调研与工作座谈会。二是九月杭州G20峰会期间,中美两国元首会晤形成的中方成果清单中相关推进破产法实施的内容。在十三五规划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化解过剩产能和加快僵尸企业处置背景下,2015年、2016年浙江破产审判继续深入推进,特别是在府院联动机制建设方面取得重大进展,省级府院联动机制实质性运作。省高院发布了执破衔接和管理人指定新规,相关工作有新的进展。如邀请十七家省外管理人机构到浙江履职。下一步,还要继续拖动司法平台府院联动、专业管理和金融创新等与破产审判相关的工作板块的建设。


我的介绍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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