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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已公开民商事案例研究报告之数据分析 | 巡回观旨

2017-03-03 陈耀权 天同诉讼圈

2015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在深圳成立。两年多来,巡回法庭作为司法改革“先行者”“试验田”“排头兵”的作用日益凸显,已经成为展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和法治建设成果的重要窗口。裁判文书是司法服务供给的最终成果与核心载体,既能彰显“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这一审判权运行模式变革的核心要义,也为法律职业共同体逐步积累了值得深挖研习的司法富矿。


天同始终专注复杂商事争议解决,因应巡回法庭这一伟大实践,秉信提供最为优质的法律服务是建构自身长远发展的应有之义。以深圳、南京分所的设立为标志,天同已经开始了更具挑战性的二次创业。本诸“专注、开放、分享、创新”的执业理念,我们依托“天同诉讼圈”新设“巡回观旨”栏目,目的在于以巡回法庭为切入点,不断拓展在法律服务领域的前端思考。


社会发展日新月异、个案纠纷错综复杂,如何用既有法律框架应对层出不穷的新类型交易模式、如何在千差万别的个案中抽象出一般裁判规则,是摆在法律共同体面前的难题。“巡回观旨”栏目,将通过“审判情况概览”“专题深入研究”等板块,以“向优秀裁判文书学习,向裁判者致敬”为出发点,突出时效性强、覆盖面宽、思考专深的特点,尝试对这一难题“求解”,以期与各位同行砥砺共进,为中国法制建设与社会进步贡献绵薄之力。




值一巡成立两周年之际,我们检索了已公开的一巡审结的民商事案例,并逐一阅读,从中挑选出典型案件,加以分析研究,形成了《最高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已公开民商事案例研究报告》(2015-2016),此为第一部分“数据分析”。


一、数据来源


我们通过无讼案例检索(www.itslaw.com),以正在和曾经在一巡担任主审法官的刘贵祥、续文钢、刘敏、赵晋江、于泓、华伟、孙祥壮、李伟、汪治平、宫邦友、高晓力、黄金龙、周帆和孔祥俊中的任意三人或三人以上组成合议庭为检索条件,截至2016年12月31日,检索出一巡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样本总量共计373份(剔除补正裁定)。需要说明的是,我们本次研究的主要目的系了解一巡的案件类型、地域分布、裁判结果等方面的基本特征和主要裁判理念,不排除存在合理范围内的样本数量误差。


这些裁判文书中,判决书篇幅最长的有51000多字,平均20000余字;驳回再审裁定篇幅最长的近10000字,平均近5000字。其中最为突出的一个特点,就是对于任何一个上诉理由或申请再审理由,裁判者都会有理有据地予以回应,而且尽可能翔实阐述采纳或不予采纳的理由,充分披露作出裁判的“心证”过程,叙事清晰、主线明确、说理充分、论证严密,可谓用心血和智慧书写。


二、案件审级及地域分布情况


我们检索到的案件按审级划分,二审案件95件,再审案件278件。再审案件中,再审、申诉审查案件261件,再审审理案件17件。需要说明的是,再审、申诉审查案件中处理结果为裁定再审的有39件,其中仅极少数与前述17件再审审理案件属于同一纠纷,其余再审审理案件系此前公布的提审裁定(该类案件并未纳入本次统计范围)的再审审理结果。为便于统计,下文就再审率、改判率进行分析时,对裁定提审案件和提审审理案件,无论是否属于同一纠纷,均按照两个案件分别统计和整理。


地域上,原审法院系广东的案件计196件,占比52.5%;原审法院系广西的案件54件,占比14.5%;原审法院系海南的案件123件,占比33%。可以看出,经济总量与高审级案件数量呈现正相关关系,2016年广东的GDP约为广西四倍,案件数量也约为四倍。但是,海南GDP总量不高,案件数量占比则较高,我们判断其中有两个原因,一是打造国际旅游岛,海南房地产开发火热,该类纠纷的标的一般较大;二是海南级别管辖的标准偏低。


另外,从区域内案件审级分布来看,原审法院为广东、广西的再审案件占案件总数的比例在八成以上,而原审法院为海南的再审案件与二审案件数量基本持平。这也表明海南级别管辖标准相对较低。


三、案件纠纷类型(案由)分布情况


案由上,房地产及建设工程纠纷、公司纠纷和一般合同纠纷,是传统的案件高发领域,这三类案件占到了总量的71.3%,其中:房地产及建设工程类纠纷79件,占比21.4%;公司纠纷49件,占比13.2%;一般合同纠纷138件,占比37.3%,其中借款及担保合同纠纷案件(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数量最大,为58件。此外,作为新民事诉讼法增加的案件类型,执行异议之诉和第三人撤销之诉占到了总量的15.5%,其中执行异议之诉31件,第三人撤销之诉27件(全部属于对原审案件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的撤销之诉)。


我们通过对样本的逐一分析,归纳各类型案件的主要争议如下:


房地产及建设工程纠纷涉及的主要争议,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的性质,土地过户条件的认定,房屋交付条件的认定,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及后果,工程款结算及依据,商品房预售欺诈的认定,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的解除条件等。


公司纠纷涉及的主要争议,包括股权转让的条件是否成就,行政审批与股权转让的效力,股东出资不实的责任,抽逃出资的认定及责任,股东清算义务与责任,公司人格混同的要件及举证责任,司法解散的条件和公司决议撤销纠纷的起诉条件等。


借款担保纠纷涉及的主要争议,包括民间借贷是否成立及其数额的证明,逾期利息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涉刑借款合同的效力,最高额抵押的担保债权范围,担保物权是否设立的认定,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借款合同的效力和保证人脱保的条件等。


执行异议之诉和第三人撤销之诉两类纠纷系挑战生效裁判所确定的法律关系和经济关系,故法院的处理普遍较为谨慎,争议焦点包括原告主体资格是否适格,是否具备实体权益,是否应予特别保护等。


四、案件结果分析


1、二审案件


(1)一般二审案件


实体审理的二审案件样本的总体改判率为17.6%。改判案件类型涉及股权转让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债权人撤销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等,这些改判案件的纠纷处理思路往往尚存争议,或者需要进一步明确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


(2)管辖权异议二审案件


我们的检索样本中,管辖权异议二审案件有27件,除2件准许撤回上诉外,其余25件均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3)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二审案件


我们的检索样本中,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二审案件有13件,其中4件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审理,其余9件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再审审查案件


样本统计范围内的261件已审结的再审、申诉审查案件中,驳回再审210件,比例约为80%;提审、指令再审39件,再审率约为14.9%,高于最高法院本部的再审率。


从纠纷类型来看,房地产及建设工程纠纷再审率为14.5%,公司纠纷的再审率为30.8%,一般合同纠纷的再审率为9.3%(其中借款合同纠纷的再审率为16.1%),执行异议之诉纠纷再审率为10%。


从地域来看,原审为广东地区法院的再审率为16.7%,其中房地产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率10.3%,公司纠纷再审率49.2%,借款合同纠纷再审率26.3%,执行异议之诉再审率8.7%。原审为广西地区法院的再审率为4.4%,其中房地产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率9.1%,公司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之诉无案件进入再审。原审为海南地区法院的再审率为18.3%,其中房地产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率22.7%,公司纠纷再审率20%,执行异议之诉再审率25%,借款合同纠纷无案件进入再审。


裁判理念上,再审审查案件体现了如下六大特点:


第一,裁定再审的理由,基本上都包括法律适用错误,如“中外合资企业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未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合同是无效、成立未生效还是有效”、“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股东另案诉讼要求公司返还财产,法院应否受理”、“总包合同解除后,分包合同是否必然解除,分包商能否主张留置权不予退场”,等等。


第二,对新证据审慎采纳。以新证据申请再审的,基本上都没有被采纳,原因包括“未提交新证据有过错”、“新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审裁判”。


第三,维护司法效率,尊重权利处分。以原一、二审中未提及的理由、观点,或对一审未上诉的判项申请再审、申诉的,一律不予支持。原因在于司法效益原则和处分原则,当事人在二审判决后,又以其未提出上诉的一审判决内容错误为由申请再审,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亦有损二审裁判的终局性和权威性。


第四,避免机械司法和浪费司法资源。有些案件,最高法院也认为原审判决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瑕疵,如是驳回起诉还是驳回诉讼请求;在双方当事人都同意解除合同、但对解除后果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法院能否判决解除合同;在侵权之诉中,认定各方有无违约等等。但如果认为对本案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处理结果是恰当、合理的,结果就是指出原审中的瑕疵并予纠正,但驳回再审申请。这说明为防止再审程序空转,启动再审的标准已经发生变化,即从简单的“符合法定事由”到“应当达到足以导致再审改判的程度”。


第五,不以裁量权改变裁量权。司法实践中,违约金的高低、责任分担比例、可得利益多少,在一定程度上是法官自由裁量的结果。为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稳定性,最高法院一般不会调整下级法院行使的自由裁量权,驳回裁定中经常出现的一个表述是“利益保护基本平衡,实体处理并无明显不当。” 


第六,承认局限性,保留可能性。查明客观事实是诉讼法的一个重要目标,但不能奢求庭审完全还原客观事实。囿于当事人提供证据能力的不足,作为裁判依据的只能是法律事实,此情况下的裁判认知当然也有其局限性。裁判者应该承认这一局限性,并保留因发生新的事实或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而改变原裁判的可能性,例如最高法院裁判中表述道,“尤某某如能够举出新的证据证明合伙期间的支出及其他债权债务存在,其可以通过另案起诉,主张对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全面清算,获得救济。”“王某某希望对该名义土地使用权执行的,可待条件具备时再行提出申请。”


3、提审案件


17件已审结的提审案件中,提审改判13件,指令继续审理1件,维持原判3件。提审后改判是应有之义,但提审后仍维持的案件值得关注:


(1)(2016)最高法民再134号案件中,最高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合同根据不足,但实体处理结果正确,再审纠正事实认定后维持原二审判决。


(2)(2015)民提字第66号申诉提审案件中,由于被申诉人在本次再审中,提交了足以反驳申诉人的申诉理由的新证据,而且申诉人予以认可。同时最高法院根据“商事外观主义要求应以交易当事人行为之外观为准来认定其行为所产生的效果并由其承担与该行为相一致的法律后果”之规则,认为申诉人提出案涉保证合同不是其真实意思的主张不能成立,维持了原再审判决。


(3)(2016)最高法民再135号案件中,最高法院认为原二审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原告,工程承包人)要求被申请人(被告、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请求并无不当,维持原二审判决主文。但在本院认为部分,对原二审判决关于“部分已付款项为发包人对承包人出借的借款,可另案解决”的认定予以纠正,再审认定该部分款项属于已付工程款,对申请人的部分再审理由予以支持,而且变更了原二审判决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处理,因此其效果相当于部分改判。


未来,我们还将根据案件类型分专题发布研究报告,欢迎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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