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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五招,教你化解审查合同中的焦虑 | 法务圈

2017-08-05 杨总 天同诉讼圈



合同审查一直都是初入法律行业的法务或者年轻律师必备的法律从业技能,合同管理是企业法务进入管理层需要建立的必备制度之一。本文作者从事法务职业20余年,深谙日常合同审查中的难点与痛点,在这么多年的工作中,作者沉淀了深厚的合同审查与管理实务经验与技巧,在此与大家分享如何应对的制胜五招。当然,一篇文章不足以展现杨老师的所有心得,欢迎大家报名参与无讼的合同审查与管理课程,杨老师会用更多的时间、更完善的体系与大家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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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杨总 无讼合同审查与管理课程讲师


作为一名刚入行的公司法务或者新接触合同审查业务的年轻律师,对合同审查工作容易抓不住要领,不知是该把功夫下在研读法律规定上,还是用尽蛮力去向业务部门恶补业务知识。审查意见写多了,担心业务部门抵触,写少了又恐怕给自己带来风险。到了与合作伙伴谈判的场合,更容易纠结于哪些意见该抓住不放,而哪些意见可以用来做适当地让步。出现这些问题,究其根源还是对合同审查的尺度把握不够准确。


不管是对公司法务还是外部律师,非诉业务中的合同审查工作都是基本功,也是业法融合的桥梁和纽带,针对法律人员在合同审查工作中常遇到的问题,笔者有几点体会,愿与同行们交流分享:


一、法律人员是否该精通业务


法律人员容易困惑自己由于缺乏业务知识而在合同审查中提不出可行的建议,只站在法律的角度提出些关于法律适用、争议解决方面的意见又难以满足业务部门的要求。为此,法律人员对自己该不该学习业务方面的知识,该学到什么程度往往心生困惑。


术业有专攻,法律人员要将业务人员掌握的专业知识都学会是不现实的,那么,两者之间如何找到切合点呢?笔者认为,任何一个行业都有自己的业务特点和行业规则,了解业务的内容,站在合同内容的角度保证每个条款都具有可操作性是每个合同审查人首先要把握的准则。


比如公司要采购一种产品,法律人员至少应了解这种产品的用途,是否需要安装,安装在什么地方,发挥什么作用,是否需要售后服务,此外,如果产品是限制生产和流通的产品,还应考虑供应商是否具有国家授予的生产和销售许可,如果该产品是进口的,应考虑是否需经过相关部门的检验。如果这些基本信息都不能掌握,法律人员自然就无法把握合同标的、产品质量、检验和验收及售后服务等条款该如何约定,继而也就无法帮助业务部门设计合理的违约条款。


同时,法律人员和业务人员各有自己的职责,法律人员对业务的了解能够满足对合理确定合同主体、明确约定合同内容、准确把握合同风险就足够了,不必要深入到业务技术层面的细节之中。例如在采购合同中,法律人员了解标的物的质量标准应适用某国际机构颁布的现行有效的国际标准即可,而没有必要去详细掌握该标准设定的具体技术指标。


二、法律人员是否应参与合作伙伴的选择


一份完美的合同与诚信不佳的合作伙伴共同履行,照样会出现各种状况,等法律人员再参与解决纠纷时,面对账上根本没钱的老赖,所有的救济方法也会显得苍白无力。由此可见,选择合适的合作伙伴是合同顺利履行的基础,其重要程度甚至高于合同的内容,因此,法律人员的工作应适当前移。


目前,企业的选商工作越来越规范,即使非依法必招的项目也会参照招标程序进行,有条件的公司会吸纳法律人员加入评标小组,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严格把控合作伙伴的各项资质条件,对资质情况不佳的合作伙伴提前排除出局,为合同的履行打下坚实的基础。


如果企业的法律人员力量不足,无法参与具体的招标工作,也可根据每个项目的情况,协助业务部门制定资质审查条件,由评审小组代为审核,审核通过的,才能进入到合同签署的环节。


三、法律人员该审查合同的哪些条款


一份合同正文加上附件往往几十页,法律人员只审查法律条款,还是要逐条全面审查?法律人员和其他部门的审查人应如何分工?这是法律人员最为常见的困惑。笔者认为,这个问题的答案要视企业的制度和法律人员的审查能力而定。诚然,诸如保密、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适用、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具有明显法律特征的条款是法律人员的必审范围,即使法律人员不了解业务,审查这些条款也很轻松。


但同时笔者认为,合同的所有条款是一个整体,条款间存在较强的逻辑关系,如果权利义务没有详细具体地约定好或存在歧义,违约条款约定再完备也是不易落实的。因此,合同整体的完整性、条款表述的规范性、准确性、权利义务的全面性都是影响合同质量的关键要素,法律人员只审查局部条款不足以实现对合同整体风险的把控。


因此,建议法律人员对合同内容进行全面审查。同时,为了厘清法律人员与业务部门的审查侧重点,应通过内部的规章制度明确业务人员的审查职责,对业务和技术方面的内容,由业务部门承担首要的审查责任。


四、违约条款是否该“事无巨细”


违约条款是法律人员审查合同时重点审查的内容,违约条款依合同各方权利义务的设计而定,可以约定在权利义务的章节中,也可以以单独的章节存在。有的法律人员担心违约情形有遗漏,就在每个义务条款中设置违约内容,有的法律人员则习惯在合同中概括约定一条违约条款,将所有的违约情形都装进去。


笔者认为两种做法都值得商榷,一个合同会涉及各方的多项权利义务,但并非所有的义务都需要配置违约条款,法律人员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内容梳理出合同的各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对影响各方利益的主要义务相应设置违约条款,并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此外,建议在违约章节的最后定义损失的范围,并设定违约赔偿的兜底条款,即在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时,违约方还应向守约方支付赔偿金。


五、法务人员的意见是否必须被采纳


有的外资企业的法务人员在合同审查中有一票否决的权利,于是很多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法务人员十分羡慕,感觉自己在企业中没有足够的地位,法律部门的意见分量不足。


但笔者认为,作为企业的经营决策者需要考虑合同履行的多种风险,如法律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销售风险、建设风险等,法律风险只是其中的一个部分,如果决策者单纯考虑法律风险而不能综合平衡其他风险是不全面的,况且风险也有轻重之分,对于重要的合规风险是不能触碰的,而不是非常重大的法律风险企业可以通过预先制定防范措施,转移给其他市场主体,预提风险准备金等方式来控制。


因此,法律人员应正确看待决策者的态度。但同时,这并不意味着法律人员可以忽视一些不重大的法律风险。站在法律审查的角度,法律人员应当全面的审查合同,并详细提示合同中的法律风险,提出切实可行的修改建议,在业务部门或合同相对方不同意修改时,法律人员应坚持自己的意见,提交决策者决策,当决策者没有采纳或没有全部采纳法律人员的意见时,法律人员应正确看待决策结果,并协助业务部门做好下一步风险的预防。


在合同谈判过程中,法律人员所提出的意见不能全部被合作伙伴接受时,法律人员应学会分析哪些是企业必须坚守的底线条款,哪些条款可以做出适当让步以换取更好的合作条件。


合同审查工作需要经验的积累,审查的合同种类和数量越多,遇到的纠纷越多,看待合同风险的角度会更为精准,所以合同审查没有捷径可走,唯有多思考、多实践,用时间和案例把自己培养为合同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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