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如何选定仲裁员 | 仲裁圈

2017-10-09 赵平 天同诉讼圈

栏目主持人按语:仲裁圈有句名言, “Arbitration is only as good as the arbitrators.” 确实,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的专业水准、职业操守和敬业程度决定着仲裁的公正和效率,而仲裁与诉讼的最大区别之一,是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员。当事人如何行使好这项重要的程序性权利,选定合适的仲裁员,对仲裁结果和仲裁程序的影响都极为关键。


本文是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主任赵平律师在2017年9月22日中国仲裁周哈尔滨分会场活动——“东北亚区域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论坛”上的发言整理,介绍了首席仲裁员和边裁的不同作用及对他们的不同要求,列举了当事人选定仲裁员需要考虑的因素和选定仲裁员应避免的常见错误,并分享了选定国际仲裁员的特殊考虑。



赵平,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马来西亚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等境内外仲裁员。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房地产仲裁专业研究委员会主任。


今天非常高兴参加2017中国仲裁周哈尔滨分会场——“东北亚区域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论坛”。非常感谢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的邀请,在这里与大家交流如何选定仲裁员的话题。


一、首席仲裁员的作用


在开始这个话题之前首先讲一下仲裁员的作用。大家都知道在开庭审理中仲裁员起着核心的作用。仲裁庭有两类,一种是独任仲裁庭,由一名独任仲裁员组成,这个不属于我们今天探讨的范畴。我们今天所探讨的是三人仲裁庭中仲裁员的作用。三人仲裁庭中仲裁员分为首席仲裁员和边裁两种。边裁的产生有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另外一种是在当事人没有指定或者无法共同选定边裁的情况下,由仲裁委员会代为指定。


首席仲裁员的作用主要是以下五个方面。第一个是主持庭审。在庭审过程中首席仲裁员的作用表现得最为明显。这点有些类似于法院审判中的审判长,但不完全一样,因为有时候审判长不是主审法官。第二是首席仲裁员负责推进仲裁程序。比如说以首席仲裁员为主确认开庭排期,确定举证期限,是否接受新证据等等。第三,首席仲裁员承担着与秘书处沟通的工作,在有关的重大程序问题以及实体问题的处理上,如果有不同意见,或者有需要,可以与秘书处进行沟通。第四是主持合议。案件的合议决定着裁决的结果,在三人仲裁庭合议的过程中首席仲裁员是一个主持人。第五,撰写仲裁裁决。虽然可能有例外,但是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由首席仲裁员撰写仲裁裁决是惯例。


二、边裁的作用


边裁的作用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第一是协助首席仲裁员进行庭审。第二是提示错误或者遗漏,主要是提示首席仲裁员,提示仲裁庭,同时也不排除在特定情况下,向秘书处提出。比如,庭审开始时首席仲裁员没有注意到一方当事人的身后还坐着一位旁听人员,在正式的庭审调查开始之前,边裁提示首席仲裁员要询问一下旁听人员的身份以及对方当事人是否同意旁听。如果缺漏了这个环节,一旦一方当事人对于仲裁结果不满意,那么就会以仲裁庭审向第三人公开,与规定的仲裁程序不符为由要求撤销仲裁裁决。再比如说庭审中发现有国际因素,可能需要改变仲裁程序。如果说首席仲裁员没有注意,那么就需要进行提示,三人共同配合完成庭审及整个仲裁程序。边裁的第三个作用是提供合议意见。因为仲裁裁决是根据一致意见,或者说多数意见作出的,那么边裁的意见在这一点上与首席仲裁员都是平等的一票。只有在三个仲裁员是三种意见的情况下,有些仲裁规则规定以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为准。第四,阅读仲裁裁决并且提出意见。在首席仲裁员起草裁决之后,首席仲裁员或者秘书处会把裁决发给其他两位仲裁员。其他两位仲裁员阅读之后可以就有关裁决涉及的问题及如何撰写提出意见,避免遗漏、错误或者不当的描述,也可以增加裁决中相关内容的描述,使裁决更具有说服力。第五是边裁协助仲裁庭同时承担着其他的一些工作,比如说协助进行调解等等。


三、对于首席仲裁员的要求


对于首席仲裁员的要求,我归纳了八点,不再详细地进行叙述,包括第一,熟悉程序;第二,能处理突发事件和危机;第三,全面阅读材料;第四,归纳案件焦点;第五,主持庭审和合议;第六,协调边裁;第七,与秘书处沟通;第八,公正且掌握平衡艺术。


四、对于边裁的要求


对于边裁的要求主要有四个方面,第一要能够发现并指出程序中的问题,纠正首席仲裁员的错误。在这一点上特别重要的是边裁要全神贯注的关注案件材料并且关注庭审的进程。虽然边裁并不主持庭审,但是丝毫不能松懈,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这其中包括程序问题,也包括首席仲裁员归纳焦点的遗漏以及应该询问的事项等等。第二,案件庭审的过程中,边裁尤其是在查清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起着重要的弥补作用。因为首席仲裁员主要的任务是主持庭审,那么对于一些事实问题可能不如边裁观察的仔细,尤其是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和反应。如果首席仲裁员有些问题没有问到,边裁要及时加以弥补。第三,边裁要有所作为,做好本职工作。边裁不能消极对待,不能认为审理主要是首席仲裁员的事情自己只要参加一下就好了。第四点也是特别重要的一点,边裁在积极发挥作用的同时又要尊重首席仲裁员,在仲裁中要甘当配角,协助首席仲裁员一起处理案件。有的边裁资历很老经验丰富,也不排除有的首席仲裁员年龄资历尚浅,这时候边裁就更要摆正自己的位置。


边裁在庭审中的表现可以分成多种。由于每个案件的情况不同、仲裁庭的组成不同以及边裁风格的不同,边裁在庭审中发挥作用的方式会有一些微妙的区别。有的边裁相对来讲比较沉稳一些,在庭审以及在合议中话比较少,表达的意见比较少一点。有的边裁相对来讲比较热心。在庭审和合议中表达的意见就多一些。在这一点上,无论多或者少,只要适度都是没有问题的,但是边裁不能不看卷,在庭审中对于应该发问的问题不予发问,在合议中对于有争议的问题回避表达意见。这些都是属于不尽职的表现。


还有一些边裁对于指定自己的这一方当事人,在提问的时候,或者在合议的时候没有站在中立的立场上表达意见。甚至在庭审中因为发问不当或者表示意见不当遭到了对方当事人的抗议甚至出现当庭要求回避的情况,这也是应该避免的。


作为边裁既要积极地发挥作用,又要站在中立的立场上表达意见,协助仲裁庭公正、及时、有效地处理案件,解决当事人所面临的纠纷。边裁应该首先是站在仲裁庭的立场上来考虑问题。同时,由于边裁是单方当事人指定产生的,边裁也肩负着一方当事人的信任,在这种情形下边裁对选定自己的这一方当事人的意见、观点给予适当关注也无可厚非。无论怎样边裁既要积极地发挥作用,协助仲裁庭公正处理案件,同时又要避免站在指定自己这一方当事人的立场上,从而导致案件的处理结果出现偏差。


五、当事人选定仲裁员需要考虑的因素


当事人选择仲裁员的时候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第一是专业,第二是行业,第三是敬业,第四是声誉。下面我们来分别进行阐述。


仲裁员的专业性首先要求仲裁员是一个仲裁专家,是一个争议解决专家。虽然我们讲所有列入仲裁员名册的仲裁员都是合格的仲裁员,但是毕竟存在着有些仲裁员参与案件比较多,经验比较丰富,有些仲裁员参与仲裁案件比较少。那么,我们选择的仲裁员,希望是一个经验丰富的仲裁员。


行业要求就是指定仲裁员时,要考虑到现在的争议有多种类型。每一个行业比如说房地产行业、建设工程行业、国际贸易行业等,争议的问题很多都是行业性和专业性的问题。如果说一个仲裁员有这个方面的经验或者背景就比较容易处理这些问题。如果说一个仲裁员对这些问题都不熟悉,那么很难起到仲裁员的作用。有些案件争议的是法律问题,如合同效力等,普通争议解决专家都可以胜任。有些案件争议的是专业问题,如建设工程质量,最好由相关行业的仲裁员来处理。


敬业,就是希望选定的仲裁员在接受指定以后能够积极的阅读案卷,查阅相关的案例和法律依据,抓住案件争议的焦点或当事人各方所共同关注的问题,协助仲裁庭正确、及时地处理纠纷。不希望看到一名仲裁员没有时间看卷,开庭匆匆忙忙。


仲裁员声誉因素,就是实践中有些仲裁员德高望重,有较高的专业性的声誉,在业内各方面都受到尊重。如果说能选到这样的仲裁员,那么对于当事方来讲或者对于仲裁机构,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六、选定仲裁员应避免的常见错误


以上四点是站在当事人的角度,讲选定仲裁员应该考虑的四个主要因素。同时我们也要避免选定仲裁员常犯的四个错误。一是有些当事人不选定仲裁员。在我每年参与处理的二三十起案件中,总有三、五起案件出现当事人不选定仲裁员的情况。二是是有些当事方随意指定仲裁员,觉得无所谓,随便在名册中指定一个。第三个常见的错误是根据自己的熟悉程度选。我熟悉谁,我就选谁,没有考虑这个仲裁员有没有时间,是不是案件所涉及争议的专家等等,甚至有当事人与仲裁员过于熟悉出现本来应该回避而继续选定的情况。第四就是考虑不全面。刚才讲了选定仲裁员应当考虑的因素,有些当事人只考虑到一个方面。比如说有的只考虑到要选一个德高望重的仲裁员,有的考虑要选一个跟自己比较熟悉的仲裁员,有的就考虑要选一个行业专家。选定仲裁员应该全面衡量。虽然我们提示了这些因素,但也不是说这四个要求全面具备才能担任仲裁员。如果要求太高,很多时候比较难选到合适的仲裁员,这个要进行综合考虑。


七、选定国际仲裁员的特殊考虑


最后我讲一下选定国际仲裁员的特殊考虑因素。尤其是在境外进行国际仲裁的话,中国企业对于选定仲裁员不熟悉吃了很多的亏,这是导致中国企业在国际仲裁中输掉案件比较多的原因。比如说在选定国际仲裁员中要考虑这个仲裁员是不是懂中文,是不是有中国背景。这一点特别重要。有的企业选择仲裁员的时候仅仅考虑到这个仲裁员是不是有名望,是不是处理过很多国际纠纷。但是有些仲裁员虽然处理过很多国际纠纷,却很少处理涉及中国企业的案件,对中国不熟悉。在国际仲裁中开庭以询问证人为主,很多证人讲的都是中文。如果一个仲裁员完全不懂中文依靠翻译的话,他就很难相信证人所要证明的事实。对于中国企业来讲,在这个方面就处于非常不利的局面。企业还需要关注这个仲裁员以前办理的案件的类型都是什么,除了是不是办理过中国企业的案件之外,也可以问一下这个仲裁员所办理的中国企业的案件,中国企业都是胜了还是败了。如果说一个仲裁员所办理过的中国企业的案件,中国企业都是输掉的话,这也需要进行考虑。最后一点就是要考虑这个仲裁员的学术观点。他以前发表过的论文,在公开场合的讲话,在论坛上的发言等等。如果自己的主张与这个仲裁员的观点相背离,仲裁员继续坚持以前的观点就可能对指定的这一方造成不利的后果。


由于时间紧张,今天就谈到这里。希望就这个问题,以后继续与大家交流,再次感谢。



“仲裁圈”栏目将在每周一与“法官说”栏目交替发布,欢迎法律同仁们投发仲裁理论和实务原创文章!向“仲裁圈”栏目投稿,可发送邮件至service@tiantonglaw.com并注明"仲裁圈投稿",或长按下方二维码添加栏目主持人朱华芳律师的微信。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