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精彩演讲:全面解析融资性贸易纠纷的七大模式

2015-11-15 天同诉讼圈

本文为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国资委融资性贸易纠纷课题主笔人、法学博士石睿在2015年11月12日晚在天同法务之夜的精彩演讲。大家经历了一天忙碌的工作,又从四面八方跑来听石睿律师讲干货,担心错过?不要紧!精彩干货集锦直接送上!



自2012年以来,由于资金链频繁断裂,融资企业出现大面积、集中违约。融资性贸易问题的最终解决,必须依赖于金融监管态度转变及信用体系建设的完善。但在此之前,企业有必要充分认识融资性贸易的特点、融资性贸易有哪些模式和融资性贸易中有哪些常见的法律问题。



一、融资性贸易纠纷的特点


石律师首先用鲜明的事例如上海钢贸信贷黑洞事件、青岛港金属贸易骗贷事件等,让大家更为直观的感受。石律师将融资性贸易纠纷概括为以下8个方面:


1、纠纷标的金额通常较大,涉及案件类型复杂


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之前,企业之间借贷是违法的,要实现融资目的必须要借助其他的贸易形式,这也就是这一类案件复杂的原因。


2、国有企业涉诉较多


国有企业信用额度大,充当了资金奶牛的角色,这也就意味着一旦发生纠纷,就会产生诉讼。


3、负责提供资金的企业对完整贸易链条通常缺乏了解


在一个成熟的市场竞争中,很少发生点对点的贸易结构,大多数都是一个贸易链条,而融资方一般仅仅作为提供资金的一方,所以关于货物的买卖,交付等方面对融资方来讲并不重要,上下游是谁也不重要,所以,在这样一种情况下通常会出现既不知道上游、也不知道下游,更不了解货的局面。


4、提供资金的企业,对标的货物缺乏通常实际控制力


融资性贸易的资金提供方他根本不要货,也不会管货,一旦发生纠纷,钱也给出去了,货也要不回来了。


5、贸易结构模型化和融资主体重复性


银行在开展贸易型融资这种融资形式时,他其实是个别央企共同开展的,而央企主要集中在央企和物流企业。


6、一旦发生诉讼,极易出现管辖权争议


融资性贸易通常涉及多方贸易,多方贸易的交易主体不同,不同的合同对于管辖权的约定通常不一致,这种情况下易发生争议。融资性贸易还涉及多种法律关系,管辖权的规定对于管辖权的规定是不尽相同的,如此也会造成管辖权争议。


7、大量案件涉及民刑交叉


融资性贸易纠纷中经常会出现职务犯罪类的案件,此时,是先刑后民还是先民后刑抑或是民刑并行是一个需要判断和厘清的问题。


8、容易引发员工道义风险


这一点和上一点其实是一致的,因为融资性贸易涉及的利益较大,容易诱发员工的道德风险,这也就是这类案件大量涉及民刑交叉的原因。



二、什么是融资性贸易?




融资性贸易,是指参与贸易的各方主体在商品及服务的价值交换过程中,依托货权、应收帐款等财产权益,综合运用各种贸易手段和金融工具,实现短期融资或信用增持目的,增加贸易主体的现金流量。因此,融资性贸易本质上应基于真实的贸易关系,并通过在贸易各个环节中金融工具的运用,为促成贸易而进行融资,是“贸易+融资”的组合,并非简单的贸易行为或是单纯的融资服务。



三、融资性贸易产生的原因





四、融资性贸易的模式


1、托盘贸易模式




2、循环贸易模式



3、委托监管模式




4、仓储保管模式




5、保兑仓模式



6、保理模式




7、信用证模式





五、融资性贸易的常见法律问题


在主题演讲的最后部分,石睿律师结合天同律师事务所近期代理的几起标的额极高、案情较为复杂的融资性贸易纠纷案件,就合同性质不明、货权归属、担保效力认定、向第三方履行、交易惯例认定、管辖、民刑交叉、多案件协调等实务问题做了简要分享。





点击下方阅读原文参与天同公司法务之夜小调查,让我们一起将法务之夜变得更加有趣!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