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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 | 收到3859万元政府补贴未及时披露 力帆股份被重庆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2017-08-21 陈亚莹 中国经营报车视界


8月17日,力帆股份(601777.SH)发布公告称,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6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对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公司因未及时进行业绩预告、未及时披露政府补助,遭重庆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重庆证监局在监管中发现,力帆股份2016年净利润由2017年1月预计的1.8亿元调减为1.17亿元,较2015年同比下降66.85%,达到发布业绩预告。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但力帆股份未按照规定及时发布业绩预告,直到2017年4月10才发布业绩快报。

 

"由于当时预估方面出现了一些问题,判断没有达到预报的条件,导致未及时进行业绩预告。"力帆股份相关人士告诉《中国经营报》,接到《警示函》后,力帆股份非常重视,今后将加强财务信息管理。(中经车视界zjcsj2014)

 

此外,重庆证监局发布的《警示函》中显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8日期间,力帆股份共收到政府补助3859万元。这一数字超过力帆股份2015年净利润10%,且金额超过100万元,应按照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然而,力帆股份直到2017年4月15日才在2016年年度报告中披露2016年公司获得的政府补助事项。

 

而据力帆股份内部人士称,政府补助未及时披露是由“工作人员疏漏”造成。

 

重庆证监局指出,“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第三十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相关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对力帆股份出具警示函,提醒力帆股份切实加强财务信息管理,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事实上,这已经不是力帆股份第一次被相关部门点名。

 

2016年10月9日,力帆股份发布公告称,收到国家财政部关于新能源汽车“骗补”的处理决定——不符合新能源汽车补贴申报条件车辆共计2395辆,涉及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达1.14亿元。根据财政部下发的《财政部关于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专项检查的处理决定》,财政部对力帆股份2395辆(扣除车辆重复统计因素)新能源汽车中央财政不予补助,并取消力帆股份2016年“预拨资格”。(中经车视界zjcsj2014)

 

2017年2月4日,力帆股份收到工信部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在力帆股份申报的2015年度中央财政部补助资金的新能源汽车中,1353辆车电池芯数量小于公告数量,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一致,工信部决定撤销力帆股份LF7004DEV型和LF7002EEV型两款纯电动轿车产品《公告》;力帆股份申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资质也被暂停,被勒令整改2个月。

 

二次处罚对力帆股份的影响不可谓不大。今年1~7月,力帆股份累计销量65831辆,同比下降1.15%。其中,电动车板块下滑较为明显,前7月共计销售1971辆,同比骤降51.68%。据力帆股份内部人士称,“今年上半年力帆股份新能源汽车基本没有什么产出。”

 

被财政部及工信部相继点名后,现在又被重庆监管局再次“盯上”。在传统汽车与新能源汽车销量双重下滑的形势下,力帆股份今年的压力恐怕还难以缓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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