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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抱摔”事件法律评析

2017-09-04 安理律师

(图片源自网络)

作者:陈钾奇   张楠


近日网络上一段交警抱摔抱孩子妇女的视频热传,引发网友广泛关注。视频中,一名怀抱小孩的女性与民警发生争执,在这名女子用手推搡民警后,民警将该女子绊摔在地将其制服,而女子怀中所抱孩子也直接摔到地上。根据事后该警察所属的公安分局发布的消息称;该警察是在对违法停车进行日常执法整治时,遭到一名违停女性车主的无理纠缠和推搡阻扰。


事件发生后,社会舆论主要集中在对恶警执法的质疑和批评,也有少数人不满女子的违规和泼辣。本文拟从法律视角,对该起事件进行评析。

 

一、警察执法过程中遇到阻扰可以采取包括武力在内的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十九条规定:对正在以轻微暴力方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尚未严重危及公民或者公安民警人身安全,经警告无效的,公安民警可以徒手制止;情况紧急,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徒手制止。


根据上述法律规范可知,警察在执行公务的时候,针对阻碍执法的行为,有权采取强制措施。若违法行为人使用轻微暴力阻碍执法,在未危及警察人身安全的情况下,警察可以采用徒手制止的方式强力制止违法行为。


视频中的妇女,采取了击打、撕咬的行为阻碍民警执法,属于使用轻微暴力的违法行为,民警在此情况下,可使用身体强制力予以制止。

 

二、警察采取武力强制制止程度应当以可以制停违法行为为限度


虽然法律规范赋予了警察在处理违法行为时可以根据情况使用武力强制制止,但警察使用强制力的程度应当以可以制止违法行为为限度。


(一)妇女阻扰执法的行为所能产生的危害后果轻微


视频中涉嫌妨碍公务的妇女,年龄应在40岁以上且左手始终怀抱一名幼童,目测该名幼童年龄应在1岁半至2岁左右,该年龄段幼童体重应在15公斤左右,且视频中该名妇女脚穿半高跟凉拖鞋。那么该名妇女能够产生的危害程度有多大这个问题是显而易见的,初步可以判明该妇女仅有右手具有一定攻击能力。因为左手抱着15公斤的孩子穿着半高跟凉拖鞋是无法双手击打或起腿踢击对方的。因此,该名妇女的实施的违法行为虽然属于轻微暴力行为,但却无法对执法警察造成身体上严重侵害。


(二)警察采取的制止措施超过必要限度。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二十条规定:公安民警徒手制止,应当以违法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


该段视频中警官与妇女旁边不足半米处就停有一辆警车,且车中有另一名警官。此时如有必要将该妇女进行控制,应在确保怀中幼儿安全的前提下,将其反向顶压在警车一侧,使其背向警官以便于由后控制其双手和头面部,防止其再度对警官进行击打或撕咬。如有必要可使用手铐或软手铐等警械加以控制。如果单人不能完成,可求助于车中警官。


但是视频中的警官采取的方式是以抱摔的动作将该名女子摔倒,且车中警官在开门的一瞬间险些使该名女子头部率先撞击车门。所谓抱摔动作,其实属于我国传统散手技术中的“绊摔”,如果是双人在相互缠抱时该动作在我国传统摔跤技术中也被称为“小德合”。这两种动作均不应该出现在正常的执勤动作中,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


1、绊摔动作易导致被攻击一方后脑触地,易出现闭合性或开放性颅脑损伤;


2、警卫实战中的制服与控制动作应在做出动作后,应力求迫使对方背向我方,这样既可规避对方四肢攻击,也以便于做出后续控制动作,例如别臂、压颈或使用警械。


综合以上两点,在妇女的阻碍执法行为不可能危及民警人身安全甚至无法对其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前提下,视频中民警所选择的绊摔这种徒手制止方式明显超过了制停违法行为人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所需的限度。

 

三、关于幼儿问题


视频中阻碍民警执法的违法主体是妇女,因此,即使针对该违法行为欲采取徒手制止的强制手段,针对的对象也应该是妇女,并非妇女怀抱的幼儿。而该民警在未保护幼儿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绊摔的方式将幼儿连同妇女一起摔到在地,其明知这种行为会对妇女怀中的幼儿造成伤害,仍然采取绊摔动作,如果幼儿的伤情达到轻伤级别,该民警可能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且两名警官在该女子倒地且幼儿摔出后没有顾及到幼儿是否受伤,均忙于继续控制该名妇女,也违背人民警察为人民的理念。

 

四、警察执法建议


在这起事件中,民警面对怀抱幼儿无侵害能力的妇女选择采用了超过必要限度的可能造成人身损害的武力方式执法,究其原因,除了执法机关内部追责制度不够完善,还有就是警察自身缺乏职业素养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的心理素质较差。


在处置突发事件时,由于民警在认知水平、实践经验、能力及心理素质等方面存在差异,当面对突如其来的突发事件的强烈刺激时,民警会出现各种不同程度的消极心理,如麻痹、恐惧、紧张、急躁等。若这些消极心理得不到有效排除,不仅会影响突发事件的处置效果,而且会对民警的心理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该起事件中执法民警就属于在应对突发事件时产生了急躁心理。针对这种焦急心理,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民警的思想教育,让民警了解急躁心理会产生的不良后果,增强个人修养。其次,进行心理素质训练,通过冥想、情绪稳定训练或自我放松等方法提高民警情绪的自我管理能力。第三,增加实践锻炼的机会,在突发事件处置中不断磨练自己,以逐渐消除急躁心理。


作者简介

陈钾奇,实习律师。

主要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刑民交叉代理、刑事非诉

张楠,原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特战教官曾获得全军特战专业竞赛散打项目75公斤级冠军。
并完成2008年北京奥林匹克运动会中心场馆区安保工作等多项大型警卫任务荣立二等功、三等功各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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