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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理观法丨数据新时代:中国企业之生存之道

陈轶凡 李权宏 安理律师
2024-08-28


前言

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物联网,这些词汇耳熟能详。世界迈入大数据时代后,数据的开发利用已经渗透进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引发了一轮又一轮的科技创新,经济模式革新。由代码开源到数据共享,互联网行业的免费模式收割了大量用户。大数据建模勾勒用户画像,出售广告位进行精准营销——这便是流量变现臻至化境的互联网广告领域,也是数据利用的冰山一角。世界正在面临新的结构性变革,中国企业应该主动填补短板,探索出数据新时代的对策。


一、国内外背景


伴随数据开放、交换、利用而来的,是令人堪忧的隐私保护、数据安全现状。小到个人信息滥用,用户隐私泄露,大到数据黑产横行,个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乃至公共安全、国家安全受到威胁——数据保护问题早已成为世界各国“屁股上的痛点”(pain in ass)。2018年,欧盟酝酿已久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出台,甫一现身便激起剧烈反响。这个号称史上最严的个人数据保护法案,迫使技术、银行、广告、医药等各行各业作出大幅度的改变。随后,美国加州也通过了美国最严厉的数据保护法案,《2018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


中国现阶段与数据相关的产业,更多地呈现出一种粗放发展的态势,企业对于个人信息的过度开发利用,信息系统漏洞导致的数据泄露,数据权益边界不清引发的不正当竞争,此类种种情况屡见不鲜。近期,仅金融机构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而遭受的罚款,就达到了上千万人民币。


另一方面,对于活跃在欧洲市场上的科技公司而言,GDPR一度成为一座难以攀越的大山。据不完全统计,近两年因违反GDPR而开出的罚单已经达到3亿欧元,其中不乏美国科技巨擘谷歌、脸书、推特、苹果的身影。因为这些前车之鉴——无论是美国科技公司在欧洲市场上的惨痛经历,还是沸沸扬扬的Tiktok海外困局,在征战海外市场的征途上,很多中国公司都因为数据合规问题“望洋兴叹”,纷纷采取迂回战术,与数据利用息息相关的业务,诸如互联网、AI等,几乎都避开了欧洲市场——在GDPR的认证列表中,仅有手机、无人机等国产硬件在列。


二、中国之应对


为顺应这股世界潮流,以及为应对国内日益严峻的数据安全现状,中国亦加快立法脚步,出台《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安法”),并将个人信息权益纳入《民法典》人格权编,辅以下位的国家标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逐渐构建出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的法律框架。另一方面,《数据安全法(草案)》(以下简称“数安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以下简称“个保法”)先后公之于众,意味着数据法律体系日渐趋于完整严密。


而立法界以摧枯拉朽之势布下的新局,自然为身在其中的企业带来了巨大的合规压力。


在网安法的规制下,我国已经进入网络安全等级保护2.0时代,等级保护制度成为法律层面的义务,作为义务主体的网络运营者,不仅包括互联网企业、大数据中心、云计算平台、公众服务平台、基础网络、重要信息系统、工业控制系统、物联网等等,也包括企业日常经营中不可或缺的网站的运营者,可以说辐射面极为广阔。为应对网络安全审查的要求,网络运营者必然要按照相应的标准,分级、分类、分重点地去做合规工作。


在数据领域,数安法和个保法这两部基本法草案的出台,确立了我国数据安全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的各项基础制度,为目前法规林立、权责不清的数据保护现状厘清了方向。总得来说,数安法作为《国家安全法》的下位法,重点关注重要数据的国家安全问题,而个保法则在此基础上关注个人信息权益与数据流动、利用等问题。二者相结合,从数据安全与权益保护两个方面,涵盖数据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采集、传输、存储、处理、交换、销毁,不可谓不全面。


三、立法亮点


数安法和个保法这两个草案,主要体现以下七个亮点:

一是数据分级分类保护。这项制度呼应网安法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确立了国家分级分类的数据监管模式。


二是收集使用数据要合法正当,以最小必要为原则。一方面,个保法确立了以告知个人并取得同意为核心的基本规则,辅以一些例外的合法事由。另一方面,数安法又从数据交易的角度,要求企业审查数据来源是否合法,比如数据交易中介机构在提供中介服务时,对数据来源和交易双方身份负有核验及留存记录的义务。


三是用户个人权利的扩充。在民法典已有的基础上,个保法赋予了个人信息主体更多的权利,如知情权、决定权、查询权、复制权、更正权、补充权、删除权、解释权、撤回权,并且让权利落地,明确要求企业建立个人行使权利的申请受理和处理机制。


四是数据交换中的权利义务分配。当企业委托第三方处理个人信息时,应当与受托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并对受托方的数据处理活动进行监督。双方对外则要一视同仁地承担连带责任。


五是数据立法的域外效力延伸。数安法与个保法均设立了长臂管辖,即不仅对中国境内的数据处理行为发生效力,对于在境外处理的“境内自然人个人信息”,只要符合“向境内自然人提供产品或者服务为目的”、“为分析、评估境内自然人的行为”及其他规定情形时,也受到国内法的管辖。


六是数据跨境运输的问题。对于要运输到境外的数据,个保法要求企业告知个人并取得单独同意,在合规路径方面,规定了安全评估、个人信息保护认证、与境外接收方订立合同等方式。如果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或处理数据达到规定数量的企业,则要以境内储存数据为原则。


七是相关企业面临的法律责任。首先,两部草案都采用了双罚制,除了针对企业,还确定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的法律责任。其次,行政处罚由轻及重,从约谈整改的温和手段开始,直至五千万或营业额5%的罚款上限,令人齿寒。


四、企业的对策


面对如今“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经济政策,企业也需要做到国内、国外两手抓。


1. 

国内对策


正如前面所言,国内逐渐建立起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的基础性法律框架,涵盖数据全生命周期,企业可以从技术支持与合规管理两方面出发,构建一个完整的企业数据保护体系。


首先,针对分级分类制度的要求,企业一方面要对信息系统进行定级与整改,建立专业的安全管理团队来维护、保障网络系统安全,另一方面,要对数据进行贴标签和分级,采取相应的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尤其要关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重要数据,以及个人敏感信息,设立相应负责人,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


其次,针对数据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尤其是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交易、传输,企业要建立内部的规章制度和标准程序,采取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对每一个风险点和合规点进行管控。特别是与第三方合作时,要审核供应商的数据来源是否合法,评估接收方的数据保护能力,并签订数据处理协议,厘清双方在数据保护及合规处理方面的责任义务。


再次,特别针对数据的跨境运输,要建立起内部审查流程机制。除了按照数安法、个保法的规定,践行关键信息本地化存储、告知同意、安全评估、保护认证等法定义务,还需关注后期《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等可操作性强的规范性文件,以落地相关配套措施。


最后,企业不仅要关注立法动向,还要关注行业协会在数据合规具体规范上的制定动向。比如金融业行业已经制定了《个人金融信息规范》《金融数据安全 数据安全分级指南》《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等一系列实操性强的规范性文件,落实金融信息的分级分类保护。紧随其后的是其他与数据处理息息相关的重点行业,比如互联网、医疗保健、汽车等等。


2. 

海外对策


除此之外,中国企业在开拓海外市场时,面对他国的管辖,还会遇到一些新的变数,例如陌生的宗教文化,充满博弈的国家关系,以及更为精密的数据保护规则。


如前所述,欧盟在数据保护问题上手腕强硬,GDPR的管辖效力辐射极广,即使企业未在欧盟设立经营场所,只要对欧盟境内的个人提供产品、服务,或者对他们实施监控,就要受到GDPR的约束。同样的“长臂管辖”在其他国家的法律中也有体现,可以说,只要中国公司将海外客户作为业务目标,他的数据保护能力很可能就要受到别国“试金石”的检验。因此,研读、跟踪目标国的数据保护法规是首要之任,在此基础上,需要企业分析自身数据保护现状与GDPR等所规定的义务之间的差距,依据不同合规点带来的风险程度,合理调配资源,从组织、流程、规章、技术等层面构建企业数据保护体系。


此外,中国公司在海外市场面对意识形态歧视,以及大部分西方国家对其国家安全怀有的担忧。可能需要将数据中心设立在他国境内,在与中国总部进行数据传输活动时,严格遵守所在国法律。甚至采取“去中国化”策略,尽量避免与中国总部发生数据传输活动。除此之外,是否积极配合监管机构的调查与整改,表现出尊重当地法律与文化,面对质疑时是否不卑不亢,有无迅速的危机反应与处理能力,都是中国企业在面对他国歧视时的应对原则。


3. 

数据新时代的展望


数据新时代的展望,可以从两个角度追踪观察。一是数据人格,这关乎个人的尊严与自由,所以民法典将个人信息权益纳入人格权编,与隐私权地位相当,而数据利用最核心的合法性基础也是个人同意。二是数据资产,数据已经在中共中央以及国务院相关文件中,正式成为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之后的第五大生产要素。数据作为资产具有浓厚的财产权色彩,是经济发展道路上的兵家必争之地。


从长远的视角来看,预测我国将会在数据利用领域树立新规,与数安法,个保法形成三足鼎立的态势,在数据保护的基础上鼓励数据挖掘、流通、交易,进而在国际数据规则的制定中抢占一席。维护我国数据主权的同时,与他国的数据规则接轨,共同磨合数据的跨境与合作机制,从而保护中国企业,分享数据新时代的红利。


* 感谢沈文婧对此文的贡献。


(本文为《国际市场》杂志特约稿,首发于《国际市场》杂志)



作者简介




陈轶凡

上海办公室 合伙人

chenyifan@anlilaw.com

日本国中央大学法学学士、日本国中央大学法学硕士,执业领域:中日双向投资/并购、债权回收、劳动法、涉外争议解决、公司法务等。在外商直接投资与公司并购领域,陈轶凡律师曾经为数十家日本企业在中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资并购项目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清算等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在劳动法领域,陈轶凡律师拥有丰富的经验和突出的业绩;在中国企业对日投资方面,陈轶凡律师主持编撰了《对日投资指南》一书;在公司法务方面,为企业在公司法,商业交易,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合规等方面提供制度设计,文件制作等全方位法律服务。陈轶凡律师在2016-2018年连续入选LEGALBAND评选的中国劳动法领域的顶级律师排行榜。



李权宏

上海办公室 合伙人

liquanhong@anlilaw.com

李权宏律师擅长于商事诉讼与仲裁、收购与重组、税务规划及税务争议解决,刑事辩护,公司顾问等业务,尤其擅长处理日企客户业务。多年来,李律师在业内一直受到国内外客户的信任和赞誉,其承办的客户包括但不限于三菱商事、东京三菱UFJ银行、欧姆龙、FTL EXPRESS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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