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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明确了!2%,事关房子!
图文无关,图片来源:包图网
《办法》明确,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竣工验收前,向物业所在地的保修金管理机构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的2%交存保修金。保修金的储存期限为8年,储存期限从物业管理区域内首套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建设单位应当在保修金存储期届满90日前,向所在地的保修金管理机构书面提出退还保修金申请。
《办法》指出,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开设保修金专用账户的商业银行,用于存储保修金。保修金管理机构在确保保修金正常使用和安全的前提下,可以用于购买一级市场国债或者转为银行定期存款,实现增值保值。
根据《办法》,建设单位是物业保修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保修责任。新建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住宅物业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应当纳入建设单位交存保修金的物业范围。
此外,《办法》还指出了以下几种不纳入物业保修范围、由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维修责任的情形。例如,擅自改动房屋结构、设备位置或者擅自在屋面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明显增加荷载造成结构损伤、构件变形或者开裂等的;在外墙上凿洞、安装防护栏(防盗罩),或者改变原墙面结构、封闭阳台造成墙体渗漏水的;擅自改变屋顶、露台、卫生间、厨房间、墙面等防水层造成其渗漏水的。
申请启动使用保修金的,保修请求人应当向所在地的保修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和保修事项,经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后实施。使用保修金的保修工程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保修工程所需费用以及工程预(决)算审核、招标、异议鉴定、监理、争议解决等所需费用在该建设单位交存的保修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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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宁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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