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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心如案,判了!
如今,
“明星代言”“明星推荐”
是商家提升销量的法宝之一
然而,未经明星授权使用明星肖像
“蹭热度”“引流量”将构成侵权
近日,厦门海沧法院
发布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
一公司因“碰瓷”知名女星林心如
被判公开道歉!赔偿!
关于各被告是否构成侵权。明星肖像及姓名具有一定商业价值,某化妆品公司未经林心如允许,在六个案涉网店上使用林心如肖像照和姓名,侵犯了林心如的肖像权和姓名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某化妆品公司主张其取得娱乐节目制作方的授权,但无法证明其取得了林心如对于案涉肖像及姓名的授权许可。
关于虚假代言。某化妆品公司将林心如肖像和姓名与某品牌结合在一起,并标注“林心如节目同款”“林心如倾情推荐”等,易使公众误认为林心如与某品牌存在代言关系,因此,该化妆品公司存在虚假代言。
一、某化妆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案涉六家网店上连续3日刊登致歉声明向林心如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需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及侵犯林心如肖像权、姓名权的主要情节;
二、某化妆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林心如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开支)合计70000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民的肖像权和姓名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新闻链接
再往前追溯,2024年4月,贾玲公司@大碗娱乐 发布维权声明称,我公司现发现有不法商家未获得艺人贾玲许可,擅自使用其肖像,谎称艺人为其品牌及/或产品进行代言或开展合作,误导公众认为该品牌或产品与艺人存在合作关系。
在使用明星肖像虚假代言的情况下,使用者的主观故意明显,肖像使用场景多样且传播影响力大,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欺骗的效果,还会对明星代言同类商品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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