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关于将上海等37个城市列为第二批城市设计试点城市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将上海等37个城市列为第二批城市设计试点城市的通知
建规[2017]14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规划国土委,天津市规划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重庆市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积极推动城市设计工作,在各地推荐和已开展的工作基础上,经组织专家评审,我部决定将上海市等37个城市列为第二批城市设计试点城市(名单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的和意义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城市设计是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的有效手段。鼓励开展城市设计工作,通过城市设计,从整体平面和立体空间上统筹城市建筑布局,协调城市景观风貌,体现城市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我国城市数量多,差异大,很多地方对城市设计工作缺乏经验,通过选择有条件的城市开展试点,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和要求,因地制宜开展城市设计,对避免城市“千城一面”、延续城市文脉、塑造城市特色、提升城市环境品质具有重要意义。同时,通过开展城市设计试点,建立和完善体现绿色发展要求的城市设计规范和标准,为全面开展城市设计工作积累经验,推动提高各地城市设计水平。
二、试点工作内容
城市设计试点工作自2017年7月开始,时间为2年。重点围绕以下内容开展工作:
(一)创新管理制度。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研究创新城市设计管理制度,因地制宜开展城市设计,从制度上保障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塑造城市特色的目标。
(二)探索技术方法。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探索适用的城市设计技术方法,鼓励使用新技术和信息化手段,保证城市设计科学合理、好用适用。
(三)传承历史文化。探索通过城市设计划定城市成长坐标,保护城市历史格局,延续城市文脉。
(四)推动城市转型。紧密结合生态修复城市修补工作,开展城市设计,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精细化水平,促进城市转型发展,提高人居环境质量。
三、试点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试点城市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和落实试点实施方案,扎实推进工作,确保试点取得成效。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城市试点工作的支持力度,督促和指导试点工作方案落实。我部每年将组织对各试点城市工作进行评估。
(二)突出工作重点。要切实将城市设计作为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的有效抓手,从城市实际出发,建立城市设计管理制度,保持与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管理工作的有效衔接。创新开展城市设计,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针对不同城市问题,采取不同的设计方法和理念,突出做好城市核心区和中心地区、历史风貌地区、新城新区、重要街道以及滨水地区和山前地区等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各试点城市每年要编制一批有全国影响力、高水平、有实效的城市设计成果。
(三)完善保障措施。要培育建立熟悉本地情况的城市设计队伍,加强相关培训,增强城市设计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增加经费投入,保障城市设计编制工作。强化城市设计的实施,通过有效的制度设计,在规划建设管理过程中加以落实,将城市设计要求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发挥城市设计精细化的管理作用。
(四)总结推广经验。各试点城市要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和不足,提高试点工作成效。各试点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好案例,每季度向我部报送一次工作进展情况。我部将搭建试点工作宣传平台,推动试点城市之间的交流,及时向全国推广试点工作经验。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第二批城市设计试点城市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7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第二批城市设计
试点城市名单
(共37个城市)
1.上海市
2.天津市
3.重庆市
4.山西省晋城市
5.山西省运城市
6.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7.辽宁省大连市
8.江苏省徐州市
9.江苏省南通市
10.江苏省镇江市
11.江苏省宿迁市
12.浙江省台州市
13.安徽省蚌埠市
14.安徽省宣城市
15.安徽省界首市
16.福建省厦门市
17.江西省赣州市
18.山东省济南市
19.山东省烟台市
20.山东省日照市
21.河南省漯河市
22.湖北省武汉市
23.湖北省襄阳市
24.湖北省荆州市
25.湖北省远安县
26.湖南省长沙市
27.广东省广州市
28.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29.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30.海南省海口市
31.海南省三亚市
32.贵州省贵阳市
33.云南省西盟县
34.西藏自治区山南市
35.陕西省延安市
36.青海省德令哈市
3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来源:住建部官网
新疆新土地城乡规划设计院 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