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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这两条重要通告,不得不看(汉柯维三种语言)

2017-03-17 克州零距离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关于敦促涉嫌暴恐犯罪人员自首的通告

(汉语版)


为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给涉嫌暴恐犯罪人员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机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通告如下:

 

一、凡有下列行为之一,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017年6月30日前投案自首的人员,可以依法宽大处理:

1.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或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2.组织、领导、参加或被胁迫参加暴力恐怖组织,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

3.为暴力恐怖活动组织或实施暴力恐怖活动个人筹集、提供资金、物资、场所或其他便利条件的;

4.明知自己的亲属或关系人参与境外暴恐组织,仍保持通联和提供帮助的;

5.组织、参加或被胁迫参加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或为其提供场所或其他便利条件的;

6.利用组织、参加讲经、解经传播暴恐音视频、非法宣传品的;

7.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其他工具,组织、参加或被胁迫参加暴力恐怖活动培训,与境外暴力恐怖活动组织、人员联络,为实施暴力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提供其他准备的;

8.实施或企图实施“伊吉拉特”偷越国(边)境或组织、策划、煽动、运送、协助他人偷越国(边)境的;

9.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持有枪支弹药的;

10.非法制作爆炸装置、燃爆装置或制造、购买管制刀具、斧头,大量购买火柴、硫磺、高锰酸钾、散装汽油、液化气罐、射钉枪弹等易制爆原材料的,传授、传播制枪制爆技术、方法的;

11.非法制作、贩卖、运输、传播、下载、复制、持有含有煽动“圣战”、“伊吉拉特”等暴力恐怖、极端主义、民族分裂思想内容的宣传品、移动存储介质、新型电子产品、标识及物品的;

12.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婚姻、司法、教育、计划生育、社会管理等法律、制度的;

13.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暴力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识的;

14.利用互联网、手机或微博、微信、QQ、陌陌、来往、YY语音、酷狗等即时通讯工具制作、传播、下载、藏匿带有民族分裂、暴力恐怖、极端主义内容的网站、网页或文字及音视频的;

15.其他涉嫌民族分裂、暴力恐怖、极端主义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


二、涉嫌违法犯罪人员主动向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或乡镇(街道、场)、村(社区、居委会)、“访惠聚”驻村工作队、警务站(室)等基层组织投案,并如实供述或主动交待自己全部犯罪事实的,按自首处理,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按自首对待:

1.本人不能直接到上述机关投案,自己或委托他人以信函、电报、电话等方式向上述机关投案,本人随后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

2.被司法机关、基层有关组织、人员盘问、教育或在各类教育培训、转化、帮教场所主动交代自己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的罪行的。

3.经家属或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家属、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

 

三、凡投案自首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对投案自首并检举其他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

       凡主动上交非法持有的民爆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剧毒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硫磺、高锰酸钾、散装汽油、废旧液化气罐、火柴等易制爆原材料或涉暴涉恐宣传品,没有造成现实危害的,司法机关可不追究其责任,并视情节给予经济补偿。

 

四、本通告发布之后,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对知情不报,窝藏、包庇、资助违法犯罪分子,或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嫌暴恐犯罪人员,动员、规劝涉嫌暴恐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惩处。

 

六、对举报涉嫌暴恐犯罪人员的广大人民群众,将按照《克州关于奖励举报涉暴恐及其他危害社会稳定犯罪线索的通告》规定,最高给予500万元重奖。并对举报人保密。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公安局

            2017年3月9日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关于敦促涉嫌暴恐犯罪人员自首的通告

(柯语版)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关于敦促涉嫌暴恐犯罪人员自首的通告

(维语版)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关于奖励举报涉暴恐及其他

危害社会稳定犯罪线索的通告

 (汉语版)


为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暴恐及其他危害社会稳定犯罪线索,严厉打击暴恐及其他危害社会秩序犯罪行为,营造各族群众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群众举报涉暴恐犯罪线索奖励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举报和奖励内容:

人民群众举报涉暴恐犯罪及其他危害社会稳定线索,经查属实的,按以下规定予以重奖。

1.举报在人员密集复杂场所、重点单位、要害部位实施暴力恐怖袭击行动性、内幕性线索,并因此破获有关案件的,奖励300万元—500万元;

2.举报组织、策划、实施以易受侵害群体、重要人员为目标的袭击、暗杀、绑架等暴力恐怖活动线索,并因此破获有关案件的,奖励300万元—500万元;

3.举报制造枪支、弹药、爆炸装置、物品、试爆或传授、传播制枪制爆技术、方法等违法犯罪线索,并因此破获有关案件的,奖励300万元—500万元;

4.举报其他煽动、预谋、策划、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犯罪线索,并因此破获有关案件的,奖励100万元—200万元;

5.举报境内外危害国家安全、暴力恐怖、极端主义违法犯罪人员串联煽动、宣誓“圣战”、“伊吉拉特”或组织、策划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极端主义犯罪人员非法偷越国(边)境线索,并因此破获有关案件的,奖励100万元—200万元;

6.举报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案件在逃犯罪嫌疑人行迹、藏匿地点线索,为抓获在逃犯罪嫌疑人起重要作用,并因此破获有关案件的,奖励100万元—200万元;

7.举报购买、藏匿大宗易制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管制器具线索,并因此破获暴恐案件的,奖励100万元—200万元;

8.举报帮助境内外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或帮助恐怖活动培训线索,并因此破获有关案件的,奖励100万元—150万元;

9.举报打击、残害不信教群众、损毁烟酒商店、“三老人员”坟墓等案件线索,并因此破获有关案件的,奖励20万元—100万元;

10.举报蓄意为危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开脱罪责、重罪轻判、私放罪犯或违规减刑、假释、取保候审、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等线索,并因此破获有关案件的,奖励30万元—50万元;

11.举报组织、策划、纵容、包庇暴力恐怖、极端主义活动、人员或为其提供保护伞等线索,并因此破获有关案件的,奖励30万元—50万元;

12. 举报党员干部、宗教教职人员“两面人”线索,并因此破获有关案件的,奖励20万元—50万元;

13.举报利用互联网、手机、即时通讯工具等,制作、传播、持有含有分裂主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网站、网页地址或文字、语言、图片、视频资料线索,并因此破获有关案件的,奖励15万元—20万元;

14.举报生产或经营管制器具、危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未落实备案制、实名制、大宗销售报告制度线索,并因此破获暴恐极端案件的,奖励10万元—20万元;

15.举报恶意炒作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煽动群众聚集上访线索,并因此破获有关案件的,奖励10万元—20万元;

16.举报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制度实施犯罪线索,并因此破获有关案件的,奖励5万元—10万元;

17.举报销售、藏匿大量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书刊、移动存储介质线索,并因此破获有关案件的,奖励5万元—10万元;

18.举报抢占讲经台、非法教学经、非法“台比力克”,或强迫他人蒙面、信教,或侮辱、排斥不信教群众线索,并因此破获有关案件的,奖励5万元—10万元;

19.举报无村(社区)党支部或驻村管寺干部主导的“四项活动”、非法念“尼卡”线索,并因此破获有关案件的,奖励5万元—10万元;

20.举报“村霸”和宗教恶势力危害一方,打压群众线索,并因此破获有关案件的,奖励5万元—10万元;

21.举报网上网下歪曲、攻击党和国家的惠民富民、民族宗教、民族团结、计划生育、双语教育等法律政策行为线索,并因此破获有关案件的,奖励1万元—2万元;

22.举报违法经营、销售、买卖、运输、储存二手机动车、液化气罐,或违反实名登记制度,或用电、用煤、用水、用气量异常变化线索,并因此破获有关案件的,奖励1万元—2万元;

23.举报与境外联系频繁,活动异常、电话异常等行为,并因此破获有关案件的,奖励1万元—2万元;

24.举报其他犯罪线索和危害社会稳定线索的,视情节给予奖励。

 

二、举报方式

1.网络举报:克州网警巡查执法(微信公众号:KZWJXCZF、腾讯微博:http://t.qq.com/xjkzwa;新浪微博:http://blog.sing.com.cn/u/5838050812)

2.来信来访举报地点:各级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各级党政机关、基层组织。

3.电话举报:

0908—4226268(克州公安局)

0908—4225110(阿图什市公安局)

0908—5722181(阿克陶县公安局)

0908—4611861(乌恰县公安局)

0997—5626299(阿合奇县公安局)

 

三、根据举报人意愿兑现奖金(可提供银行卡号领取奖金或到接受举报机关领取奖金)。

 

四、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和保密。对威胁、打击、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克州公安局会同克州中级人民法院、克州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公安局

              2017年3月9日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关于奖励举报涉暴恐及其他

危害社会稳定犯罪线索的通告

 (柯语版)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关于奖励举报涉暴恐及其他

危害社会稳定犯罪线索的通告

 (维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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