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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 铲除极端主义犯罪土壤

2017-03-31 克州零距离


铲除极端主义犯罪土壤

——我区专家解读《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

 

“新疆根据自己的情况和经验,进行立法,这在历史上是未曾有过的。可以说《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了一个先河。此外,《条例》是一部没有上位法的地方性法规,是新疆立法机关践行总目标的具体表现,也是新疆在去极端化工作中智慧的结晶。”3月30日,新疆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彤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首次定义极端化

“《条例》和去年7月在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上审议通过的《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是有关联的,我们称之为‘姐妹篇’。”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秦维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主要立足于打击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犯罪,《条例》则主要是预防遏制和消除极端思想的影响,教育、疏导受到极端主义蒙蔽、侵害的群众。根本目的是铲除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的土壤。

 

《条例》第一章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极端化,是指受极端主义影响,渲染偏激的宗教思想观念,排斥、干预正常生产、生活的言论和行为。”“《条例》对极端化作了定义,这是以前我国任何一部法律都没有的。”秦维说。


固化好经验

 

《条例》将全疆在去极端化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予以概括、提炼和规范,整合、固化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条例》第九条归纳了15种极端化行为,如宣扬、散布极端化思想的;干预文化娱乐活动,排斥、拒绝广播、电视等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泛化清真概念,将清真概念扩大到清真食品领域之外的其他领域,借不清真之名排斥、干预他人世俗生活的;自己或强迫他人穿戴蒙面罩袍、佩戴极端化标志的;不履行法律手续以宗教方式结婚或者离婚的;不允许子女接受国民教育,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实施的;恐吓、诱导他人抵制享受国家政策,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污损人民币的等等。

 

“这是对基层去极端化工作经验的提炼、归纳。”秦维说,《条例》对干预法律实施、生活习俗等当前影响总目标的一些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范。对从根源上预防极端化活动的发生、加强去极端化群众基础和工作基础作出了具体规定,为提高去极端化工作能力和水平,遏制和消除极端化提供了有力法律保障。

 

“《条例》给极端化画了一个法律的图像,界定了什么叫极端化,极端化有哪些表现方式。有了这些图像,就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基层群众就知道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陈彤说。


明确责任主体


陈彤告诉记者,《条例》在怎样认识极端思想、如何防范极端思想,各部门包括公民的职责和权限、应当做什么都有非常明确的表达。

 

“《条例》第四章主要是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对政府部门应当承担的责任做了细化。第五章规定了社会各方面应当履行的责任。”秦维说。

 

《条例》规定:“去极端化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去极端化工作。”

 

《条例》还规定,全社会应当共同参与去极端化工作。各族群众应当学法守法,树立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律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抵制和远离极端化。

 

“这表明没有与去极端化无关的人、无关的部门。新疆的去极端化工作为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提供了有力保障。”陈彤说。

 

秦维表示,去极端化工作是一个长期艰巨的工作,我们一定要学习好贯彻好《条例》,严格执行,全面实施,就能有效遏制极端化。

 

来源:新疆日报(赵志芸

编辑:毛雪婷、曹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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