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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说好成交价120万,房价涨了想反悔?法院怎么判?
房主拒绝按约定售出房屋
法院:房东构成违约,赔偿15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可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其他方式。
根据王丽和房主兰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其向兰某明确发出希望购买兰某房屋并与其订立书面房屋买卖合同的要约,兰某对此也作出同意该要约的意思表示,双方的合同关系成立。
王丽和兰某就购买案涉房屋及交易价格进行了磋商,并约定好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该合同的性质属于预约合同。法院根据《民法典》关于预约合同违约责任的规定,认定兰某未按其承诺履行订立本约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应赔偿王二相应损失。
法院综合考虑兰某的过错程度,王二的履约情况、相关成本损失、二手房交易市场风险等因素,酌情认定兰某应赔偿王二损失15000元。
法官:预约合同违约方赔偿守约方相关损失
文章来源:公众号@ 厦门市思明区法院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编辑 | 杜华西(实习)维护 | 张子亮 黎意主编 | 王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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