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必读!警惕“培训贷”陷阱
贷款培训后被解除“劳动关系”
小华(化名)是某高校2021年应届毕业生,毕业时间为2021年6月。2020年10月,小华与A公司签订《室内设计师就业培养实训协议》,约定A公司为小华进行就业培训,培训期满,公司负责为小华推荐工作,公司可根据实际项目需求留其在公司工作,或由公司保证至其合作设计公司就职,就职薪资不低于4000元,合同于推荐就业成功时终止。
法院:解除案涉协议,A公司返还培训费用
争议焦点
双方签订的《室内设计师就业培养实训协议》应否解除?A公司应否向小华返还培训费用?首先,从查明的事实来看,A公司未经人社部门许可审批设立民办培训机构,并不具备相关的职业培训资质,其向小华提供培训服务,不符合规定。
其次,双方签订协议的目的是使小华具备相应工作岗位的工作能力,到用人单位工作获得一定金额的劳动报酬。结合小华提供的证据及其到深圳某公司工作期间尚未完成大学学业的情况,其到深圳某公司工作属于实习期,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试用期,不符合案涉协议约定的就职条件。A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小华被深圳某公司正式录用。A公司主张双方合同已履行完毕,与事实不符。小华主张解除案涉协议有理,应予以支持。
因此,A公司向小华推荐的用人单位并无录用小华,小华请求解除合同,返还相关费用,应予以支持。
法官:求职时加强风险防范意识
深夜灯火通明,废水污染村庄,这座农家小院背后藏着一个制毒工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