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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没开车,竟也获了刑?

喝酒不开车

那我喝了酒,车给别人开

这样就不算我犯法了吧?

事实真的如此吗?



醉酒驾驶出事故


江西上饶,邹某某、余某在烧烤店共同饮酒至次日凌晨。酒后余某将自己的车钥匙交给邹某某,让邹某某开车。

邹某某驾驶轿车载着余某,沿着信州区五三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五三大道与胜利路红绿灯路段右拐弯时,碰撞胜利路人行横道安全岛的石墩后又与道路中间的护栏发生碰撞。

事故发生后,邹某某、余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驾驶人邹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48.55mg/100ml。

法院:邹某某、余某系共同犯罪


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被告人余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明知他人醉酒仍将其实际控制的机动车交予醉酒人驾驶,二被告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且系共同犯罪。


其中,被告人邹某某系醉酒驾驶直接行为人,被告人余某系车辆的控制人和提供人,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鉴于被告人邹某某、余某均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两人分别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文章来源:公众号@ 江西法院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编辑 |  郭思婷(实习)维护 |  黎意 郑俊宇主编 |  王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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