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争夺早已见怪不怪
拿遗嘱说话
也得先保证遗嘱的有效性
它是能避免纠纷
但涉及法律效力
还是得严谨
2020年2月,浙江杭州,张某因患晚期癌症去世。经商多年,张某积累了可观的财富:名下千万级豪宅2幢,其他房产数幢,豪车两辆,另有银行存款八百余万元等。
据悉,张某与前妻李某育有一对子女,子女皆由前妻李某抚养,与现任赵某并未生育。
张某离世后,前妻李某找到赵某,要求子女和赵某共同继承张某的遗产。
此时,赵某却拿出了一份落款日期为2020年1月底的打印遗嘱(通过打印机等机器设备打印,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时间的一种遗嘱形式)。根据遗嘱记载,除了和前妻李某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房产、现金由子女继承,其他所有财产均由赵某继承。
虽然打印遗嘱载明由当事人本人自愿作出,但李某方认为,遗嘱落款时间为张某死亡前几天,当时张某已神志不清,无法出具遗嘱,且多次要求赵某出示立遗嘱时的录音录像,赵某均未出示。
双方一直僵持,问题得不到解决,两子女便将赵某诉至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从形式上看,该遗嘱第一页至第三页无遗嘱人张某签名,也无其他任何人员签名。根据《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打印遗嘱的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因此,该打印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民法典》和原《继承法》还要求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作为见证人。而见证人之一的王某曾向张某与赵某借款,属于夫妻二人的“债务人”,事实上与赵某有利害关系。
最终,因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打印遗嘱无效。
宣判后,赵某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作为《民法典》中新增加的遗嘱形式,《民法典》对打印遗嘱的效力有严格规定。本案中,该份打印遗嘱的签名方式及见证人选择均违反《民法典》有关打印遗嘱效力的规定,故而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当代人的法律意识、法治理念日益增强,现实生活中为避免争产纠纷,立遗嘱不失为一项妥善的办法,但立遗嘱前请务必认真学习《民法典》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只有满足以下条件的遗嘱才是合法有效的遗嘱:
普法时间
遗嘱形式可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六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编辑 | 龙影(实习)维护 | 黎意 杨立桐
主编 | 王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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