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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房子装修,黄石即将立法!

8月10日

黄石市住建局发布公告

正式公布

《黄石市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草案)》

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同时,市住建局拟于

8月下旬举行立法听证会

欢迎社会各界参与


关于举行

《黄石市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草案)》

立法听证会的公告

为了更好地实现立法民主化、科学化,市住建局决定,将《黄石市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草案)》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市住建局拟于8月下旬举行立法听证会(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听证内容一是是否需要对公共建筑装修与住宅装修进行区分。对住宅装饰装修企业是否需要进行相关资质管理,对当前从事住宅装饰装修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的管理有何建议。二是住宅装饰装修的登记管理是否应当统一要求,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的职责边界是什么?对装饰装修现场巡查有何建议。三是能否禁止在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时至次日八时及法定节假日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装饰装修活动,相关管理有何建议。四是对住宅装饰装修活动的禁止行为、报批行为(如胶囊房、下挖地坪、屋内隔层、侵占公共空间、改变住宅外立面等)的规定是否全面、科学,相关部门的职责划分是否合理?关于“胶囊房”、“住改商”的治理有何建议。五是关于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的定位以及如何发挥其作用的建议。二、听证陈述人、旁听人听证陈述人是围绕听证内容发表意见的人员,申请听证陈述人的,应当在报名时同时提交书面材料,围绕听证内容表达陈述意见。听证陈述人名额15至20人,从报名参加听证会的公民中根据报名顺序、所持观点、行业特点及专业知识等遴选,其中持不同意见的人数基本均等;旁听人从报名人员中确定。

三、报名时间、方式和通知

凡在本市居住或者工作且年满18周岁的公民,可向市住建局报名,申请作为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或者听证旁听人。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可以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网上报名方式报名。报名信函寄至市住建局政策法规科(邮政关于举行《黄石市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草案)》立法听证会的公告,编码:435000,地址:下陆区广州路21号2号楼415办公室,电话:0714-637637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听证报名”字样;报名传真0714-6280920;网上报名请登录黄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网址http://zjj.huangshi.gov.cn/)下载报名表,按要求填写后发送至邮箱:52397802@qq.cm。报名人应当写明本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工作单位及职务、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和报名参加听证会的主要理由。报名截止时间为2022年8月19日听证陈述人和旁听人名单确定后,于2022年8月26日前通知其本人。四、社会各界对办法草案的意见和建议,请于8月底以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市住建局(传真:0714-6280920,电话:6376378,邮箱:52397802@qq.cm)。    附件:《黄石市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草案)》听证会报名表


《黄石市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草案)》

明确住宅装饰装修、公共建筑装饰装修

等相关主体义务及责任

明确罚款、追责、追偿等细则

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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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草 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三章  住宅装饰装修第四章  公共建筑装饰装修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宗旨】为了规范装饰装修活动,加强装饰装修市场监督管理,保障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本市城市建成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内从事装饰装修,实施对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和村庄规划范围内自建住宅的装饰装修,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调整对象】本办法所称装饰装修,是指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利用专业技术,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包括住宅装饰装修和公共建筑装饰装修。本办法所称装修人是指建(构)筑物所有权人(业主)或者使用人。第四条 【管理主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装饰装修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市装饰装修行业管理机构受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全市装饰装修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市、区)装饰装修主管部门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具体负责各自辖区范围内的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公安、消防、市场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装饰装修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协助管理】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机构和组织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装饰装修的监督和管理工作。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装饰装修企业行为,建立装饰装修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协助相关部门处理装饰装修中的投诉、举报。第六条 【社会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影响公共利益的装饰装修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安全隐患以及影响相邻业主、使用人正常工作、生活的装饰装修,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投诉、举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受理对装饰装修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属于其他相关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五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督促装饰装修协会建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完善装饰装修纠纷多元解决机制。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资质管理】从事装饰装修的企业,应当依法具有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装饰装修活动。第八条 【材料管理】用于装饰装修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要求、产品质量、有害物质限量及防火性能等标准,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及厂址等产品标识。禁止使用质量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环境污染控制等相关规范和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第九条 【危房管理】建筑物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在采取加固、维修等技术措施解除危险前,不得进行装饰装修。第十条 【结构安全】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不得有下列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为:(一)拆除承重梁、柱、板、墙;(二)在承重墙上开凿壁柜、开凿门窗;(三)在楼板开凿或者扩大洞口;(四)在承重梁、柱上开槽或者打孔;(五)其他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为。第十一条 【安全环保】从事装饰装修,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时,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设施以及其他隐蔽工程中相关管线进行安装、改造的,应当符合有关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时,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废气、废水、粉尘、振动、噪声、固体废弃物和施工照明等造成的危害和污染。第十二条 【消防安全】在装饰装修中,禁止拆除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筑设施、建筑构配件。未经消防技术审查,不得擅自实施改变建筑物防火间距、耐火等级、防火分区、消防安全疏散条件等严重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第十三条 【相邻义务】装修人应当处理好排水、供水、供电、供气、通行、通风、采光、环境卫生、油烟排放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并不得损害相邻业主或者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第十四条 【保修义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二)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三)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两年。双方约定长于上述期限的,按照约定执行。装饰装修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十五条 【公共空间】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第三章 住宅装饰装修

第十六条 【合同管理】装饰装修企业承接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与装修人签订住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装修人自行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的,提倡装修人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人员进行施工,提倡装修人与施工人员签订书面的住宅装饰装修合同。第十七条 【合同内容】住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三)装饰装修设计图纸;(四)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五)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六)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七)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八)验收的标准与方式;(九)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十)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十一)合同的生效时间;(十二)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第十八条 【争议处理】住宅装饰装修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合同。因装饰装修活动发生纠纷的,可以自行协商或申请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装修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提交材料,进行申报登记。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第二十条【管理服务协议】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办理住宅装饰装修登记的单位签订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三)允许施工的时间;(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七)违约责任;(八)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第二十一条 【巡查义务】办理住宅装饰装修登记的单位应当对住宅装饰装修施工现场进行巡查。发现装修人、施工人员违法实施住宅装饰装修的,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相关部门报告。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核实、处理。第二十二条 【装修人义务】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禁止在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时至次日八时以及法定节假日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住宅装饰装修。其他时间进行住宅装饰装修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第二十三条 【配合义务】

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需要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屋管理机构提供住宅结构图或者给排水、电气、智能化等隐蔽工程竣工图的,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义务】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已经统一进行装饰装修的住宅,应当向买受人提供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图、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并就装饰装修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作出书面承诺。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未统一进行装饰装修的住宅,应当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住宅装饰装修注意事项。房地产开发企业制定的前期物业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包含住宅装饰装修有关注意事项。第二十五条 【禁止行为】在住宅装饰装修中,禁止下列行为:(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二)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三)侵占消防通道,改动公共烟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将住房原设计的房间进行分隔,改变房屋功能用途;(六)为增加建筑使用空间降低建筑地面地坪标高;(七)其他影响住宅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第二十六条 【报批行为】在住宅装饰装修中,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原设计立面、色彩、外观格式,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擅自新建隔层;(四)擅自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五)擅自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本条所列第(一)、(二)、(三)项行为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第(四)、(五)项行为由城市管理部门批准。第四章 公共建筑装饰装修第二十七条 【开工管理】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装修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有关办理施工许可的规定,一次性告知装修人需要提交的资料。第二十八条 【环境检测】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完工后,装修人应当委托检测机构对室内环境质量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二十九条 【验收备案】依法应当办理施工许可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装修人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装饰装修管理机构报送装饰装修工程档案资料。第三十条 【例外规定】依法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除适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之外,同时适用本办法有关住宅装饰装修的管理规定。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 【法律责任规定】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对法律责任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二条 【违反危房管理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装修人对危险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 【违反结构安全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装修人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 【违反相邻义务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损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第三十五条 【侵占公共空间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六条 【违反登记管理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装修人未登记进行住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 【违反巡查义务责任】办理住宅装饰装修登记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及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环保等相关部门报告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管理服务费两至三倍罚款。第三十八条 【违反装修时间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止时间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住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公安机关对施工单位或者施工人员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向买受人提供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图、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 【禁止行为责任】在住宅装饰装修过程中实施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三)项行为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对装修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实施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行为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对装饰装修企业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实施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六)项行为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实施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行为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参照第(一)至(三)项处罚。第四十一条 【报批行为责任】在住宅装饰装修活动中,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三)项行为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未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五)项行为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装修人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 【管理主体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建筑装饰装修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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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来源 | 黄石广播电视台综合
本期编辑 | 邓  磊   责任编辑 | 邓  磊
值班主任 | 董瑾瑜  本期监制 | 张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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