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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岁小孩拉门下车,后面摩托车突然撞上车门!!

会昌交警 2021-02-07

 “啥叫开门杀?” 能想象到吗?你驾车在路上走,旁边停着的汽车突然向你打开车门!除了惊慌失措,你没有什么辙了……

 
今天我们推介的这个案例,就是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事故。最终,事故责任由谁分担呢?
这个最后的结局,我想,99%的人都猜不到吧!不信?往下看。
 
2019年3月20日近中午,位于会昌县文武坝镇的第五小学(原彭迳小学),正值放学时段。校门口周边的道路上,接送家长与学生熙熙攘攘。
欧某(男,32岁,文武坝镇人)驾驶着刚上牌几天的小车来接女儿回家,女儿小清(8岁,化名)坐上了小车后排座椅。当车子开出不远,小清说要到校门口小店买练习本。欧某听到后就当即停车了。小清拉开左边车门就要下车……
 


当天中午同样去第五小学接女儿回家的家长还有郑某(女,31岁),她搭乘同事赖某的摩托车前往学校。女儿接到后,三人共乘一辆两轮摩托车返回。当摩托车途经路边停放的一辆白色小车时,接近摩托车这一侧的汽车左后门突然打开了。由于事发突然、距离太近,摩托车上的郑某被车门刮到,滚落地上。
开车门的正是小清。


众人下车查看后发现,郑某由于撞击而疼痛难忍,甚至无法坐下休息。
随后赶到的120救护车将郑某送医,经诊断为骶椎骨折和神经损伤、膝关节和头部外伤。


会昌交警通过调查后得知,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就是小清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打开车门,导致后方的摩托车与车门发生碰撞事故。
交警认定,欧某作为汽车驾驶员,停车后未提醒成员小清确保安全打开车门,违反了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之规定;小清未确保安全情况下打开车门,违反了《实施条例》第77条之规定。依此,小车驾驶人欧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小车乘员小清负事故次要责任。摩托车方面赖某和郑某不负事故责任。


因责任方仅支付了部分医疗费,2020年4月,伤者郑某将事故责任方和承保保险公司诉到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0日,会昌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结合事故的责任及原因力比例,由被告欧某承担70%赔偿责任,小清承担30%赔偿责任。被告欧某所承担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险内承担;被告小清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造成他人损害依法由其法定监护人即被告欧某承担。汽车承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郑某7万余元,欧某赔偿郑某14000余元,总计84000多元。



法律阅读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第七十七条 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 (二)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 (三)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四)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 (五)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当正向骑坐。






 


应该说,这种“开门杀”的交通违法行为,既容易被人忽视,却常常造成突如其来的灾难。
许多本来只是“擦肩而过”的人,却因为你这一个小小的动作,留了下来,带着伤痛与泪水……

 

为了出行平安,大家都要小心谨慎,戒除那些麻痹大意和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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