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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微报 | 参加活动发生意外受损害 法官助理庭后斡旋解争端

2017-10-31 张高峰 段展翔 泾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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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很多人都不太了解这个法律名词。但一说到电梯“吃人”事件,大家又似乎恍然大悟。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损害时,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2017年10月26日,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第十九审判团队审结了一起因参加活动发生意外受到人身损害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案情还原

2017年7月30日,陈某在某游乐城购买了价值138元的荧光跑单人票。当天参加游玩项目,在活动的砸水球环节,水球破裂后,其中的荧光剂造成路面湿滑,导致陈某摔倒,后被诊断为左肱骨干骨折,住院治疗8天,花费38186元。2017年9月8日,出院后的陈某将游乐城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审理经过

游乐城收到起诉状后,以某企业品牌设计推广公司为涉案活动的主办方、某保险公司为该游乐城及该企业品牌设计推广公司均承保公众责任险为由,申请追加该二公司为共同被告,法院依法同意追加。经过开庭审理,基本事实得以还原确认,保险公司对赔偿责任予以认可,但因陈某骨折还需二次手术拆除钢板,对该后续治疗费一节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庭审结束后,法官助理征询保险公司能否按照该类后续治疗理赔平均值进行赔付。保险公司诉讼代理人征询公司意见后采纳了该建议,同意按照6000元的标准进行赔付。陈某也认可该方案。随后,各方当事人均达成了调解协议。本案至此了结。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坚持司法为民,能调则调、当判则判。本案因原告陈某未进行二次手术,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后续治疗的费用,若判决将无法支持该项诉请;在法律范围内,当事各方对权利义务进行协商,最终达成定纷止争的调解意见,避免了原告陈某二次起诉的诉累,也节省了司法资源。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阶段,法院人将与时俱进,提升司法效率,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亮每个角落。

文:张高峰 段展翔

编:苗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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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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