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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套路贷”,套你没商量!

经济日报 2018-08-21

对于民间借贷的“连环套路”,有人哭,有人笑,有人睡不着。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剑指“套路贷”诈骗等新型犯罪,向公众和司法机关发出提醒。



近年来,社会上不断出现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诈骗等新型犯罪,有的人稍有不慎就被“套路”,损失房产钱财。当诉诸法律途径维权时一旦拿不出证据,便百口莫辩,因为“法律事实”不等同于“客观事实”,通过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即为“法律事实”,法院判决依据的只能是“法律事实”。所以,要搞明白“套路贷”里的“套路”。


首先,“套路贷”与一般高利贷有所区别。“套路贷”披着民间借贷外衣,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高利贷则是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从法律后果上分析,“套路贷”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贷中的本金和利息都不受法律保护;高利贷体现了双方意思自治,借款行为本身及一定幅度内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


其次,牢记法定利率红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定利率的司法红线具体包括“两限三区”:一区为超过36%部分不保护;二区为超过24%至36%部分类推自然债务,给了就不能主张返还,没给的也不能主张要;三区为24%以下部分,属于合法利息,应当保护。“套路贷”中,经常出现打着“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幌子,以便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


再次,司法机关在严格区分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的同时,更要切实提高对“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行为的警觉,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的甄别,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一旦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材料的,要及时依法处理。


受多种因素影响,近期部分网贷机构出现风险,P2P爆雷不断。各地有关部门随之采取举措,维护金融稳定,保护出借人合法权益。针对不少P2P平台涉嫌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情况,人民法院审理涉及P2P平台的民间借贷案件时,如发现以“创新”为名行高利贷之实的情形,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发送司法建议函,涉嫌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


同时,相关部门要依法打击网贷机构转移资金、跑路等恶性退出行为,引导问题机构良性退出,全力做好追赃挽损,回应和解决广大投资者合理诉求。作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重要战役,网贷风险专项整治也是要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其实,一旦进入诉讼环节,随之而来的就是漫长等待。说到底还是那句话,投资有风险,决策当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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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经济日报(记者李万祥

编辑 /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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