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吉县人民政府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违法建设的通告
为了坚决遏制私搭乱建、抢建强建的违法行为,确保各项建设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集中依法严厉打击违法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规定在县城规划区和国、省道公路红线控制范围内建设(含翻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均属违法建设行为。
二、在县城规划区内从事下列违法建设行为的,由违法建设者自行拆除,如在限期内不自行拆除者造成一切安全隐患责任的,后果自负,并在房屋征收工作中一律不做补偿,同时政府将组织依法强制拆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法建设者自行承担。
1.非法买卖土地、非法占用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使用性质进行建设的;
2.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者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
3.非法圈占土地、突击抢建强建、不具备居住条件、存在安全隐患、套取国家征收补偿的;
4.未经许可,擅自改建扩建或者在原有建筑物、构筑物上乱搭乱建、以及违法进行地下开挖建设的。
三、文广、卫生、工商、供水、供电、通信等部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工作,不得为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办理证照等服务。对私自接水接电行为应依法查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违法承接违法建设工程施工,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施工机械、建筑材料、设备出租,否则,将依法严厉处罚,并清理出西吉建筑市场。
四、严禁国家工作人员、村(组)干部从事违法建设活动,一经查实,从严追究责任。国家工作人员、村(组)干部对制止辖区违法建设不作为,或者参与、支持、纵容违法建设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从严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妨碍执法人员履行职责。对谩骂、围攻、暴力阻挠、殴打工作人员,或者组织、教唆、煽动群众闹事阻碍执法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鼓励群众通过各种形式监督举报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受理举报的部门(单位)应当为举报人保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举报电话:
县建设局(城管):0954-3013194
县国土局:0954-3012794
县监察局:0954-3012752
县检察院:12309
西吉县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