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大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切实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和秸秆禁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宁夏草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全县范围内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和秸秆禁烧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在单位院内、垃圾点及田园、地边、地堰、沟渠、荒坡野外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树叶、杂草等一切可燃物。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林区或草原范围内吸烟、生火取暖、野炊、烧烤、使用火把照明、电网狩猎、燃放烟花爆竹、放飞孔明灯,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等其他可能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行为。
三、凡因焚烧造成树木毁坏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相关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置。
四、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由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置。
五、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依法处置。
六、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处置。
七、凡违反上述规定,依照本通告三、四、五、六条款,承担行政责任的同时,对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进入森林草原区,监护人要严格履行监护义务,对其所引起的森林草原火灾,要追究其监护人的责任。
八、全县各级组织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责任,加强监督管理,采取“封、禁、堵、压、打”等措施,确保野外不点一处火、不冒一处烟,不见一处黑斑。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行动起来,自觉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和秸秆禁烧工作,管好自己、教育好孩子,不随意点火、不焚烧秸秆、树枝、垃圾,开展文明祭祀,共同保护好我们的家园,确保天蓝、山绿、水清、空气清新。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各种违规焚烧行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森林防火举报电话:0954—3012119,草原防火和秸秆禁烧举报电话:0954—3012463,环境保护举报电话:0954—3013863。
本通告自发行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西吉县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