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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西吉县人民政府发出一条关于新春通告,一定要看.....

2018-02-01 西吉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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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吉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的通告


新春将至,烟花爆竹经营进入旺季,为认真贯彻落实固原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对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开展宣传的函(固安办函〔2018〕2号)要求,切实加强全县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确保全县人民过一个安全、祥和的节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运输、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运输、储存、经营烟花爆竹。

二、自治区实行烟花爆竹专营专卖和专营检封标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无专营检封标识的烟花爆竹。

三、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应当从依法批准的烟花爆竹专营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四、严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销售拉炮、摔炮、砸炮、发令纸等经撞击、摩擦即可自燃爆炸的危险品种和需专业燃放类的烟花爆竹;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严禁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

五、严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六、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要加强安全管理,在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切实管好火源,配备两具5公斤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

七、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安监、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要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广大消费者要提高安全意识,自觉从持证经营网点购买烟花爆竹,抵制非法劣质烟花爆竹,确保人身安全。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吉县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2日



监制:马爱萍   编辑:毛云婧  

投稿邮箱:xjxcb2008@126.com

中共西吉县委宣传部  西吉县网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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