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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粤府办〔2023〕1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做好省政府2023年度立法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党对政府立法工作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全面贯彻实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到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全过程各方面,从法律制度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确保政府立法工作体现党的主张、反映人民意志、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严格执行立法重大问题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涉及重大体制、重大政策调整问题,以及立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重要情况,按程序向省委请示报告。


二、健全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坚持围绕中心大局推进政府立法工作,紧扣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和构建新发展格局战略任务,围绕省委“1310”具体部署,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抓住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谋划立法项目,切实把立法工作的重点放到提高立法质量、突出地方特色、解决实际问题上来,充分发挥立法的引导、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确保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聚焦提高政府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立法工作制度体系,不断提升政府立法起草、审查、听取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协调、审议等各环节工作质效,建立健全立法风险防范机制,切实增强立法工作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坚持开门立法,拓展和健全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形式,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用,统筹用好省政府法律顾问、立法咨询专家、立法基层联系点等,广泛凝聚社会共识。


三、扎实高效完成年度立法任务。各起草单位要高度重视立法工作计划的贯彻执行,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制定工作方案,倒排时间节点,严格落实责任,狠抓时序进度,确保按时保质完成立法工作任务。对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要严格按照要求,在省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时间5个月前将草案送审稿上报省政府;特别重大、复杂的,可以适当延期上报,但不得晚于该项目初次审议时间4个月前上报。对拟审议的省政府规章草案,要抓紧按要求组织起草,于2023年9月底前向省政府报送草案送审稿。对法规、规章预备项目,要及时开展调研、论证、起草等工作,条件成熟的可向省政府报送草案送审稿。加强立法项目滚动衔接,按照下一步年度申报立项工作要求,在规定时间向省司法厅报送立法建议等。对不能按时完成法规、规章起草工作的,要在规定报送时限前作出书面说明;确需暂缓办理或终止办理的,要按程序请示省人大常委会或省政府同意;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起草工作的,省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


省司法厅要动态跟进立法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加强协调推进、审查把关和督促指导,对重点难点项目提前介入,对进度滞后项目及时督办,并按要求组织开展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确保省政府2023年度立法工作任务高质量完成,为我省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走在前列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省政府办公厅

2023年7月12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一、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12件)


1.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省应急管理厅起草)


2. 广东省生态环境教育条例草案(省生态环境厅起草)


3. 广东省农村供水条例草案(省水利厅起草)


4.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


5. 广东省政务服务数字化条例草案(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起草)


6.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修订草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


7. 广东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草案(省交通运输厅起草)


8. 广东省技能人才培养促进条例草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起草)


9. 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草案(省科技厅起草)


10.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省司法厅起草)


11. 广东省深汕特别合作区条例草案(深圳市人民政府起草)


12. 南沙深化粤港澳合作条例草案(省大湾区办、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共同牵头成立的省市联合立法工作专班起草)


此外,预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促进粤港澳大湾区青少年交流条例草案、数据条例草案、审计条例草案、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成品油流通管理条例草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修订草案、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草案、水上搜寻救助条例草案、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草案、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修订草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修订草案、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条例草案、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


二、拟审议的省政府规章草案(5件)


1. 广东省水域治安管理办法(省公安厅起草)


2. 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修订)(省公安厅起草)


3. 广东省政府立法工作规定(省司法厅起草)


4.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修订)(省自然资源厅起草)


5. 广东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省农业农村厅起草)


此外,预备制定马属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办法、促进粤港澳大湾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创新发展管理办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预备修订老年人优待办法。


三、拟完成的其他立法项目


1. 根据中央决策部署及省委要求和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修改情况,适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修改或者废止相关地方性法规,修改或者废止相关省政府规章。


2. 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立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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