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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成都的惊天大案,转发就是声援!

2014-08-18 法天说法

这次成都之行,我停留了两天,基本上都在看一个叫夏芳的受害人的举报材料。从最初的怀疑到接触证据后的沉默、震惊,乃至后背发凉,我简直无法相信:一个主管企业的国家干部,可以用假身份证、假名字、假借条,串通法院办假案,上演蛇吞象,侵占一个民营企业家上亿资产,导致这位叫夏芳的受害人倾家荡产,求告无门。这位跟我妈妈年龄相仿的花甲老人,没有住处,没有钱请我吃饭,甚至都没有去北京上访的路费,但那几十本证据材料发出的血泪控诉,让我深深感到,如果我不替她伸张正义讨回公道,幽暗的司法该如何赎罪?

关于夏芳上亿资产被法官制造冤假错案侵占及成都市装饰材料厂17亩土地被成都市统建办违法侵占的

实名举报及查处申请

自2000年起,夏芳因个人及其名下两个企业(成都市武侯区福芳特种安全夹胶玻璃厂、成都市装饰材料厂)上亿资产被武侯区法院、金牛区法院、四川省法院法官制造冤假错案侵占及成都市装饰材料厂土地被成都市统建办违法侵占,已倾家荡产、家破人亡,但该伙犯罪分子至今未停止犯罪行为,仍在继续侵占夏芳剩余资产。

而今年来,党和国家多次强调依法治国,并加大了追究贪腐的力度,各地不断查办大老虎、窝案,成都市委也在近日为“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落地生根,召开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将“主体责任”形式固定化下来,“让党委责无旁贷、无处推脱”。该意见明确要求: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严格审查和处置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涉嫌违法的行为,严肃查办徇私枉法、失职渎职案件,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我们作为老百姓,看到了共产党反腐惩贪的决心,也看到了党委为遏制腐败出台的各项政策和法律,我们相信党中央及各级党委所说的反腐惩贪、有案必查必究不是假话。现夏芳及其名下企业成都市武侯区福芳特种夹胶玻璃厂、成都市装饰材料厂再次向各有关职能部门实名举报。

以下为举报内容:

举报人:成都市武侯区福芳特种安全夹胶玻璃厂

举报人:成都市装饰材料厂

法定代表人:夏芳。

举报人:夏芳,女,汉族,1955年7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51112119550720870X。

被举报人:周文波、周峰、臧庆,杨冰涛,四人均为成都市金牛区法院法官和执行人员。

被举报人:李毅、李军、林娜、杨选后,四人均为成都市武侯区法院法官和执行人员。

被举报人:韩晋成、陈欣科、李平,三人为四川省高级法院法官。

被举报人:朱江,男,汉族,1969年4月24日出生,成都市多彩聚氨酯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成都市金牛区观音阁前街2号A3幢8楼C座(身份证地址:成都市铁路新村89幢3单元4号)。身份证号:510103690424161。

被举报人:黄治国,男,汉族,1966年7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机投镇万寿桥村,前武侯区机投镇企业办经理。身份证号:510122196607144619。

被举报人:黄志国,男,汉族,1966年8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机投镇工业公司。身份证号:510122660805463(假身份证)。此身份证是在法院案卷查到的,但实际上此人不存在,是黄治国的化名,用作黄治国侵占夏芳财产的一个道具。

被举报人:成都市武侯区国土局。

被举报人:成都市民用建筑统一建设办公室。

被举报人:成都市武侯区公安分局。

举报事项:

1、举报周文波、周峰、臧庆,杨冰涛四名法官收受巨额贿赂后,与朱江勾结制造冤假错案,枉法裁判,伪造证据,非法执行,篡改法院卷宗的行为。

2、举报李毅、李军、林娜、杨选后四名法官收受巨额贿赂后,与黄志国勾结制造冤假错案,枉法裁判,伪造证据,非法执行,篡改法院卷宗的行为。

3、举报朱江、黄志国勾结法院工作人员以假案侵占夏芳资产(夏芳个人房产、商铺、两个企业生产线、原材料、企业设备、夹胶玻璃厂土地,总值上亿)的行为。

4、举报黄治国通过伪造派出所证明,勾结武侯区国土局工作人员单方变更夹胶玻璃厂土地权属的行为。

5、举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陈欣科等法官等枉法裁判。

6、举报成都市民用建筑统一建设办公室在无国土及建设手续的情况下违法侵占成都市装饰材料厂17亩土地(价值两亿),并修建违法建筑的行为。

7、敦促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都市政府查处位于成都市福芳装饰材料厂上的违法建筑,将该违法建筑强制拆除。

举报具体事实及理由如下:

一、夏芳的资产状况

1995年夏芳征地6亩,投资成立了成都市武侯区福芳特种安全夹胶玻璃厂(以下简称夹胶玻璃厂),1996年又投资1200多万元在夹胶玻璃厂旁边征地16亩,成立了成都市装饰材料厂(以下简称装饰材料厂),夏芳担任了这两个厂的法人代表。为发展企业,夏芳又购买了张武琼1亩多住宅性质土地,三块土地都先后办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在企业征地后,一直发展很好,产品供不应求,年销售一千多万,利润四百多万,客户还络绎不绝,两个厂的员工也达到了200人左右。其中,装饰材料厂在当时系武侯区机投镇第二大民企。1998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即证明成都市装饰材料厂的流动资产平均余额为900万元,即使在剔除机器设备折旧并且不计算土地价值的情况下,仅整个装饰材料厂的平均资产总额即为17763107.15元。

二、夏芳资产被侵占的情况

1、【朱江案】

1999年,朱江向金牛区法院起诉,要求夏芳偿还借款共计38万元,金牛区法院于1999年10月20日以(1999)金牛经初字第810、811号缺席判决判令夏芳偿还该借款。其中,810号判决以朱江出具的内容为“今借到朱江(南华化工公司)现金壹拾万元正。于1999年3月20日归还。 夏芳 1998年10月20日”的借条作出判决,判令装饰材料厂偿还借款10万元及支付逾期利息。811号判决则以夏芳与朱江于1999年4月29日签订的“借款协议”(约定借款38万元),作出判决,该判决剔除810号判决10万元后,判令装饰材料厂偿还原告朱江借款本金28万元及规定利息(月息为30‰,并付合同到期以后在原利率基础上的加收50%的利息)。810、811号判决出来后,金牛区法院随后执行了夏芳两个厂的所有机器设备、超800吨原材料、交大花园132平米住房一套、荷花池三个门市,执行金额总值近2000万元。

810、811判决存在的严重枉法、违法问题:

1)夏芳与朱江至今不认识

2)811号判决中依据的“借款协议”第四项约定“在本合同的期限内,借款的实际放款日与还款日以借据为准,借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判决在没有任何付款依据的情况下,却认定夏芳于1999年4月29日当日收到了38万,并支持了高利贷即月息为30‰,并付合同到期以后在原利率基础上的加收50%的利息,这是严重违法的判决。

3)朱江案件的诉讼费是1999年10月20日判决当日才缴纳,不符合法院规定及情理,且朱江案法院卷记载该案起诉状于1999年5月21日送达李福培(夏芳丈夫,之前早已受伤瘫痪),6月9日进行缺席审判,同年10月20日两个缺席判决作出,但金牛法院却在1999年5月20日就已经向成都市房管局产权监理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称“我院对朱江诉夏芳一案的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规定,对夏芳房屋予以查封。附裁定书一份。”虽然朱江在1999年5月19日曾经递交保全申请,但协助执行通知书上记载的“我院对朱江诉夏芳一案的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等内容则明确表明这不是保全程序,庭审都未开始,判决未出来却进入了执行程序,这不是假案是什么?

4)本案法院卷内全是复印件,连法院自己保管的送达回执、庭审记录等均不例外,这不正常,也不符合法院档案管理的规定。通过对比夏芳于2007年复印出来的法院卷与2012年复印出来的法院卷,已经表明法院工作人员在档案中造假,包括模仿夏芳及李福培笔迹签名、添加案号、遮盖复印等(篡改证据已保留在夏芳处)。其次,本案为缺席判决,原因是找不到夏芳,但卷宗里却出现夏芳参与执行程序,并有签字,这符合情理吗?为什么执行时有夏芳存在,先期审理判决阶段夏芳却消失,而且法院在给夏芳拿出的执行文书隐匿案号?事实上,夏芳是在发现下面即将陈述的黄志国假案时,被好心人提醒才知晓朱江案的存在。之所以发生这种情况,正是因为本案为假案,而夏芳因另案被成都市商业银行北环支行起诉后,北环支行已胜诉并进入执行阶段,法院执行人员杨冰涛等人即以北环支行做幌子,用未写案号的文书对夏芳进行执行,这也就是夏芳一直对朱江案不知情,始终认为她是因北环支行案件被执行,而法院的工作人员在2007年仍伪造篡改卷宗的根本原因(可通过卷宗形成时间鉴定查证)。

5)2000年8月4日,杨冰涛在武侯法院办公室威胁夏芳,并夺走夏芳夹胶玻璃厂和装饰材料厂的公章、财务章、夏芳私章予以查封,导致夏芳的两个企业均不能年检,为保住两个企业,夏芳于两年后才最终通过企业办同意后登报说明并重新刻章。杨冰涛作为法院的执行人员有什么资格和权力扣押企业公章,这已经明显的违法行为,而更让人不解的是,夹胶玻璃厂的公章却在杨冰涛私自扣押后跑到武侯法院签署调解协议去了(黄志国案会详述此节)。夏芳于2007年得知朱江案后,委托律师向法院索取公章,但所有被扣押公章都已不翼而飞。

6)整个装饰材料厂的平均资产总额在1999年底核算时即为17763107.15元,加上交大花园132平米住房一套、荷花池三个门市,夏芳总资产近2000万,却被金牛法院执行人员贱卖以偿还一个冤假错案中仅仅38万元的所谓“借款”,这是极其恶劣的犯罪行为

2、【黄志国案

1999年9月16日,黄志国向武侯法院起诉装饰材料厂和成都福芳特种安全夹胶玻璃厂,称“因生产经费和建设需要,从1997年10月16日起,二被告先后九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43万元,借款到期后,二被告因无力还款,双方遂于1999年4月1日通过协商达成《还款协议》,约定二被告在1999年4月25日不能向原告付清全部本息,乙方原无条件地直接用成都市装饰材料厂刨花板生产线的全套设施设备及该生产线所使用的成都市福芳特种夹胶玻璃厂的六亩土地和约2000平米的厂房作价抵偿给原告”,并提交了借条和还款协议,武侯法院于1999年11月15日受理后,进行缺席审判,并于2000年3月30日缺席作出(1999)武侯经初字第887号民事判决,判令“福芳材料厂偿还黄志国借款40万元;福芳玻璃厂偿还黄志国借款103万元;福芳材料厂、福芳玻璃厂给付利息4万元”。

判决后,黄志国申请执行,法院卷出现了2000年8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和解协议》和《抵偿协议》的情况(同日两份协议?),武侯法院执行法官(杨选后)于2000年10月18日作出(2000)武侯执字第917号民事裁定书,同年10月15日,武侯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成都市国土局将成都市福芳特种夹胶玻璃厂的六亩土地转移过户给黄志国,但却送达给了成都市武侯区机投镇国土办(?)。2006年11月22日(长达六年?),在夏芳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属于夹胶玻璃厂的4003.70平米土地被武侯区国土局仅以武侯区公安局机投镇派出所的一张证明单方办理了一切过户手续,将土地过户给了另一名为“黄治国”的人。

黄志国案存在的枉法、违法、腐败问题如下:

1)同朱江案一样,夏芳并不认识黄志国法院缺席审理,缺席判决,执行期间却出现夏芳签字签署协议,最后变更资产时,夏芳本人再次消失,这种变化不符合情理。

2)黄志国的陈述颠倒反复,明显说谎。此案起诉状上,黄志国自称“务农”,明确表示“二被告先后九次借款共计143万元”,庭审记录也陈述9次借款共计143万元,但在(1999)武侯经初字第887号民事判决中,却变成了黄志国诉称“福芳材料厂与福芳玻璃厂因生产需要,从1997年10月16日先后多次向黄志国借款24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诉请法院判令福芳材料厂归还40万元,福芳玻璃厂归还103万元”。其提交的所谓与夏芳签订的“还款协议”上又记载夏芳于“1997年10月16日起至1999年3月9日止,共十三次向甲方(黄志国)借款现金贰佰肆拾伍万元”,而武侯法院判决则认定“福芳玻璃厂先后10次向黄志国借款205万元,福芳材料厂向黄志国借款4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共11份”,后又判决夏芳的两个企业归还143万元。夏芳到底借了多少次?借了多少钱?武侯法院是根据什么来认定的245万?而且就借条本身而言,也存在严重问题。卷内借条共计11张,共计243万元,并非法院判决认定的205万+40万,反映的时间跨度从1997年10月16日至99年3月9日,其中98年9月8日之前就借款了125万,之后98年11月15日单日就借了两次(7万、8万),99年3月9日在北京也单日借了两次(100万、10万)。卷内反映出本案全是全款巨额现金交易,没有任何银行取款付款凭证。245万元在九十年代是什么概念,务农的黄志国可能有这么多的现金收入吗,银行是他开的,想取就取,没有限制?甚至还有在北京同一天借现金两次共计110万的情况,在九十年代这是完全不可能的事情,何况这么巨额的现金,夏芳能把钱带到哪里去?综上,原告陈述及所谓“证据”记载的借款事实颠三倒四,借条反映出的借款行为明显不正常,存在严重问题,为什么武侯法院办案法官还要做出认定所有借款并支持的判决?而且“100万现金借款”,黄志国说放弃就放弃,如果此借条为真,自己的权益就这样随便放弃难道合乎常理?其实,后期了解的真实情况是,黄志国之所以要在武侯法院打官司,是因为诉讼金额限制,超过200万就要到成都中院进行审理,而成都中院对这种单方证据的态度在下述黄坤发案中是明显的,即仅有所谓“借条”、无其他证据佐证的诉讼不予支持,故黄志国才会放弃借条中的100万,而通过贿赂武侯法院的法官,以确保本案在武侯法院审理并胜诉。

3)本案同朱江案一样,所有卷内材料包括法院材料全是复印件,卷内多人签名签章,如夏芳、送达人李子文等均为假冒。

4)卷内有2000年8月15日同日形成的两份材料复印件。一份为“和解协议”,内容为“经武侯区人民法院执行庭法官调解下,双方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2000年9月25日前偿还黄志国人民币50万元;二、2000年10月25日前偿还黄志国人民币50万元;三、以上二厂所欠黄志国余款必须在2000年12月25日前还清。”另一份为“抵偿协议”,内容为“由于二厂无力偿还债务,……一、二厂自愿将6亩征用土地和地面建筑物2000平米厂房作价152万元抵偿给黄志国;……三、以上二厂完全履行和解协议一、二条之后,黄志国自愿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这两份调解协议的金额已远超武侯法院判决金额,也超过了黄志国起诉时提交的“还款协议”内容,相当于夏芳除偿还现金100万元外,还要把土地和厂房一并抵偿给黄志国。从情理上讲,夏芳可能接受这样的调解吗?而且,夏芳对这两份材料根本就不知情。更蹊跷的是,夹胶玻璃厂的公章已经被金牛法院执行人员杨冰涛于2000年8月4日扣押查封,但这枚公章却堂而皇之的出现在2000年8月15日武侯法院的“调解协议”和“还款协议”里,这不正是法院工作人员与犯罪分子勾结的铁证吗?

5)此案卷宗里原告叫“黄志国”,身份证号码为510122660805463,1966年8月5日出生,居住地是四川省双流县机投镇工业公司,但通过户籍档案查询后发现其人根本不存在,系伪造的假身份,而依据该判决取得夹胶玻璃厂土地和厂房的人却叫“黄治国”,为当年镇企业办工作人员,身份证号码为510122196607144619,1966年7月14日出生,居住地是成都市机投镇万寿桥村一组,照片也明显看出两者完全不是同一人。本案执行“调解”六年后,黄治国终于勾结武侯区国土局和机投镇派出所的工作人员,以派出所人员出具所谓证实“黄志国”与“黄治国”为同一人的证明的方式由武侯区国土局人员将土地单方过户给了黄治国,经查阅原始档案,黄治国在1995年就使用“黄治国”的名字,其家庭成员也全部是“黄治×”,怎么可能在如此巨额的借款及1999年向法院起诉中使用“黄志国”这样一个假名字,而且本案在六年后才偷偷办理土地执行过户,不正是因为做贼心虚,且条件暂不具备才这么做的吗?

6)【此节为夏芳发现黄志国案的过程及武侯区国土分局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2004年底,相关政策出台及规划变更,夹胶玻璃厂及装饰材料厂应继续办理变更国土手续,因装饰材料厂的土地资料在市国土局,夹胶玻璃厂的土地资料在武侯区国土分局,故夏芳于2004年底至武侯区国土分局查夹胶玻璃厂的档案,当时玻璃厂6亩土地档案仍存在,随后夏芳于2005年3月向成都市国土局申请办理土地变性。市国土局告知土地变性要提取原始土地档案,夏芳即到武侯区国土分局提档,武侯区国土分局工作人员称必须要市国土局开函才能提档,没有函件就不提。夏芳随即返回市国土局开函,市国土局工作人员表示不需要开函,只须出示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就可以提档,夏芳将市国土局的意见转达武侯区国土分局时,该局工作人员还是继续故意刁难,仍然不提档,该状态持续数月。后因夏芳始终坚持,武侯区国土分局档案馆工作人员才告知夏芳,档案已丢失,无法提取。因夹胶玻璃厂6亩土地的档案无法提取,故夏芳无法办理继续夹胶玻璃厂变性的相关国土手续。随后,夏芳继续办理装饰材料厂的16亩土地变性手续,在2007年对该厂16.09亩土地进行地籍调查时,才发现相邻的夹胶玻璃厂的土地变更成了黄治国所有,并完成了所有国土变更及变性手续。一块夏芳在2005年因档案丢失导致无法继续办理国土变性手续的土地,却在2006年底由黄治国顺利的完成了土地的权属变更和性质变更,而用的还是一份漏洞百出、莫名其妙的冤假错案判决,这说明了什么问题?黄志国-武侯法院-武侯区国土分局-黄治国,这就是犯罪分子在“黄志国案”中实施诈骗的整体脉络。

3、【黄坤发案

2000年10月8日,黄坤发(四川省公安厅三处干部、现已退休)模仿夏芳笔迹写了一张“今借到黄坤发现金款叁佰肆拾伍万零伍佰捌拾肆元柒角<3450584.70> 夏芳 98年6月2日”的借条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夏芳还款。成都中院缺席审理后,认为因夏芳不能质证,黄坤发亦未举出充分的其他证据证明夏芳向其借款,因此不能确认黄坤发举证“借条”的真实性,故不予支持,判决驳回黄坤发的诉讼请求(这也正是黄志国宁愿降低金额,也不敢在成都中院打官司的根本原因)。黄坤发后自行向四川省高院上诉,四川省高院承办法官以本案通过技术室鉴定,签名“夏芳”与夏芳购买交大花园房屋的签名同一(39字的借条笔迹,而鉴定仅以“夏芳“两字相同作出认定)为由,于2001年作出(2001)川民终字第201号判决,判决夏芳偿还该三百余万借款。

黄坤发后于2014年5月向成都中院申请执行。2014年5月中旬,夏芳通过他人得知黄坤发在申请执行的情况后,在成都中院和省法院调取了档案,才发现这又是一起性质与朱江、黄志国一模一样的假案。2014年6月13日,夏芳在他人邀约见面时,黄坤发出现在现场,夏芳质问黄坤发借条怎么来的?如何借的钱?黄在无法抵赖情况下,才承认是模仿夏芳笔迹写的借条。随后夏芳要求黄坤发到成都中院执行局说清楚,黄坤发拒绝,并偷偷溜走。

4、【夏芳装饰材料厂土地被成都市统建办非法侵占案

多年来,夏芳为纠正冤案,却四处求告无门时,2008年底,福芳材料厂合法取得的16亩土地上的建筑物又在没有接到任何通知、协商的情况下被突然强制拆除。福芳材料厂及夏芳不断的向党委、政府反映这一违法行为,夏芳甚至爬上工厂的水塔准备用生命维护自己的权利,但无人予以理会,福芳材料厂依然被夷为平地。直到2009年,福芳材料厂被强占的土地上开始建房时,夏芳才通过工地的公告栏知道其所拥有的土地已被作为成都市武侯区机投桥“城中村”的建设用地,现夏芳正通过成都市国土局、规划局维权,但相关部门仍在互相推诿,拒绝履行自己的行政职责。

5、【李东伪造手续变更夏芳法人手续

为了保留最后的希望,在两个厂均被强占期间,夏芳仍一直在缴纳税收,但就在2011年1月,夏芳再次去交税时,发现无法缴税,经工商查询后才发现夏芳费尽心血的装饰材料厂的法定代表人已于2010年8月变更为“李东”,夏芳几乎被这一消息打击得欲在政府门前自杀,后在工商局执法科干预下,才于2011年3月再变更回来。夏芳随后向武侯区公安分局举报“李东”的诈骗行为,但该案一直未予立案,“李东”至今逍遥法外。

前述五个案件,夏芳愿以全家人的生命保证举报和反映内容的真实性。

特种玻璃厂和福芳材料厂是其法定代表人夏芳全家为之倾注了全部身心和心血的企业。可现在两个企业近2000万元的生产线、生产资料被抢光,厂房被夷为平地,两个厂近两百名工人被赶走,23亩多土地、个人住宅、商铺被巧取豪夺、舞弊执行。一个在九十年代就拥有2000万资产的民营企业家的资产被个别法官、公务员制造假案瓜分殆尽,最终倾家荡产,一贫如洗,丈夫也精神失常。这样苦难的境遇下,这些人还勾结黑社会扬言要将夏芳一家人全部灭口。而这十年来,夏芳冒着威胁在成都市各级政府、各级部门来回奔波,却一直上访无着,无处申冤,没有一个部门认真介入调查。

这里再次向党委、人大实名举报这一天文数字的系列窝案,恳请尚有良心的共产党领导干部和党、人大的职能部门,能站出来认真执行党的反贪反腐政策,纠正冤假错案,为夏芳全家和民营企业伸张正义。

举报人:夏芳

成都市福芳装饰材料厂

成都市武侯区福芳特种安全夹胶玻璃厂

2014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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