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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荐能:DNA证据风险的规避

2016-05-31 wulaws 法天说法




2016年《科学证据》研究生课程

学生作业选登(9)


本期作者简介:杨荐能,男,1987年9月12日,浙江宁波人,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2015级法庭科学方向在读研究生。



摘要:现代刑事司法越来越依赖科学证据,但科学证据在帮助司法机关发现事实的同时,也存在着风险。随着专家垄断事实的常态化和普遍化,法官又不精通各类科学技术,导致司法实践中法官不能分辨证据的真实性。DNA证据是现如今公认的“科学证据之王”,但是DNA证据若使用不当,也存在着巨大的风险。为了规避DNA证据存在的风险,应当明确DNA证据审查的各个环节。审查DNA证据就是对其科学可靠性进行评断,以确定其有无证明力及证明力的大小,这在诉讼活动中是相当必要的。

 

关键词:DNA证据;审查;科学证据;风险




刑事司法活动中的核心问题,是如何认定真正的犯罪人。因此,人身同一性认定一直是刑事科学技术发展的重要内容,这些技术的发展同时又推动着证据制度的完善。在当前已应用于司法实践的认定人身同一性的技术手段中,DNA鉴定技术无疑是准确率最高的一种,现代技术检验手段使DNA遗传特征能够区分个体的理论值超过120亿,也即意味着可以在120亿人中找出特定个体,而这大大超出了目前世界人口总量,DNA证据也由此被称为“人类有史以来,在证物个化方面最伟大的突破”。正因为DNA鉴定技术的上述独特优势,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DNA证据开始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我国司法实践中。DNA证明力是其他证据不可比拟的,使许多悬案、疑案得以侦破,那么DNA这类科学证据是否成了“证据之王”,就不存在任何风险了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作为一种技术依赖性较强的生物证据,DNA证据应用于诉讼要经历检材取得—证据保管—实验室分析—提交报告等几个阶段,在这个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影响DNA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一、案例:岳兔元杀人案

 

岳免元原本因为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追诉,但幸运的是“亡者归来”。但公安局长为了掩盖错误,非要治罪于岳兔元。通过操纵鉴定结论,陷害嫌疑人。这是一起知错不改、人为炮制错案的典型“范例”。


山西省出现一起类似湖北佘祥林的错案,山西省柳林县公安局的一名局长和一名副局长日前同时被停职。然而,性质更恶劣的是,发生在山西人岳兔元身上的不只是一个杀人错案,而且还有相关部门故意以错盖错,叠加在他身上的是又一起“诈骗错案”。“杀人案”原有证据离奇:不但有“杀人凶手”岳兔元本人的供词,有“被害人尸体”,还有DNA的鉴定结果,一切都显得证据确凿,万无一失。有关部门本可定岳兔元一个重罪,但偏偏被杀的人在一年后突然又活着回来了。至此,这起荒唐的“岳兔元杀人案”,不攻自破。而“诈骗错案”的性质更加恶劣。有关部门在明知杀人案是错案的基础上,违规操作,推翻原有鉴定,欲以“诈骗”新罪再次强加当事人,以掩盖“杀人错案”,让岳兔元难洗不白之冤。

 


 

“死人”豹子回来了!这成了2005年2月柳林县薛村镇小成村的爆炸式新闻。事情回溯到2004年初春,小成村岳马成家16岁的二儿子豹子从村里突然失踪。几天后,豹子的邻居岳兔元从太原打来一个电话,豹子的家人由此觉得岳兔元知道儿子的下落。据豹子母亲赵模心说,当时双方协议,如果岳兔元找回豹子,将得到1万5千元的奖赏。豹子并没有找到,豹子的父母向公安局举报了岳兔元。2004年4月2日,岳兔元回到柳林县后,被当地公安局抓了起来。岳兔元曾有抢劫犯罪前科,坐牢8年,2004年1月刚被刑满释放。在柳林县公安局审讯过程中,岳兔元“承认”自己杀了人,并供述说在军渡黄河大桥上掐死了豹子,并将其尸体推进了黄河。岳兔元“坦白”不久,豹子的家人就在柳林县三交镇发现一具男尸,尸体已经腐烂,面目全非,但体貌、年龄等均与豹子极其相似。豹子的家人此后为尸骸隆重下葬。至此,岳兔元杀人案“成功告破”。然而,据岳兔元说,公安机关在2005年2月曾多次诱导让他自己翻供,推翻以前承认杀死豹子的供词。原来,那时豹子已经回来。3月,柳林县公安局撤销了有关故意杀人案的记录。


2004年4月28日,在柳林县三交镇黄河滩边发现一具白骨化尸体,怀疑是岳豹子。“无名尸与岳豹子母亲赵模心的mtDNAHVI区序列相同”,这是公安部2004年6月23日物证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岳兔元这样一个有前科的人杀死豹子似乎成了“铁定事实”。据柳林县政法委一位负责人说,这个案子之所以成为错案,主要原因是基层公安人员对DNA鉴定结果的认识上有偏差,错把“序列相同”理解为尸体就是豹子本人。这说明基层公安人员的素质不高。关于刑讯逼供,政法委有关人士表示经过调查并无此事,但岳兔元坚持说公安局对他刑讯逼供,他疼得忍不住了才编造了“杀人谎话”。


这个案例表明尽管DNA证据是科学证据,但其也存在着风险。因此,通过对DNA证据的审查来规避DNA证据所存在的风险,有助于发现案件真相,防止冤假错案。

 

二、审查的必要性

 

DNA检验技术有坚实的理论基础、系统的操作技术和高度自动化的检测仪器所支撑,具有高度科学性和准确性。但是,DNA本身并不能直接成为客观证据,而是必须经过检验人员的采样、实验、对比、分析及数据解释等程序后,才能成为一项证据。从采样到检验,再到对检验结果的分析,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影响DNA证据的准确性。再者DNA实验室鉴定水平不一,从业者专业素质也参差不齐。在司法实践中,我国近年也出现过个别DNA鉴定出错的事件,因此DNA证据并非毋庸置疑。此外,法庭在采信DNA证据时,还应考虑其证明力大小的问题,它仅能作为一种间接证据,在认定案件时,DNA证据还要与其他证据互相印证,形成闭合的证据链锁,并排除任何合理的怀疑,从而达到一个相当高的证明标准,盲目地夸大DNA证据作用,认为它能证明所有案件事实有悖于审判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在著名的辛普森案件中,辩方律师团列举了DNA检验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并最终说服陪审团对辛普森做出无罪判决。辛普森案件并不是否定DNA作为证据的科学性,而是对不严谨的取证、检验过程提出质疑从而降低DNA证据的证明能力。这表明在DNA证据的发现、提取、保管、鉴定和解释过程如果不严谨、不科学,将会影响它的证明能力,很可能因此难以惩治凶犯,甚至造成冤假错案。由此可见,DNA证据审查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此外,DNA证据审查被赋予了法律地位。在刑事诉讼案件中,我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规定:审查起诉部门对审查起诉案件中涉及专门技术问题的证据材料需要进行审查的,可以送交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审查。公安机关侦查案件中DNA鉴定结论可以由检察机关审查、复验、复核。在刑事和民事诉讼案件中,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允许当事人及律师对鉴定结论提出质疑,大陆法国家一般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对鉴定结论得出的过程和采用的方式予以说明,相对人一方有权聘请有关专家证人进行质证和提问,如果相对方对DNA证据的准确性提出合理怀疑,法官可依据职权决定重新采样和鉴定。

 

三、DNA审查的内容

 

DNA分析技术有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不仅需要依靠尖端的检测仪器,还需要专业人员才能掌握它的原理和分许实验结果。目前我国专家证人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如果与案件相关的检察官、法官、律师缺乏必要的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往往难以在法庭使用DNA证据过程中实现有效的质证。本文就DNA检验过程中,对可能影响检验结果准确性的环节如何进行审查做简要的概括。


(1) DNA样本的采集过程

 

采样环节不仅是整个DNA鉴定过程中的起始环节,还是最关键的环节。刑事案件中常见的生物物证大致会涉及到血液、血斑、唾液斑、精斑、组织、毛发与骨骼等,由侦查人员或现场勘查人员提取送往刑事技术部门进行DNA检验,这些提取和送检人员通常接受过DNA样本采集与保管的培训,但因为DNA鉴定的灵敏度很高,所以要看他们在采样、保存和送检时是否注意防止污染、腐败,是否封存好物证并做好标记。同时还要看与现场检材比对的群体样本采集后标识是否清楚、规范,有无被人调换的可能。由谁来采样和保管,直接影响到DNA证据的真实性。 

 

(2)DNA的检验过程

 

为了保证DNA结果的高度可靠性和可重复性,必须有一整套科学的质量保障体系,对检验程序进行严格的控制,对检验程序进行严格的控制。依照质量管理要求,DNA实验室应通过国际标准组织颁布的ISO/IEC17025标准的认证,或至少符合该标准的要求。


在该环节中审查是否符合ISO/IEC17025标准的方面大致有:首先,分析人员是否受过相关专业训练,并通过考核和认定从而取得鉴定人资格,以及工作中是否接受再教育,了解新知识、新技术,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其次,实验室是否实行严格的物理空间分区,能否有效地防止检材DNA的交叉污染、扩增前后污染和外源性污染;是否超范围、超能力检测,每年是否接受由相关机构组织的以盲测为形式的检验能力测试;第三,进行DNA检测的主要仪器是否状态良好能够正常运转,并有检测和维护纪录,新购置和维修过的仪器在用于案件分析检验前,是否进行校准;第四,使用试剂是否符合DNA分型的技术标准,配制试剂应标明名称、成分、浓度、配制日期等内容,新试剂是否经实验证明无误后方用于案件检测;第五,DNA检验方法有效性如何,是否经过鉴定并被同行业专家认可,试验中是否设置阳性对照和阴性对照,实验室是否备有全部检验项目的操作指导书;等等。

 

(3)DNA证据的合法性

 

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和收集过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来判断其是否为合法证据。划分合法证据和非法证据有利于切实保证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确保办案质量;也有利于提高办案人员程序意识,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的不良现象,从而促进证据制度的完善。


判断刑事案件中的DNA证据是否合法,首先要看收集证据的主体是否合法。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以及辩护律师才有权侦查和收集刑事证据。此外,有权收集证据的主体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收集证据。


在民事诉讼中,一般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委托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合法鉴定机构进行DNA鉴定,提供DNA鉴定检材经双方认可,从程序上排除和预防检材的不真实性,提高鉴定结论的法律效力。在目前现实生活中出现亲子鉴定热的现象,很多当事人在民事诉讼前就进行了亲子鉴定,如果这些DNA鉴定结论递交到法庭,应如何认定它的合法性呢?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鉴定结论是证据之一,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因此,在法庭中可以这样来审查个人委托的亲子鉴定:第一,当事人双方是否认同检验样本是真实可靠的;第二,鉴定机构是否是合法,是否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其注册的业务范围是否包括法医物证;第三,担任该DNA检验人员是否具有从事法医物证鉴定人资格。符合这几项,亲子鉴定结论可被法庭采信。

 

(4)DNA证据结论的解释说明

 

这一环节主要看DNA检验结果的解释是否合乎逻辑和规律,也就是说是否科学。DNA分析方法有很多,目前在法庭科学上运用的主要技术有常染色体和Y染色体的短串联重复序列(shorttan-demrepeats,简称STR)基因座等位基因分型、线粒体DNA测序等。常染色体PCR-STR分析技术非常成熟,具有高效、快速、灵敏等优点,是目前法医物证鉴定的主流技术,主要用于个体识别和亲缘鉴定。个体识别案件中,两个样本基因分型不同,排除它们来自同一个体;两样本如果基因分型一致,则进行偶合率或似然比计算。在亲缘关系鉴定案件中,首先看疑父或疑母与子女之间是否符合孟德尔遗传规律,如不符合则可排除他们间存在生物学亲缘关系;如不违背该规律,则计算父权指数和父权概率或似然比率。现在还没有明确规定统一使用什么统计学方法来解释结果,但在此环节需注意统计学计算所引用的基因频率数据应是涉及个体相对应的群体遗传学数据。

 


 

对线粒体DNA测序和Y染色体STR检验结果分析时,应充分考虑到这两者为连锁遗传。线粒体DNA为母系遗传,同一母系的所有后代个体拥有相同的线粒体DNA序列;而Y-STR基因座等位基因是单倍体,各基因座的遗传是连锁的,同一父系的男性,具有同样的单倍型,因此仅根据线粒体DNA分析或Y-STR基因座分型作个人识别时有一定的局限性,达不到个体同一认定水平,其具有实际意义的是,当两者线粒体DNA序列不同或Y-STR单倍型不一致时,可以做出否定的结论。

 

 

 

参考文献:


[1]卞建林.证据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2]侯一平.法医物证学 ( 第二版).人民卫生出版社.2005.

[3]林钰雄.DNA:挑战科学的法律巨人.台湾商业周刊出版.1999.

[4]赵兴春.刑事案件DNA鉴定采样与鉴定立法现状[J].证据科学.2009(1).

[5]王永杰.程序异化的法社会学考察论纲(下篇).政治与法律.2007 (4).

[6]陈学权.科学对待 DNA 证据的证明力[J].政法论坛.2010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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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本学期我为研究生开设的《科学证据》课程已经结束,布置的作业正在批改中。经学生同意,特选载部分作业,供读者评阅。欢迎留言。所有打赏,视为对我学生的鼓励,本人暂时代为保管,期末归学生聚会之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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