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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宝强离婚事件的律师看法

2016-08-18 法天说法 吴法天


 
曾经令人羡慕的神仙眷侣,如今一拍两散


 

这些天被王宝强离婚事件刷屏,大数据显示已经有六十亿人次的点击量,影响力远胜正在举行的奥运会。性、爱情、婚姻、财产,这些事情跟每个人更加息息相关,又是明星真人秀,不八卦都不行。但今天不谈娱乐,想从法律人角度谈谈对此事的观点:

 

1814日凌晨王宝强发布《离婚声明》,只是单方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不具备法律效力,因为离婚只能通过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才能达成。协议离婚是两人经协商,对解除双方夫妻关系、家庭财产分配等问题达成一致形成书面协议,然后到民政局登记离婚;诉讼离婚是双方无法达成协议而去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王宝强事后选择了诉讼离婚。

 

2、离婚案件管辖法院,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王宝强和马蓉住所地都在北京朝阳区,无疑由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同样地,杨慧起诉宋喆离婚也在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因为宋喆住所地也是朝阳。

 

3、在双方没有其他财产分割协议的情况下,离婚双方原则上财产平分。《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目前有新闻报道马蓉转移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被证实,王宝强不但可以追回被转移财产,而且在分割财产时处于较有利的地位。

 

4、《婚姻法》第46条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实践中,有过错方也可以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但通常认为,出轨并不属于该条第二种情形,除非有较长时间的同居情形存在。即使认为一方有过错,另一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所能支持的赔偿额也不会太大,通常在五万元限度内。

 

5、马蓉去朝阳法院起诉名誉侵权,是依据《民法通则》及《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可以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马蓉因为与王宝强的关系已成为公众人物,隐私权空间缩减,王宝强离婚声明中的措辞,并未涉及人格侮辱。因此,是否侵权主要看王宝强是否捏造事实。有报道称,王宝强手中确实已掌握了马蓉出轨宋喆的出轨证据,包括照片、语音、聊天记录等在内的证据现已进行了公证,并由其律师提交给了法院。出于诉讼的考虑,相关证据尚未对外公开。如果王宝强手中握有马蓉出轨的证据,则侵权不成立。此外,杨慧调取宋喆开房记录,似为王宝强送上助攻。


6、杨慧起诉离婚时,已向朝阳法院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冻结了宋喆名下银行存款224万元。诉前财产保全,是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该项措施一旦作出,宋喆无法转移该财产,而原告可以在生效判决作出后向法院申请直接执行被冻结的财产。杨慧未雨绸缪,步步为营,应该是有律师指导。



马蓉曾经在微博上晒出与宋喆的合影

 

7、若马蓉和宋喆在分别担任王宝强公司总裁和经纪人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转移公司财产,则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涉及金额巨大的话可能会面临五年以上的刑罚。一旦涉及刑案,公安机关介入,取证能力非个人所能比。但若马蓉转移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则不构成侵占罪,最多只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此外,有人提到王宝强遭遇的车祸,疑为人为策划,可能跟马蓉和宋喆有关,因证据不足,暂不评论。

 

8、目前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王宝强子女非亲生,外界猜测属捕风捉影。关于孩子抚养权的问题,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通常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依据更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原则确定。一方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则被认为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但无抚养权一方仍有探望权。未成年子女在年满十周岁后,应征求孩子意见,十八岁后可以自由选择随父还是随母生活。

 

9、朝阳法院未经当事人同意,公布王宝强的诉状和马蓉的诉状,此举不妥。审判公开不涉及诉状向社会公布,何况该案可能会涉及个人隐私而不公开审理。

 

10、网友对当事人的围观谩骂,造谣传谣,若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有可能引发名誉侵权诉讼。因此,不建议网友为宣泄情绪而在互联网上发布不负责任的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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