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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为什么要替“受贿官员”辩护

2016-08-31 wulaws 天下说法


 


尊敬的审判长,尊敬的审判员,尊敬的公诉人:

 

彭华刚案从2014219日到今天,已经整整两年半时间,经历了一审,二审,发回重审的一审,现在是第四次审判。今天在庭上的这么多被告人,经历了漫长的审讯和旷日持久的诉讼,最高的只判了三年半,可不管是受贿的,行贿的,全部都在喊冤,律师也都做无罪辩护,为什么呢?我们每次向法院提交的辩护词,都是十几页,把证据问题分析得非常详尽,但这次,我没有准备辩护词。因为我相信,无论是法官,公诉人,还是律师,其实都知道本案的问题,都应该看清楚了这起案件是人为制造的假案。那么,就让我们就少一些套路,多一些真诚,直面重点。作为彭华刚的辩护律师,我就今天的庭审谈三点意见:

 

首先是证据形式的问题。我们知道,彭华刚被纪委带走是2014年的219日,宣布对他进行双规是227日,他签收是37日。而检察院刑拘是2014年的714日。在纪委办案阶段,形成的“调查笔录”其实有很多份,但仅仅把225日和425日的单独拿出来作为定罪依据,就因为在经过长时间的疲劳讯问后,彭华刚有过仅有的这两次有罪供述。那么,这两份“调查笔录”算什么证据种类?刑拘以前,他的身份还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以不是讯问笔录,而是调查笔录,那么不属于犯罪嫌疑人口供。如果说属于证人证言,那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64条规定很明确,纪委办案阶段的证人证言和陈述是应当重新收集的,这种调查笔录只能算是证据线索。司法实践中,这样的证据线索是要经过转换的。在本案中,有没有转换?没有。因为在714日之后,就没有有罪供述了。

 

彭华刚在什么情况下做出这样的供述?彭华刚在每次庭审时都陈述得很清楚,先是六天六夜的“熬鹰”,不让睡觉,后面还有四天的疲劳审讯,已经让他神志不清,精神恍惚,产生幻觉。这种审讯已经超越了正常人的生理极限。这个时候,办案人员跟他怎么说,他就怎么说。那个受贿12万就是这么来的,那个5%也是这么来的。彭华刚描述的这种非人折磨,到底有没有,很好证明,那就是看同步录音录像。从2014219日开始,连续的长时间的讯问,彭华刚说都有同步录音录像,可是我们至今却没有看到。如果没有录制,那就不符合讯问的规定,如果录了没有拿出来,那么为什么不敢拿出来,那些时间段都发生了什么?检察机关有义务有责任证明讯问过程的合法性。我们提了非法证据排除,也提出了具体的线索,可是我们至今没有见到配套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刚才公诉人说被告人当庭翻供,错了,被告人不是当庭翻供,而是在庭前早就翻供了。彭华刚从20145月至今,都是推翻有罪供述,坚称无罪。罗品超,自始至终都没有过有罪供述,罗立超和罗雪松,不但很早就翻供了,而且还提供了能证明自己无罪的证据。公诉人指责他们翻供,我觉得翻供并不一定是错的,如果之前的陈述是被刑讯逼供后虚假的违心的陈述,翻供就是说出实情,回归事实。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也规定得很明确,如果庭前陈述和当庭陈述有矛盾,并不是必然采纳庭前供述,如果证据能印证当庭陈述,应当采纳当庭陈述。发回重审后的一审判决书,就因为彭华刚不承认受贿,不能说出赃款去向,“从重判决”,这实际上剥夺了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权,也剥夺了刑诉法赋予被告人的辩解权。

 

其次说说证据内容。本案的证据,可以说是自相矛盾,破绽百出。因为这个12万受贿本来就是编的,所以这些漏洞就构成了硬伤。比如,在受贿的时间上,到底是2012年下半年,还是2013年年初,还是2012年的56月份,多种版本,根本无法明确。在受贿款的来源上,根本不知道这钱是谁出的,公司账目上没有,股东没有任何人垫资,难道这钱是从天上掉下来的?本案的特殊性在于,罗氏兄弟姊妹把钱算得很清楚的,之前每一笔钱,不管是四万的还是一万的,都在账上有所体现。比如曾经想送给彭华刚一万元,被彭华刚退回了,这笔钱出账和入账都在账上有体现,因为几个股东谁都不肯吃亏,每一分钱都要算得很清楚,唯独这笔十二万,来无影去无踪,完全不合常理,包括会计出纳都说没有,也不可能由谁来掏这个钱。公诉人至少得证明这笔钱曾经存在过吧?

 

钱的去向呢,也不知道,是存银行还是送给了余信国,说过的版本都被查证不属实。在送钱的地点上,彭华刚从来就没有约过他们到蒙娜丽莎咖啡厅,他甚至都没有罗品超的电话,怎么说他打电话约罗品超,通话记录呢?在哪里送的钱?办公室,车上,咖啡厅,多个版本,也不一样。钱是蓝色布袋子装的,还是纸袋子,还是用报纸包着,完全矛盾。没有资金来源,没有具体受贿时间,没有明确受贿地点,没有详细的受贿细节,没有任何资金账目,没有资金的去向,受贿人和行贿人双双否认,没有其他证人,公诉人还说“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请问,连这个12万元钱是否存在,都没有办法确定,怎么个“基本”法?公诉人说,他们没有经历,怎么会编出那么多细节?这个逻辑很奇怪,佘祥林没有犯罪,他也编出了杀妻的细节,呼格没有杀人,也编出了杀人的细节,捶楚之下,何求不可得?

 

再次,说说证明标准的问题。本案,除了口供,还是口供,没有任何物证、书证,也没有任何其他证据。彭华刚的口供是口供,罗品超、罗立超、罗雪松的口供也是口供,法院只根据他们口供定罪,依然绕不开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只有被告人口供不能认定有罪”的基本原则。口供是非常主观的证据,是极不稳定的,因为刑讯逼供而导致屈打成招,造成冤假错案的例子,有太多前车之鉴。在所有的被告人都翻供的前提下,如果没有其他证据,当然不能定罪。更重要的是,本案的证明,无法达到排除合理怀疑。刑事诉讼法要求证据都查证属实,证据和证据之间排除矛盾,得出唯一结论,而且不能存在合理的怀疑。本案的合理怀疑就是根本不存在这个12万的贿赂,而完全是为了政治斗争的需要,把彭华刚作为牺牲品。

 

二审法院武汉中院发回重审时,裁定书上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那么在公诉人没有补充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现在依然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为什么拖这么久,一直到其他人都已经刑满释放,只剩下彭华刚一人还有一年多刑期,却至今没有一个生效判决?不是因为本案证据很难判断,而是纠错难度太大。因为打掉这十二万,那么罗品超、罗立超、罗雪松就彻底无罪了,他们被羁押的时间,涉及到国家赔偿,涉及到办案人员的责任,涉及到武汉公检法的面子,所以司法机关迟迟不能改判。这才是关键。可是,究竟是司法机关的面子重要,还是被告人的清白重要呢?武汉中院已经在正确的方向上坚持了一次,发回重审,现在是否还有勇气坚决纠正黄陂区法院的错误呢?

 

当公诉人质问罗品超为什么翻供时,我忍不住笑了,因为罗品超至今零口供,不存在翻供。我笑,是笑这个案件的荒唐,笑这个案件的离谱。其实我更应该哭,为这些至今坚持无罪的被告人哭,为法治的现实哭。彭华刚作为武汉市经信委综合规划处副处长,手上经手的项目无数,经费没有几百亿也有几十亿,可是专案组查了他一年多,竟然没有查出任何经济问题,他自己主动讲了这么多年来只有四万元的人情往来。我不相信,因为现在的贪污贿赂案件,动辄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上亿,可最后我竟然发现他家徒四壁,房贷还没还完,父母都在农村过着穷苦的日子,连几万元的律师费都付不起。如果连这么清廉的官员都要勾陷入罪,而那些巨贪却逍遥法外,那反腐还有什么意义?

 

所以,今天我参加二审的辩护,完全是免费的义务辩护。与我而言,这个案件在证据法上有标本意义,它见证着我们司法实践,在如何偏离文本上的证据规则。参与这个案件,没有任何经济目的,它耗费了我大量的时间、精力甚至金钱,但我希望这种法律援助,可以为身在铁窗多年却依然坚信自己可以重获公道的彭华刚,一丝慰藉。




延伸阅读:


彭华刚案发回重审一审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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