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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冤录:为何要发起冤案法律援助联盟

2016-10-31 法天说法



200541日,湖北的佘祥林在历经十一年牢狱之灾后,被无罪释放。当年,他因为被控杀妻,差点被判死刑,后因证据疑点而改判十五年。结果就在他在减刑后将刑满前夕,“死者”重现人间,证明了当年佘祥林故意杀人案是彻头彻尾的冤案。

 

我设法第一时间拿到了佘祥林在狱中写的申诉书,以及控告刑讯逼供的材料,三十几页,字字泣血。我仿佛看到那无尽的暗夜里,佘祥林独自忍受的酷刑和冤屈,如果不是王者归来,没有人能拯救他。我记得那年还发生了李久明案、滕兴善案、胥敬祥案等一系列冤假错案,震惊了媒体,也在我脑海中留下深深的烙印。

 

如果不是亡者归来、真凶出现等小概率事件,这些错案能被纠正吗?我们的司法体制、诉讼制度和证据规则中,存在着怎样的内在机制,使冤案的纠错变得如此艰难?2006年,我在《中外法学》上发表了一篇三万字左右的论文,题目是《角色、情境与社会容忍——法社会学视野下的刑讯逼供》,从法社会学的角度分析刑讯逼供的内在机理,同时也挖掘了冤假错案产生的深层次原因,该文后来获得《中外法学》十年最佳论文之一。

 

几乎从那时起,我对冤假错案的学术关注就没有停止过。除了论文、随笔以及讲课,我也开始从事刑事冤错案的实务。我清晰地记得最初代理的河北唐山李新华案,无罪辩护差一点已经成功了,只是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又补了一份《情况说明》,自证没有刑讯逼供,从而硬判被告人有罪,虽然是缓刑,但从证据角度,这个结果依然是错误的。其后有张远洋案,历经一年多的七次开庭,本该无罪,最后判免于刑事处罚。黑龙江省周某贪污案,有效辩护使被告人重获自由。天津吕同元案,则是彻底的无罪判决,并获国家赔偿。随后申诉的张某故意伤害案,也获得天津高院重审,被告人服刑八年后重获自由……

 

但已决刑事案件的申诉,仍是异常艰难。湖南郴州的李日华案,从省高院到最高院,历经多年,明明是证据有问题,却迟迟得不到重审的机会。河南的冯刘成案,多方努力,依然看不到曙光。有人把我拉入一个叫“洗冤录”的微信群里,数百名冤案受害者家属,每天在交流申诉进展,那种沉闷、压抑、愤懑甚至绝望的氛围,有时看得人喘不过起来。有的人十年如一日走在申诉上访的路上,早已倾家荡产,负债累累,却始终不想放弃……

 

周六上午,我在北京的一家咖啡厅,接待了几位到北京来申诉的被告人或被害人家属。其中有一位故意杀人案的死者家属,哭诉当地公安伪造被告人自首,一审死缓二审十五年,判决书上写的已赔偿三十七万,他们一分钱都没有拿到。我看了证据材料后发现该案在一审时已经被“动过手脚”,被害人家属又没有请律师,如今再去翻案已几乎不可能,连最高法院都给出了驳回的决定。我能做的,就是好言相劝其回去,止损,过余下的日子。

 

我的助理收集了网上发过来的近百个疑似冤假错案卷宗材料,她根据案情和证据分门别类进行了整理。我初步看了一下,发现有的案件确实已经穷尽了所有的法律途径,但却是纠错无望。比如前段时间我写过的曹育良案,明明是公安伪造报案材料,刑讯逼供,炮制假案,却始终无法正本清源,乃至每每发出文章均遭删除。这份假证据我一眼就看出十大硬伤,但就是不让你说。还有一些案件,则是可以从证据分析出属于错案,只是当事人家属囿于能力和财力,无法获得救济。专业律师要帮助他们,必须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几乎无人会接……

 

发起冤案法律援助联盟,不是心血来潮,而是基于学术研究和公益救人的双重目的。总有一些事情需要有人去做,为了让自己心安。当狱中有冤魂,法律人都是不自由的!

 

我们将做哪些工作?首先,我们会整理候选的冤案材料,包括卷宗和证据复印件、一审二审判决、律师辩护或代理意见、申诉书,以及相关的媒体报道。这部分工作已经在做了。然后我们会对搜集的案件进行分类,从这些候选的案件中筛选出一部分证据确实能支持的案件,根据当事人诉求以及经济状况,决定给予包括法律咨询、代为申诉以及舆论支持的各种形式援助,重点案件会联合相关学者、律师长期跟进。我所在的证据法研究机构会对某些案件开展理论研讨,做出法律意见,甚至通过论文、报告或立法建议推动系统性解决。

 

工作时间和经费如何解决?由于本人长期从事科研以及兼职律师,个人精力和能力有限,但尽量跟法学学者、著名律师建立长期合作关系,邀请一些对冤案法律援助有兴趣的法律人加入其中,并提供必要的办案费用。经费来源一方面靠自己长期办案过程中积累的律师费收入,一方面靠网友和朋友的自愿捐赠,后者需要在打赏时指定用途,我们会专户登记,专款专用。此项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希望以绵薄之力推动中国法治的发展。也欢迎越来越多的人可以加入,或提供帮助。未尽事宜,年底前会有专门制定规章,以为参照。

 

衷心感谢大家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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