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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梅法官喊话冯小刚、刘震云:请不要用浅薄侮辱法律人的智商!

2016-11-24 李晓梅 法天说法

这几天,电影《我不是潘金莲》大热,引得圈内人声鼎沸。这部影片看上去很接地气,很“真实”,实际上戏剧冲突虚假生硬,夸张离奇,编导既不懂法律,也不解信访,还不深入生活,完全凭想象和臆测虚构情节,靠虚伪的同情赚取廉价的掌声,用技巧的小聪明掩盖创作根基的浅薄,用惊世骇俗、标新立异来为自己拉票加分。可以说,这部影片完全是“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的翻版,太过浮躁。

李雪莲不服假离婚成了真离婚,然后为了证明自己不是潘金莲而上访——这是这部影片的“扣儿”。但是无论从事实还是从法律上讲,这个故事框架都是不成立的,是臆想出来的,以此作为贯穿全剧的主线,只能说编导太无知了。

片中李雪莲到法院起诉离婚案,要法院判决自己的离婚是假的。而法院受理了,还做出了她败诉的判决。我就想知道,这个判决的主文是什么,而全片都没有交代,只是闪烁其词地让王公道说“李雪莲、秦玉河去年的离婚是真的”。

这根本就是侮辱全体法律人!因为片中有两个现实中不可能出现的法律硬伤,而这硬伤偏偏是李雪莲上访的原因。

第一个硬伤就是:不可能存在李雪莲的离婚之诉!

首先,李雪莲拿出了离婚证,说明已经离婚了。她只能就离婚后财产纠纷起诉,而不能就离婚提起诉讼。如果她起诉离婚案件,法院不会受理。如果她采取隐瞒方式获得立案,审理后也只能被驳回。而片中起诉前她找王公道出示了离婚证,说明法院已经知道她已离婚,还会立案吗?显然,这个离婚案现实中根本不可能出现;

其次,如果李雪莲要求法院确认离婚是假的,那这个诉就不成立。按照片中的说法,李雪莲要求法院确认她离婚是假的,这个属于确认之诉。但是,她的这个诉没有法律依据,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说白了,就是法院没有职权确认这件事,就像她到税务局办离婚一样,不会给她办,因为不在职权范围内!所以法院正确做法是不予受理,或者受理了“裁”驳。而不是“判”(“裁”、“判”这二字的区别,跟刘冯二位更说不清了,姑且打住);

第三,如果李雪莲认为离婚是假的,她应该起诉民政局,要求撤销颁发的离婚证,秦玉河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实际上,离婚证是否属于可撤销的行政行为还存在争议,但姑且给李雪莲这个诉权,否则刘冯二位更下不了台了;

因此,剧中开场李雪莲的那个离婚案根本不具备存在的可能性。如果一定要把这屎盆子扣到法院头上,那也不是离婚的民事案件,而是个行政案件,被告是民政局,不是秦玉河。

也许刘冯要说,李雪莲是法盲,她不懂这些。

这就对了。

法院每天都会遇到很多像李雪莲这样的法盲,会指导他们按照法律要求来,说清什么请求,归哪管,然后写诉状,填表格,签字,捺印,交费。这是一个很规范的操作流程,所有的法院都是这样运转的。就像去医院看病,得挂号,门诊,体检,会诊,而不是由着你自己躺到手术台上。当然,编导当了医生除外。

第二个硬伤就是,李雪莲想证明自己不是潘金莲非常容易,根本谈不上戏剧悬念。即使她不知道,法院或者政府也会告诉她这个办法,完全用不着信访,而且她稳操胜券。

那就是,起诉秦玉河侵害名誉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而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片中,秦玉河当众说出李雪莲婚前非处女、是潘金莲等语,宣扬李雪莲的隐私,侮辱她的人格,已经构成了侵害名誉权。只要李雪莲起诉,法院一定会判决秦玉河对李雪莲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那么,李雪莲就可以用法院的判决书证明“我不是潘金莲”,问题迎刃而解,还有什么必要上访呢?

也许刘冯又要说了,李雪莲是法盲,她不愿意打官司,她就想上访。但是她上访十多年,期间法院也参与了接访,不可能不告知她应该如何维护权益。即使她不愿通过诉讼解决问题,但诉讼是解决她苦恼的最佳方案,她拒绝就属于非正常信访,是不能因此处理相关人员的,剧中县长、法院院长等都被撤职就是不可能的。

至于片中其他不合逻辑之处,就更是俯拾皆是了。

一个素不相识的当事人跑到法官家里,法官居然穿着制服接待她,还询问案情,查看证据,收下礼物;

当事人是亲戚,显然不是省油灯,主审法官居然不申请回避;

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必须到庭,而被告秦玉河没有到庭,只是委托代理人到庭,而这个庭审还照样进行;

县长、法院院长被撤职了,主审法官王公道不仅没受处理,还当上了法院院长;

县长和王公道要李雪莲写保证书,说将来违反了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没有比这在可笑的了,保证书本身没有法律约束力,凭什么违反了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李雪莲列出长长的杀人名单,市长、县长、院长、王公道在列,可片中李雪莲并没有表现出对这些官员的痛恨,互相很客气,哪有要置对方于死地的迹象啊?

李雪莲表示不再信访,对于相关官员应是福音。现实中遇到这种情况,都会表示赞赏、鼓励,即使感到可疑,只会暗中提防,绝不可能上门要人家写什么保证书,激惹对方;

李雪莲磨刀霍霍,找杀手,这个叫故意杀人的“犯罪预备”,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只不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可片中,李雪莲始终没被追究,让人感到愤恨不已。

至于十几年前法官穿着两年前才改版的法官服,没有交代证人权利义务什么的,就不说了,那对刘冯二位过于苛刻了,虽然他们打着现实主义大旗。

对于一部文艺作品来说,如果没有吃透生活,技巧和手段就毫无价值。可以说,这部影片不值得叫好,特别不应该被法律人叫好。当然,艺术真实与客观真实有一定差别,我们不能苛求影视临摹生活。但对于一部严谨的文艺作品来说,故事的主要情节要禁得起情理的推敲。要创作出有筋骨、有道德、有温度的文艺作品,花拳绣腿、投机取巧、沽名钓誉、自我炒作都不行,急功近利,粗制滥造更要不得。

所以,恳请刘震云、冯小刚不要关在象牙塔里苦思冥想,也不要再以维护法律人的名义侮辱法律人了。


来自李晓梅法官微信公号,已获李晓梅法官本人授权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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