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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个冤假错案,都是射向司法公正的一支箭

2016-12-03 吴法天 法天说法


 
聂树斌被判无罪,聂父痛哭感谢国家。


昨天,聂树斌被判无罪了。被执行死刑的时候,聂树斌21岁,还是一个小伙子,今年若在,是42岁的大叔了。但他的生命,永远停留在21岁。

 

1995年4月27日,他被执行死刑时,我还是一个正在准备高考的高三学生。我不知道聂树斌,也不知道这个案件,甚至都不知道几个月后,我将与法律结缘。知道这个案件时,已经是十年后的2005年了。那一年的春天,我还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准备博士论文答辩,研究方向是证据法。

 

2005年3月15日,《新京报》刊登了这样一则令人震惊的消息:“今年1月18日,河南荥阳警方抓获一名可疑男子,经审讯该男子交代了曾在河北广平等地奸杀4名妇女的犯罪事实。1月19日,河北广平警方将这个名叫王书金的男子押回,之后押解其到石家庄市郊区作案现场指认时,却从受害者同事口中得知,王书金犯下的凶案,案发当年已被当地警方侦破,强奸杀人犯聂树斌10年前已被执行了死刑。”

 

而在此之前,已经有媒体报道的线索。现在有据可查的是,2005年1月19日,《河南商报》发表《河北“摧花狂魔”荥阳落网》一文,报道了河北在逃嫌犯王书金所犯几起强奸罪行,其中包括他主动交待的一起石家庄强奸杀人案。2月底,《河南商报》记者从荥阳警方获知此案另有悬疑,立即前往河北广平县公安局调查,警方证实了这个令人震惊的结果——此案早有“凶手”,而这个叫聂树斌的小伙子已于10年前被执行死刑。最初的报道应该是3月15日《河南商报》发出的。此后,《南方周末》等媒体介入报道,并刊发了流传甚广的《聂树斌冤杀案悬未决,防“勾兑”公众吁异地调查》一文。


当时网易网友的评论

 

2005年4月28日,《南方周末》报道聂树斌案的标题是《河北“聂树斌案绝对不会不了了之”》。我们都认为这个案件想佘祥林案一样很快就有结果,当年媒体曝出的佘案在4月1日就获得无罪判决,随后拿到国家赔偿了。但聂树斌案显然更复杂,也更棘手,因为佘祥林还活着,但聂树斌已经死了。对于已经被执行死刑的案件,翻案的阻力更大。那时我们谁也猜不到,呼格案用了十八年,聂树斌案会用二十一年。

 

我在2005年开始写的关于佘祥林和聂树斌案的研究论文,最终发表在2006年第2期的《中外法学》上,那时我已经是北京大学的博士后,专注于研究刑事诉讼法和证据法,但聂树斌案仍无进展。2007年11月11日我在《法制日报》发表《聂树斌案的制度反思》时,我已经在中国政法大学任教。此前稍早时候,王书金因犯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一审被判死刑,但其主动供述的石家庄市西郊玉米地强奸杀人案未被起诉,王以此为由提出上诉。媒体又有跟进报道。

 

而这一等,又是几年。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高级法院对王书金案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每一个案件节点,媒体都会继续报道聂树斌案,但等的时间实在过于漫长。2014年12月12日,最高法指令山东高院对聂树斌案异地复查,代理律师随后披露了一些细节,网上再次掀起大讨论。我一度认为,聂树斌无罪,王书金也未必是真凶,因为案件中的证据有太多疑点。但我仍然期待着案件重审,给等待了十年的我们一个答案。2016年12月1日,我看到毛立新律师在朋友圈发了一条信息,说夜观天象,聂树斌第二天会判无罪。我认为他应该已经知道结果了。很多人也都在等待聂树斌的无罪宣告。

 

得知聂树斌被判无罪的消息时,我正在会见一位犯罪嫌疑人回来的路上。我看到很多人在说迟到的正义,在说我们等到了司法公正。但我的内心其实是悲凉的,判处聂树斌死刑,只用了半年多时间,而改判无罪,却花了二十一年!我还想到,当年佘祥林被判无罪后,最初的办案人员早已升迁升职,说要追究他们的责任,后来也不了了之。聂树斌案的追责,也未必会顺利,因为在此过程中的阻力已经显示,纠错的成本和代价太大。聂树斌无罪了,谁有罪?正像我九年前写的《聂树斌案的制度反思》中说的,这个侦查制度、审判制度,乃至司法制度,不该承担最主要的责任吗?

 

这些年来,我一直致力于为各种冤假错案提供法律援助。从2007年以来,有多起代理的案件在我的坚持下被撤诉、改判或者重审,有诸如吕同元、张桂振、周钧等一些无辜的被告人重获自由。但我个人能力实在有限,我救得了一个、两个,未必救得了那些仍在伸冤路上的群体,我时常感到无助,感到愤怒,为某些公安机关的滥权,为某些司法机关的肆意,为某些权力部门的干预!如果说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伪造办案文书、刑讯逼供、捏造犯罪事实,已经炮制了曹育良冤案的话,那么益阳市公安局正在做的,就是酝酿和制造吴正戈夫妇冤案。



 

前不久,我被邀请进入一个冤案申诉群,里面有来自全国各地的几百位申诉人,以职务犯罪案件为主。他们或终日交流申诉、上访、发帖的经验,或奔波于各个部门之间递交材料,或十年如一日地走在进京喊冤的路上。什么地方有冤案平反,他们会欢欣鼓舞,什么地方又添了新的冤案,他们会感同身受。他们既坚强又脆弱,既敏感又固执,既义无反顾又患得患失,那种矛盾、困惑、悲壮、抑郁、纠结的心态,不是身在其中的人很难体会。

 

武汉的朱桂华,这几年来一直为夫鸣冤。2013年3月,武汉市检察院办案人员伪造武汉市公安局的拘留证、逮捕证抓捕唐飞,并伪造证人证词栽赃唐飞受贿100万元。目前已有多家媒体报道,唐飞的拘留证、逮捕证经多方核实证明是假的。案情看起来匪夷所思,但唐飞仍因受贿罪被判十一年,已被非法关押三年零八个月且仍在继续。朱桂华向湖北省高检递交申诉状及相关证据已四个月了,仍未得到回应。

 

江苏的朱祥锋,是替哥哥朱祥林申诉。检察院的相关办案人员迫使商人葛某把2007年向朱祥林与朱祥锋还钱时的十万元利息说成是行贿款,并以不让朱祥林女儿出国留学、拘查朱祥林妻子等行为威胁朱祥林,最终使朱祥林违心的承认收到的利息是受贿款,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而今朱祥锋查清账目后,找到了无罪证据,为朱祥林申诉,检察院审查六个月后中止审查,也不说原因,至今无果。

 

丛刚原是广西北海市造漆厂厂长,北海市银海区检察院在无管辖权无理由的情况下以受贿一万元对丛刚进行逮捕。由于所谓的受贿一万元是假的,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而丛刚在侦查阶段极力翻供,为防止丛刚出来控告他们非法办案,检察院不得不伪造另一个罪名对其处以极刑,最后以受贿一万元判一年,挪用公款96万判11.5年,合并执行12年,已被关押6年5个月。银海区检察院在办理丛刚案件过程中的枉法行为家属收集有各种书证证明。

 

武汉的彭华刚,因淘汰落后产能政策执行过程中有两家企业存在是否符合标准的争议,被控滥用职权和受贿,疲劳讯问加精神折磨,导致虚假认罪,一审判十年有期徒刑。后查明其只是上传下达,根本不存在实质审核权,滥用职权无从谈起。所谓受贿的12万,行贿人均否认,无具体时间、具体地点、具体细节,自己也翻供喊冤,二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后改判三年半,再上诉,三年半已到仍未宣判。实际上,检察院查了两年只查到四万多元的人情往来账。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林业局的刘晓,被当地某副检察长以“把以上级拨付给师林业局的葡萄新品种推广费4万元说成是行政事业经费”为由,羁押了715天。案件两次退侦,起诉后撤诉再起诉,三上三下,八份判决,最后认定刘晓贪污35700元,使刘晓蒙冤12年。他坚持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已接到最高院视频接访,等待结果中。

 

浙江省临海市教育局陈振华,他的妻子在患癌症医疗期被校办厂辞退,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基于领导同事们的同情和照顾,为其安排临时工并每月发了病假工资1042元,合计发放的1.7余万元被认定为“吃空饷”并以受贿罪论处。他认为这案件实在太冤,于2016年10月25日已向浙江省高院、检察院递交了申诉状。

 

湖南郴州的李日华,2009年作为打黑大队长,举报当地公安局副局长为黑社会保护伞,结果自己被栽赃陷害打成组织领导黑社会罪,涉案的十几名被告人因遭受刑讯逼供,一审开庭全部翻供,辩护人为李日华做无罪辩护,所指控的七项罪名李日华均未参加,但仍被判二十年有期徒刑。上诉后,张南宁律师做无罪辩护,二审不开庭审理直接维持原判。李日华服刑七年,至今仍在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山东的王协力,原任莘县农业局局长。2011年,莘县检察院向农业局索要“保护费”400万,王协力仅支付100万,致使检察院恼羞成怒、意欲报复。王协力在2012年退二线2个月后被立案,在19个月的侦查中,检察院借办案之机,作强盗之事,如在没有处置权的情况下,把农业局90多万的建筑材料以150万元高价转卖。该案后历经2次退回补充侦查,3次开庭、3次聊城中院延期审理、1次报山东省高院延期审理,3次报最高院延期审理,一审时间长达24个月,二审13个月,有多位名律师介入法援,仍被判17年有期徒刑。

 

杭州淳安千岛湖的王森猛案。2012年4月,鲁家田村支书汪苏良被村民联名举报有贪腐行为,淳安县纪委找其调查了解,汪苏良谎称从村民汪则刚处收到的一万元现金已用于行贿王森猛。淳安县纪委据此双规了王森猛。淳安检察院与纪委联合办案,迫使王森猛承认受贿,并以涉嫌受贿进入司法程序。王森猛在检察院阶段翻供,称遭刑讯逼供,并未收受任何贿赂。法院最后判处王森猛受贿和滥用职权,有期徒刑四年。目前在向浙江省高院申诉之中。

 

江苏常州钱农,原江苏省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兼影像科主任,2014年3月22日被常州市天宁区检察院带走调查逼迫他承认受贿,要求钱农按照他所设想的数额一次又一次的说直到他们满意为止。期间没有同步录音录像,没有任何实质证据,钱农医院所用胶片供应商价格为全江苏省最低价(有招标可查),无吃回扣的可能性,却在仅有口供的情况下判处钱农受贿,目前在申诉中。

 

南京六合农开局董明玩忽职守案是南京市六合区检察院于2014年通过非法羁押其妻,3天后在无案件来源无犯罪证据的情况下抓董明,并以“关老婆”威胁,获得想要的口供且对笔录进行篡改使董明认罪。在无证据证明董明是项目总牵头人总负责人的情况下,认定董明就是负责人,从而判决认定董明犯玩忽职守罪。

 

湖南株洲的姜久光是白手起家的商人,通过艰苦创业积累了不菲财富,用自有资金外借,收取一点利息。在外债无法收回后,委托其姨夫代为讨债,涉嫌非法拘禁,结果全家连带朋友全部被抓,扣上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为大帽子的九项罪名,查封全部财产。一审打掉了六项罪名,另有高铭暄、陈兴良、张明楷等刑法专家都认为不构成涉黑。案件拖延四年半,至今未判,全部财产未解封。

 

沈西红,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原农业局局长,于2014年11月被仙居县检察院错误羁押侦查,用刑讯逼供突审沈40多天,致使沈2次昏倒送医院救治,还恶意以“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为由,违法限制律师会见近7个月,侦查13个月,退查2次,在没有任何依据,也没有沈本人认罪口供的的情况下,仅凭矛盾百出的他人口供错误起诉、枉法裁判沈西红,指控沈贪污2.1万元,判刑2年,滥用职权罪判处半年。家属认为这是台州第一起零口供的冤案。

 

江苏滨海邓成蔚案。在纪委二次几个月调查没有找到受贿证据情况下对邓成蔚实施了残酷的刑讯逼供行为,造成左胸锁关节脱位,构成轻伤二级。办案人员对邓成蔚实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并且阻止律师会见,检察院刑事立案后仍将邓成蔚关押在双规点,相关证据材料在一审开庭时公诉人未出示,在律师查看证据要求质证时未能得到正面回复。最终邓成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山东曾凡锦,原任郓城县公安局原经侦大队指导员,2009年在他的妻子病危时曾接受过领导送来的2万元救命款。法院判决书中还认定他在2002年带领季洪涛、刘磊为生资公司催收欠款并在收到欠款后多次提议并分得的6000元,被定性为贪污罪,但季洪涛、刘磊事后录音文件与他俩在公诉机关指证曾凡锦贪污的证言不符。曾凡锦最终被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在判决做出未向曾凡锦宣判的情况下将其送进监狱。出狱后的曾凡锦通过多种方式拿到判决书后竟然发现执行通知书与判决书中的案号、内容不一致。该案现在已向最高院申诉。

 

浙江丽水的应红星于2014年7月31日被检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先后辗转三个看守所跨地区羁押,遭受残酷虐待、疲劳审讯和精神折磨,被威胁抓捕妻子、骚扰正上高三的孩子及年迈父母,被检察官以家人为筹码进行死亡威胁致其彻底崩溃,遂昌县法院在“行贿人”、“受贿人”口供矛盾百出却证人不出庭质证、不调取关键通话记录、无视辩护律师提交的大量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判定应红星受贿9万元,判有期徒刑5年六个月,上诉后维持原判。此案件现为最高检挂牌督办27起司法不规范案件之一。

 

吴毅原是江苏省扬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新城西区办事处主任,于2012年12月26日被扬州市检察院错抓。在侦查期间所做的有罪供述被一审法院作为非法证据全部排除了,唯一一份有罪口供来自于江苏省检察院制作的《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犯罪嫌疑人吴毅提审讯问笔录》,但无录音录像,也无笔录原件,是复印件,而且内容是伪造篡改的。法院拒不认定真正贪污犯2008年贪污的10.78万元。吴毅一审已经被判12年,二审改判5年6个月。该案2016年9月被列为《最高检通报12起检察人员违纪违法典型案例》之一。

 

李虎原任是山西省晋中市国资委监事会主席,患有心脏病、脑梗塞、高血压、胆结石等多种疾病,常年在外就医,由于做心脏病瓣膜置换手术前必须先做胆结石手术,所以当李虎在晋中市人民医院做了胆结石手术出院,创口未愈合需静养的情况下因为先期买房向亲戚程永珍借款26.4万元被认为是受贿款因此被“两规”,随后被检察院立案侦查,宣判。现李虎因犯受贿罪一案在山西省省汾阳监狱服刑,现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中。

 

张闯,原吉林省辉南县发改局副局长,2010年6月被县检察院用辉南县财政局出具的虚假证据,恶意构陷为“滥用职权”,同年12月24日被县法院判处“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分”。但根据国家发改委[2005]31号令第十四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张闯连项目初审权都没有,滥用职权无从谈起,而且,未致损失却犯了滥用职权罪,损失非张闯所致,乃辉南县财政局滥用职权、违法违规拨付项目资金造成的,与张闯丝毫关系都没有,张闯却替财政局背黑锅。

 

2013年12月3日郑加云被浙江省长兴县纪委双规时,检察院办案人员同时介入。长兴县人民法院后来作出了证人黄顺华、邱树林、段长红关于向法院作证澄清的没有给郑加云送钱的证据和理由不予采信为由,判决郑加云犯受贿罪,处10年半有期徒刑。郑加云以在被长兴县纪委双规和检察院审讯期间受到刑讯逼供,被迫按照长兴纪委办案人员的要求违心编造了根本不存在的虚假口供为由,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开庭审理中,湖州市检察院当庭撤销了关于对邱树林向郑加云行贿的指控,但仍判郑加云犯受贿罪,处10年有期徒刑。目前,浙江省高院已经受理了郑加云的申诉,正在审查过程中。

 

江苏的丁如俊,在南通纪委彻查一个半月没有查出任何问题的情况下实施了刑讯逼供。同时抓老婆当人质,抓证人诱供逼供,最终造出了207万的受贿额。双规三个月,检察院立案后,进一步“做案”“圆案”,伪造笔录、彩排录像、指供取证。开庭时律师均作无罪辩护,然而最终,丁如俊仍被判七年有期徒刑。

 

王留栓、陈超岳原系河南方城县供销社主任和副主任。2005年,县政府决定通过招商引资的形式,欲成立河南胖哥健民食品有限公司,县社负责该项目实施。2010年,一审法院隐瞒事实、篡改无罪证据,强行认定未出分文的当事人为公司“股东”,以挪用公款罪判刑。2012年,在县政府主导下,合资公司归还当事人的债务后,县社起诉解散公司,当事人仍被认定为股东;2015年,王留栓、陈超岳依据已生效的刑事和民事判决书,以“股东”身份起诉方城县政府侵权违法,但法院又说他们不是真实的股东,其股东权益不具有合法性,不受法律保护,前后矛盾。此案经最高院视频接访后,已决定调卷申理。



 

类似的案例,我还可以随手举出几十个来。每一个案件背后,都有大量的申诉材料和证据,几乎每个家庭都为之倾家荡产,伤痕累累。我曾经多次劝返其中一些多年申诉看不到希望的案件,也曾经为其中一些案件提供力所能及的法律支持,但那筚路蓝缕的伸冤之路,对每一个身在其中的人都像是一条不归路,又像是一片充满泥泞的沼泽,越是挣扎,陷得越深。如果不是真有冤情,手上真有证据,谁愿意放下安逸的生活,背井离乡,风餐露宿地奔走在这条艰难的路上?如果司法不能给他们最后的公正,谁可以给他们说法?

 

目前中国刑事案件的平反,几乎都是借助“真凶出现”或者“亡者归来”的小概率事件,而刑讯逼供、枉法裁判、证据不足的案件,却很难通过正常的申诉翻案。一旦公安办错案,因为纠错成本大,互相制约不够,检察院、法院跟着错,一条路走到黑。一审一旦错判,二审改判的几率就大大减少,将错就错变成了大概率。申诉阶段,做出生效裁判的法院不会自打脸,纠正错误,而上一级法院也很少会纠正下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有的判决甚至在做出判决前已经请示过了。大量的申诉案件就从五湖四海汇集到最高人民法院。

 

我没有统计过最高人民法院每年收到的申诉案件,但相信这个数字不会少,真的辛苦他们了。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刑事申诉案件,一向是高冷的态度,不给具体时间,不给具体结果,甚至不告知是否立案。在驳回的通知书上,我们几乎可以看到非常简单的套路式措辞,无非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判没有错误云云。甚至出自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份驳回通知中,我曾看到“你已供认”的表述,但实际上那个案件是零口供,被告人根本就没有认罪供述。这不禁令人怀疑,审查该申诉的法官究竟有没有看材料,否则怎么会犯如此低级的错误呢?

 

聂树斌案申诉拖了这么多年,哪怕出现了“真凶”王书金之后,还拖了十一年,有媒体报道说这背后有人为的阻力,河北政法王张越,连通北京与河北的政法势力,上下其手,设置了“不得翻案”的红线——只能等到这些人因触犯法纪被抓,聂树斌案才有转机。可见,权力干预在申诉翻案的过程中成了最重要的阻力之一,但目前司法系统内却很难化解,对案件能拖就拖,久拖不决,甚至有的公检法机关成为权力的马前卒,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为虎作伥,助纣为虐。几乎每一个冤案背后,都有权力腐败的幽灵在游荡。

 

每一个冤假错案,都是射向司法公正的一支箭。那些兢兢业业,奋战在司法办案前线的法律人,他们为正义大厦添砖加瓦,却有可能被这些像白蚁一样的错案日夜蛀噬,功亏一篑。正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 ,犯罪虽然触犯了法律——但只是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判则毁坏法律——就好比污染了水源。我真心提议,把12月4日的普法日,变成不仅向公民普及法律的宣传日,更向公安司法人员强调防止冤假错案的纪念日!

 

然而,我们依然无法忽视,这背后深层次的制度变革需求。例如,彻底改造侦查过程中的未决羁押制度,避免变相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严格贯彻取证过程中的全程录音录像,加强律师的辩护权和程序参与权。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加强办案人员和辩护律师的沟通,及时发现和纠正侦查违法和程序错误。审判阶段,把证据调查和质证放在更重要位置,促进庭审的实质化,减少审委会对裁判结果的过度干涉,更要防止审判外的权力干预。发挥上诉审功能,提高二审纠错的比例。一旦进入申诉阶段,把申诉程序也诉讼化,让当事人有参与程序的可能……

 

我记得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台湾发生过一起著名的冤案,我们称为王迎先案。有人持枪戴假发、鸭舌帽、口罩,闯入台湾土地银行古亭分行洗劫,抢走新台币五百多万元后逃逸。此后,一名酷似疑犯的出租车司机王迎先被检举,并遭到调查小组刑讯逼供,被迫承认犯案。他在带领警方寻找犯案工具及赃款之过程中,趁机跳桥自杀明志。不久后真凶李师科被逮捕,后被判死刑,舆论大哗。因王迎先事件发生之故,台湾通过《刑事诉讼法》第27条修正案,规定被告可以随时选任辩护人,并可以在侦查讯问时在场,以期避免刑讯逼供再度发生。此后拉开了台湾刑事诉讼制度二十多年的改革,几乎每年都有修法,相继规定了律师在场权、沉默权、非法证据排除、传闻证据规则、交叉询问等一系列的制度保障。

 

当年,台湾也曾经刑讯逼供盛行,冤案遍地。参与王迎先案刑讯的警察,几乎清一色地从中央警察大学毕业,有的还是硕士,多数人在美国受过专业培训。但他们制造了冤案,也把自己送上了被告席。很多冤案制造者,专业水准和个人素质其实并不低。参与张高平叔侄冤案的办案人员,是全国三八红旗手,是破案能手,多次立功受奖。李久明案的刑讯逼供者,甚至包括了公安分局的副局长。冤案的形成,其实与办案人员的素质没有必然关系,身在制度的陀螺中,谁都有可能成为牺牲品。下一个,也许是你。

 

米兰达虽然是一个劣迹斑斑的强奸案被告人,但他却让保障被告人权利的米兰达警告深入人心,王迎先自杀明志,却开启了台湾刑诉法修改的大幕。人死不能复生,但呼格和聂树斌的生命,如果能唤醒中国刑事司法制度深入改革,那他们的名字将永载史册,激励数百万法律人前行,并照亮我们未来的路。



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可以查看最高人民法院聂树斌案判决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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