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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的司法控制

2016-12-27 吴法天 法天说法


 

在给每一届研究生讲刑事诉讼法时,我都会给他们讲一个从我的老师那里听来的经典笑话:美、德、中三国警察进行侦查技能大赛,目标是抓捕事先放在森林里的一只兔子。美国警察首先出动,进行严密的布控和跟踪,调来了直升机等先进设备,GPS都用上了,出动100名全副武装的警察,折腾一上午,也没能抓到这只兔子,以失败告终。接着德国警察上场,他们动用了50名警力,制定了详细的追捕计划、采取了秘密的地毯式搜索,折腾了几乎一下午,也是一无所获。最后太阳快落山了,轮到中国警察了。只见两名警察叼着烟、捋起袖子,提着两根警棍就进了森林,不到烟抽完的功夫,就见他们拖着一只被打得鼻青脸肿的狗熊出来了,那只狗熊边哭边喊:“别打了,别打了,我就是兔子!”



 

笑完之后,学生们都会对这个笑话背后体现的不同的刑事侦查理念进行热烈的讨论,进而引发对刑事诉讼法比较研究的兴趣。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永远是刑事侦查过程中不断冲突和博弈的两项价值观。既能获得高效的打击犯罪的成就,又能很好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权,这是每个法治社会都孜孜以求的目标。但在有限的司法资源条件下,它们又是此消彼长的关系:打击犯罪效率的提高往往以牺牲一定的人权保障为代价,而人权保障的提升又必须在一定程度上牺牲打击犯罪的力度。在特定的国家和特定的时期采用何种刑事政策,需要综合考虑社会治安的状况、侦查的条件和水平以及国民的可接受性,永远没有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模式。无论是标榜人权至上的美国、以严谨著称的德国,还是不断走向法治的中国,其实都不可能在打击犯罪或者保障人权之间选择一极,而只能是在两者之间像钟摆一样左右权衡。当警察机关过于关注人权保障而降低打击犯罪的效率时,民众对社会治安的抱怨会为成为侦查部门的巨大压力;而当警察机关过于重视打击犯罪而忽视人权保障时,因错误侦查而导致的冤狱又会变成人们谴责司法不公的例证。因“爱之深而责之切”,我的老师以对中国的个别警察以幽默和夸张方式嘲讽,用心良苦。但笑话中的那只可怜的“狗熊”,其实在任何国家的刑事侦查中都能找到原型。



 

曾几何时,纠问主义盛行于欧洲大陆,刑讯逼供被视为合法地获得犯罪嫌疑人口供的手段,屈打成招的刑事错案不胜枚举。思想启蒙运动吹响了刑事司法改革的号角,但荡涤欧陆的大革命却没能把野蛮、残忍而不人道的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从侦查程序中彻底清除。无论是法国罗伯斯庇尔当政时期以正义为名对异己的倾轧,还是前苏联斯大林时期对革命群众的血腥清洗,抑或我国“文化大革命”时期讯问嫌疑人时的“供逼信”,都是纠问式侦查模式阴魂不散的写照。为了遏制刑事侦查中的这个毒瘤,现代法治国家开始实行侦查的司法控制,即由代表中立和公正的司法权来控制侦查程序,以抑制权力的滥用。例如,以“司法令状主义”限制强制措施的任意行使,把侦查的合法性纳入司法裁判的对象中,赋予被追诉者申请司法救济的权利。这样一来,传统侦查过程中侦查者和被侦查者的直接对立模式就变成了有第三者参与裁判的三角模式,而这种模式正是诉讼的典型特征。因此,侦查的司法控制也被称为“侦查的司法化”。这种变化,自20世纪以降方兴未艾,很多国家都上升至宪法的高度,美国宪法修正案的权利法案、法国宪法以及德国基本法中,都能见到确切的规定。

 

对于一个公民而言,自由乃是最宝贵的权利。限制人身自由的规定必须在法律乃至宪法中予以规定,正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这种基本权利。当强制侦查权仍由我们的警察机关一手掌控的时候,那条“任何人不得在与自己有关的案件中担任法官”的“自然公平”原则实际上已不复存在。当我们就像那只误闯丛林的狗熊一样,胆战心惊地提防可能随时而来的搜查、拘留、逮捕、监听甚至屈打成招时,正义岂不是过于遥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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