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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人为何状告公安局?

2017-02-17 吴法天 天下说法


 

他生在旧中国,长在红旗下,是一位地道的农民,没太多文化。

 

农村里恶霸非法占地,他外甥去理论,被打伤了。派出所拖着不处理,年届七十的他跟五十多岁的妹夫去找公安局。副县长兼公安局长在办公,他怕自己的鞋沾了光洁的地面,脱了鞋子小心翼翼地进去。局长在他们的信访材料上签了字,他要求再盖个章,局长不管,就出去开会了。

 

马上来了一拨人,让他赶紧离开,他请求盖个章再走,对方就开始指着他的鼻子骂。他还是跟对方理论,请求,自始至终没有动过一根手指头。一个警察领导一下子就把他撂翻在地,拖出去,几个人把他四仰八叉抬下楼去,再一路拖行,把他拷上手铐,说他扰乱办公秩序,拘留七天。

 

这是人民警察吗?他想不通,起诉公安局。公安局说他辱骂工作人员,扰乱机关工作秩序,情节严重。他说他自始至终没有骂过。公安局被迫提交了全程录像,果然视频中他只是在请求,言语粗暴的反而是对方,行动粗暴的也是对方,那个突然撂倒,他们解释说是“搀扶”。在几位大汉的搀扶下,老人倒地,然后被一路护送到楼下,也许还有人工呼吸?

 

我总觉得这样的行为如果发生在民国的警察局,可以理解。但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安局,不能理解。我愿意为这位老人提供法律帮助。在一审开庭时,法庭座无虚席,当地很多老百姓都来旁听。他们亲眼目睹了我把公安局驳得哑口无言,有的人还暗暗地鼓了掌。如果这个庭审录像可以调出,我觉得也会很精彩。

 

我所不知道的是,庭审后几个月究竟发生了什么,使得形势一夜之间发生了变化。本来已经准备败诉的公安局,突然不用撤销行政处罚了。据知情人士跟我讲,本来是撤销行政处罚,审委会在讨论该案时,最初也是以15:2的比例判定公安局败诉的。后来政法委干涉,重新投票,改了审委会意见。这个细节但凡有假,公安局可以抓我,但抓我之前最好去审委会挨个问清楚,谁在影响司法公正,谁在左右裁判结果。

 

老人上诉,我愿意再为他出庭一次,我不信中院的天空也一样黑。

 

毕竟,法院的屋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徽,法官的肩上,有象征公正的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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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版大约十分钟



 

七旬老农呼请娄底中院依法撤销违法行政处罚决定、错误判决

 

尊敬的高院长:

我叫罗忠信,男,1948年3月30日出生,农民,住双峰县石牛乡鱼形村王石村民组,联系电话:1815278XXXX。

2016年6月13日,双峰县印塘乡梅子坳村海龙王槟榔厂老板贺楷龙占用组上的基本农田扩建厂房,我外甥朱永岭举报到印塘乡国土所,国土所下发了停工通知书。然而贺楷龙对印塘国土所的停工通知充耳不闻,继续施工占用,朱永岭阻拦施工时被贺楷龙等人打成了轻伤二级,但印塘派出所对此案一直不予处理。后来朱永岭与父亲朱继余多次到印塘派出所、县公安局信访室、法制大队、局长处反映,在湖南红网发帖投诉,但印塘派出所依旧置之不理。7月12日凌晨,朱永岭停放在家中的面包车被不明人员用红色油漆喷上“杀”字,这使得朱永岭一家人心惶惶。

2016年7月14日,朱永岭找到双峰县公安局黄祥光局长投诉印塘派出所行政不作为,局长电话指示郭省锋所长尽快依法处理,但事情并未得到解决。万般无奈之下,7月18日上午,朱继余找到我,一起前往双峰县公安局黄祥光局长办公室投诉,黄局长听了后,在我们带去的材料上签字批示“请佘党委、郭所长依法处理”。因担心印塘派出所再次借口推脱,便请求黄局长在批示材料上盖章,黄局长因开会离开办公室,没有盖章,我与朱继余便在局长办公室等待局长散会盖章。等待期间,一群人来到局长办公室,还未介绍身份,一穿黑色短袖男子(之后经人介绍是陈春华书记)用手指指着我并大声责问、呵斥“你叫什么?你哪里的?有什么事情?局长都给你批示了,还要怎么样?快下去,不下去等下要吃亏的”。我已年近70,被一个小我20多岁的人用如此粗暴、不尊重的态度怒斥,便回了几句“你人形麻屁样”。他们要求我和朱继余到信访室去,但黄局长已在材料上签字,这事没有再去信访室的必要,只等局长盖章,便承诺盖了章就走。随后双方经过一段时间的沟通,我和朱继余已同意下楼。但在我示意要与陈春华书记说句话时,治安大队副大队长彭志平突然把我拽倒在地,随后几个人将我抬下楼,到一楼后,其中两人拉着我的双手在地上倒拖十来米,此一过程造成我的头部受伤。而后有民警用力踩上我的后背,强行给我戴上手铐,并限制我的人身自由长达14个小时。

2016年7月18日晚23时许,双峰县公安局以我扰乱机关工作秩序,致使机关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情节较重为由,作出双公(治)决字[2016]第0714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我治安拘留七日。2016年7月19日,双峰县公安局对殴打朱永岭的两名凶手贺楷龙、贺安阳刑事拘留,后真凶贺楷龙拘留14天后被释放,替罪羊贺安阳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我不服公安局对我的处罚,于2016年8月9日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处罚决定书,双峰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 2016年12月21日作出(2016)湘1321行初44号行政判决书,并于2017年1月6日送达本人,判决驳回我的诉讼请求。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已于2017年1月12日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我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据以定案的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从而作出了错误的判决。

1、我没有辱骂双峰县公安局工作人员的行为。

年近70岁的我是被陈春华指着鼻子怒斥,是被这种不文明、不礼貌、不尊重人的态度激发、诱使我才说了几句“人形麻屁样”,这句双峰方言的意思就是你那么凶干什么,你有什么了不起,我也多次强调我不是在骂娘。这句话根本不存在任何辱骂的意思。

2、我的行为不构成扰乱办公秩序,也没有致使局机关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我陪同受害人的父亲朱继余到双峰县公安局投诉,是为了让局长督促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把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此前局长电话要求印塘派出所所长尽快依法处理此事,却没有得到任何解决,此次为防止派出所再次借口推脱,便再度请求局长以书面形式对该案依法督办,此一请求合情合理合法。同时,局长对材料进行批示及之后公安机关对该案件立案处理足以证明我和朱继余此次到局长办公室投诉的合法性、合理性。因此,我的行为并非在扰乱局机关办公秩序。

此次事件发生在局长办公室,视频资料显示,当时局长因开会已离开办公室,并未在办公室办公,该办公室亦无其他工作人员正在办公,我并未大声喧哗,起哄闹事,也未长时间占据办公室,影响局长或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而且公安局的工作人员接待群众,解决投诉问题,是其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所应当履行的职责,是其正常工作的一部分。因此我在局长办公室等待局长回来在材料上盖章的行为没有致使局机关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另外,朱继余与我是一同进入局长办公室,向局长投诉派出所行政不作为,在局长办公室等待局长盖章,朱继余与我实施的是同一行为,但事后仅有我受到行政处罚,这明显是双峰县公安局滥用行政处罚权,对依法投诉的我进行打击报复。

3、一审判决对双峰县公安局在办案过程中的程序违法问题未进行审查,违反法律规定。

首先,双峰县公安局不仅未告知我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而且拒绝听取我的陈述、申辩,在拘留前我无数次在反复强调并发毒誓我没有阻拦朱继余离开局长办公室。其次,治安大队副大队长彭志平是事件发生时的一方当事人(彭志平在局长办公室把我拽倒在地),又是案件证人,对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负责人也是彭志平,这明显违背了回避原则。对于上述种种双峰县公安局办案程序严重违法的问题,一审法院均未进行审查,且在一审判决书中只字未提,并直接认定双峰县公安局对我作出的处罚决定符合法定程序,明显违法。

4、一审判决据以定案的证据不足。

第一,一审判决在证据认定部分表述:“对被告证据中的视听资料应予认定,对证人证言,情况说明等证明材料中明显与视听资料不符的部分不予认定,对其他部分予以认定”。这一部分明显的自相矛盾。一审判决既已认定双峰县公安局提供的证人证言与情况说明与视听资料不符,就意味着公安局民警的证言中存在虚假之言,是讲假话、作伪证。他们所有证言及情况说明已不具有真实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第二,纵观本案全部证据,只有在双峰县公安局工作的几位工作人员在证人证言及情况说明中称我的行为扰乱了公安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但这些工作人员的证人证言及情况说明均不具有真实性,不应作为证据使用。而且,视频资料经过剪辑,双峰县公安局将其工作人员实施暴力行为的片段删除,此一视频资料不具有完整性。而本案并无其他证据证明我有扰乱办公秩序的行为,并导致机关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高院长,法律规定,公安部门办案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但双峰县公安局滥用行政处罚权,违法对我作出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将合法投诉的我拘留七日。双峰县人民法院在未查清违法行为及后果的情况下便草草判决驳回我的诉讼请求,维持公安的处罚决定。此一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在据以定案的证据不足,这明显是对双峰县公安局存偏袒之心,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我本是合法投诉,却反遭治安拘留,失去了七天的人身自由,社会的公平正义何在?司法的公正又何在?今日特具书前来,请求高院长督促贵院行政审判庭依法开庭审理本案,公平公正判决,还我以公道!不要让老百姓在对公安机关失去信赖后,再对法院失去信赖!

 


呼请人:罗忠信

                                 2017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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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视频大约三十分钟


延伸阅读:


受害人家属信访反被拘留,行政诉讼进入第二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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