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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忠信诉双峰县公安局二审意见

2017-02-21 吴老师 天下说法

 

编者按:这是2017年2月21日下午根据湖南省娄底中院行政审判庭开庭时本人发言的整理。不作为代理意见。刊发于此,供学习研究和批判之用。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昊庭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罗忠信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双峰县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案二审代理律师,参加今天的庭审活动。通过研究本案证据材料,全程参与本案一审、二审并聆听今天的开庭,我对本案已有了非常清楚的了解。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诚请采纳。

一、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一审判决认定:“本案上诉人罗忠信至被上诉人负责人办公室反映情况,在被上诉人负责人已经书面批示的情况下,仍拒绝离开办公室,经被上诉人工作人员多次劝解要求其到信访室反映情况,上诉人不听劝告,辱骂被上诉人工作人员,在局长办公室滞留,扰乱了局机关的办公秩序,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且情节较重”。此一事实认定明显错误,不能与被上诉人提供的视听资料相符合:

1、上诉人罗忠信不存在辱骂被上诉人工作人员的行为。

执法录像视频清楚的显示,上诉人罗忠信在被上诉人负责人办公室与被上诉人工作人员沟通过程中,自始至终都没有任何肢体上的动作,一直是坐着,语气平和地与工作人员沟通。上诉人拒绝离开黄局长办公室仅仅只是为了等黄局长散会后回来盖章,但却遭到被上诉人纪委书记陈春华指着鼻子责问、训斥。老一辈的人最是注重人与人之间、长幼之间的尊重,年近70岁的上诉人系被陈春华这种粗暴的工作方式、不尊重人的态度激发、诱使,才说了句“人形麻屁样”,这句方言在双峰话里的意思就是你那么凶干什么,你有什么了不起,同时上诉人多次强调他不是在“骂娘”。此一事实证实,上诉人没有辱骂工作人员的行为。

请二审法院注意当时的语境,不能割裂上下文单独看罗忠信的言语。录音和录像文件中,我们都能看到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态度粗暴,而上诉人一直是请求的语气。尊重是相互的,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不尊重老人在先,老人抱怨在后。我们的公安,是人民公安,不能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因此,代理律师认为,一审判决将此句生活中常见的口头禅解释为辱骂,并以此认定上诉人辱骂被上诉人工作人员,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符,有偏袒被上诉人之嫌。

2、上诉人罗忠信依法投诉之行为不构成扰乱局机关的办公秩序,亦未致使局机关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上诉人罗忠信因双峰县印塘乡海龙王槟榔厂的老板贺楷龙等人非法占地并打伤其亲属朱永岭,犯罪嫌疑人贺楷龙逍遥法外,公安机关对案件久拖不决,致使受害人及家属不断的受到骚扰和威胁。在此情况下,上诉人为了让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把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陪同受害人的父亲朱继余到被上诉人处请求局长批示督办。且此前局长电话要求印塘派出所所长尽快依法处理此事,却没有得到任何解决,此次为防止派出所再次借口推脱,再度请求局长以书面形式对该案依法督办,此一请求合情合理合法。同时,局长在材料上进行批示及之后公安机关对该案件立案处理的事实足以证明上诉人罗忠信及朱继余此次到局长办公室投诉的合法性、合理性,而非是在扰乱局机关的办公秩序。

此次事件发生在局长办公室,视频资料显示,当时局长因开会已离开办公室,并未在办公室办公,该办公室亦无其他工作人员正在办公,上诉人并未大声喧哗,起哄闹事,亦未长时间占据办公室,影响局长或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上诉人在局长办公室等局长散会回来盖章的行为并非是滞留,被上诉人工作人员接待群众,解决投诉问题,系其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所应当履行的职责,向上诉人释明是其正常工作的一部分。因此,此一事实足以证明,上诉人罗忠信之行为没有造成被上诉人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事实后果。

另外,朱继余与上诉人一同进入局长办公室,向局长投诉派出所行政不作为,在局长办公室等待局长盖章,朱继余与上诉人实施的是同一行为,但事后仅有上诉人受到行政处罚。该事实表明,被上诉人存嫌滥用行政处罚权,打击报复依法投诉的上诉人之实。

因此,我们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在局长办公室滞留,扰乱了局机关的办公秩序,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明显错误,违背了客观事实。

    二、一审判决对被上诉人在办案过程中的程序违法问题未予审查,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本案中,被上诉人不仅未告知上诉人该项权利,而且拒绝听取上诉人的陈述、申辩。因此,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过程中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显属程序违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然而,被上诉人在对上诉人罗忠信作出拘留处罚时,未告知上诉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权利这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显属程序违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本案中彭志平是事件发生时的一方当事人(彭志平在局长办公室将上诉人罗忠信撂倒在地),又是案件证人,对上诉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负责人也是彭志平,此一事实足以证实,被上诉人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的回避原则。

综上,代理律师认为,对于被上诉人办案程序严重违法的问题,一审未进行审查,且在一审判决书中只字未提,并直接认定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作出的处罚决定符合法定程序,明显错误,违反了法律规定。

    三、一审判决对证据的采信、认定明显自相矛盾,违反了证据规则;全案据以定案的证据不足,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有扰乱办公秩序的行为及上诉人造成了机关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违法后果

1、一审判决在证据认定部分表述:“对被上诉人证据中的视听资料应予认定,对证人证言,情况说明等证明材料中明显与视听资料不符的部分不予认定,对其他部分予以认定”。这一事实表述毫无逻辑,明显的自相矛盾。一审判决既已认定被上诉人提供的证人证言与情况说明与视听资料不符,就意味着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的证言中存在虚假之言,作伪证之实,其所有证言及情况说明已不具有真实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应当全部不予认定。而一审法院对该证人证言及情况说明部分认定,部分不认定,并将其作为定案依据,此一事实证实,一审判决对证据的采信认定明显自相矛盾,违反了证据规则。

2、纵观本案全部证据,只有在被上诉人处工作的几位工作人员的证人证言及情况说明中称上诉人的行为扰乱了公安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但是被上诉人工作人员的证人证言及情况说明均不具有真实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而且,视频资料经过剪辑,被上诉人将其工作人员实施暴力行为的片段删除,此一视频资料不具有完整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且本案并无其他证据证明上诉人有扰乱局机关办公秩序的行为,并导致机关工作不能正常进行。事件的发生一直是在局长办公室,未波及到其他区域,局长办公室无人办公。陈春华接到局长指派,到局长办公室来处理上诉人及朱继余投诉一事,这本就是他的工作职责所在。因此,此一事实证实,上诉人的行为并未影响到局机关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

  四、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罗忠信的行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且情节较重”,明显是适用法律错误。前述第一点,代理律师已阐述,上诉人投诉至局长办公室,请求局长以书面形式督办,在办公室等待局长散会回来,既未起哄闹事扰乱机关办公秩序,亦未影响机关内的任何工作人员正常工作。因此,上诉人的行为并未违反该条法律的规定,更不存在情节较重的情形。一审判决依据此一法律规定认定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所作出的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决定正确,明显是适用法律错误。

 

尊敬的法官,本案其实并不复杂。农村里恶霸非法占地,上诉人的外甥去理论,被打伤了。派出所拖着不处理,年届七十的上诉人跟五十多岁的妹夫去找公安局。副县长兼公安局长在办公,他怕自己的鞋沾了光洁的地面,脱了鞋子小心翼翼地进去。局长在他们的信访材料上签了字,他要求再盖个章,局长不管,就出去开会了。马上来了一拨人,让他赶紧离开,他请求盖个章再走,对方就开始指着他的鼻子骂。他还是跟对方理论,请求,自始至终没有动过一根手指头。一个警察领导一下子就把他撂翻在地,拖出去,几个人把他四仰八叉抬下楼去,再一路拖行,把他拷上手铐,说他扰乱办公秩序,拘留七天。

 这是人民警察吗?上诉人想不通,起诉公安局。公安局说他辱骂工作人员,扰乱机关工作秩序,情节严重。他说他自始至终没有骂过。公安局被迫提交了全程录像,果然视频中他只是在请求,言语粗暴的反而是对方,行动粗暴的也是对方,那个突然撂倒,他们解释说是“搀扶”。一审开庭时,被上诉人被我们驳得哑口无言,我希望二审法官可以调阅一下庭审录像,看看当时的局面。我不知道,庭审后几个月究竟发生了什么,使得形势一夜之间发生了变化。本来已经准备败诉的公安局,突然不用撤销行政处罚了。据知情人士跟我讲,本来是撤销行政处罚,审委会在讨论该案时,最初也是以15:2的比例判定公安局败诉的。后来政法委干涉,重新投票,改了审委会意见。我不相信二审也这么黑。毕竟,法院的屋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徽,法官的肩上,有象征公正的天平!

 

综上所述,上诉人不存在扰乱局机关办公秩序的行为,亦未造成局机关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后果。一审法院没有查清违法行为及后果,导致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而且全案据以定案的证据不足,在此情况下作出了错误的一审判决,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故请合议庭依法发回重审或者予以纠正,撤销错误的一审判决和违法的行政处罚,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公民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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