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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黑的警察,却被黑打了……

2017-03-18 刘玉舟 天下说法


这是我所见过的最匪夷所思的涉黑案件,打黑的警察被集体打成了黑社会,而且是如此大规模的被陷害!真正的保护伞却长期逍遥法外。现在,保护伞落马了,是揭开黑幕的时候了。               ———商丘市公安局一名老干警


商丘市公安局原局长许大刚



前几天我们刊登了一篇《为了几十位警察蜀黍的清白……》,引起网友的强烈反响,援引的报道《当打黑刑警遭遇“刑讯逼供”》佐证了部分事实。今天要刊登的是刘玉舟在狱中写的申诉状。


      刑事申诉书
 
    申诉人:2011年12月12日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2011)叶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书以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路不明罪、刑讯逼供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刘玉舟有期徒刑17年。刘玉舟不服,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清楚为由决定不开庭审理,于2012年3月11日作出(2012)平刑初字第2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玉舟现服刑于哈尔滨市监狱。
    申诉人不服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平刑初字第22号刑事裁定书和叶县人民法院(2011)叶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书,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撤销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平刑初字第22号刑事裁定书和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2011)叶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书,改判刘玉舟无罪。

事实与理由:
    有40多份新证据(部分证据须司法部门提取)证明原判错误;有证据证明,原判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超过20处;对与申诉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许大刚、许方军等人非法获取的证据、公安专案组越权办理检察机关管辖案件获取的证据、采取刑讯逼供等方式获取的证据不依法排除,反而据以定罪;违犯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剥夺申诉人质证权、举证权,庭审时,无一份证据出示,对申诉人调取被二许一伙恶意隐匿的40多份证据的请求不予理睬;六项罪名中,原判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均不确实不充分,主要证据严重矛盾;原判适用法律错误。   

    (一)、商丘市公安局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其所取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商丘市公安局长许大刚、常务副局长许方军等人的犯罪行为,被刘玉舟执行职务时发现,二许遂对刘玉舟报复陷害。按照法律规定,二许等人应该回避,刘玉舟及其辩护人也书面提出了这一请求,但无人理睬。二许等人所取材料本应依法排除,原审法院却作为了定案依据。  
     2008年7月,商丘市公安局成立以刘玉舟为组长的打黑专案组,工作中,挖出了许方军及多名民警的保护伞问题。2008年9月23日,刘玉舟与市公安局主管刑侦的副局长王玉坤,将查出的保护伞案情向时任市公安局长的许大刚作汇报,许大刚让刘玉舟向许方军通报情况,销毁证据,遭到刘拒绝。之后,许大刚又让刘在抓捕黑社会头目李虎时予以杀死灭口,又遭刘拒绝(2016年10月20日,南方周末以“五刑警打黑之劫”为题作了报道)。许大刚、许方军等对刘玉舟怀恨在心,组织申诉人查出的涉黑民警和其处理过的违纪民警蒋涛(已判刑)、尚建强、刘祥(已被组织查处)、王兴魁等人,组成专案组,对刘玉舟及其率领的打黑民警疯狂报复。为漂白这个饱受垢病的黑专案组,他们请收受其巨额贿赂的原河南省公安厅长秦玉海派人成立了“517”专案组,成员是清一色二许黑班底,二许具体指挥,天天听汇报,事事发指令,对刘玉舟及打黑民警的迫害程度,无以复加。
    2016年10月20日,南方周末以«五名刑警的打黑之劫»为题,对其中的部分事实进行了报道。                经省纪委“许大刚专案组”查实,在刘玉舟被立案调查的一年九个月前,即2008年刘拒绝许大刚的邪恶命令后,刘及几十名打黑民警的电话就被二许非法监控了,直到2016年8月许大刚被控制才撤销,具体实施监控的技侦支队长刘祥因滥用职权被查处。                 

     二许一伙对刘玉舟恶意报复,证据确凿。            二)、对二许专案组越权办案获取的非法证据不予排除,严重违犯刑事诉讼法之规定

即使刘玉舟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讯逼供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根据1997年《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也应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但是对刘涉嫌的上述四项罪名,全是二许一伙调查的。
     对于言词性证据,“517”专案组逼取定形后,武力胁迫下换成检察机关的手续,有的连手续也不换,直接起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就是如此。但是,对于书证、物证等客观证据,由于其具有不便重复调取、查扣、调查等特点,全部是二许一伙的手续,共40多份,这在申诉人案卷中有明确显示。二许一伙越权办案,证据确凿,所获证据均为非法证据。
    对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和程序违法获取的非法证据不予排除,枉法裁判。

为逼取刘玉舟不利证据,二许专案组大规模抓人并疯狂施暴,刑讯逼供对近百人施暴,致2人死亡,2人自杀(抢救脱险),10多人伤残,数十人伤痕至今犹存。被逮捕、刑拘的人中,有近40人无罪释放,造成一个庞大的冤案群体。

1、20多名民警遭刑讯逼供,所获证言均未依法排除  

 二许专案组对马林、雷伟、张永建、崔建河等20多名打黑及相关民警非法关押,严刑拷打,并以制造他们的冤案相逼,获取对刘玉舟不利的虚假证言。马林受不了酷刑在审讯现场撞头自杀,经抢救脱险,头部缝了几十针,张永建被打得无法站立被抬回监视居住地,崔建河被打得当场昏死,多名民警至今带伤。刘玉舟、马林、雷伟、崔建河、温涛、梅舰、赵礼朋、沈其才等12民警被制造假证据判刑,刘淼、裴莉、阎昆仑、靳非、焦阳、魏万立、裴永生等10名民警被逮捕、刑拘后无罪释放,造成群警冤案。

 2、对刘玉舟亲友数十人残忍施暴,逼取虚假证言。 对刘玉舟亲友及相关人员刘玉帆、姚寿强、裴静、刘德玉、刘德昌、刘德建、刘祖超、乔森、张原太、阎世海、李银长等近30人非法抓捕,残忍施暴,将姚寿强折磨致死,近十人至今带伤。被逮捕、刑拘的几十人中,只有2人判刑,其余均无罪释放,制造了群体性冤案。

3、对数十名涉案人员刑讯逼供,逼取虚假证言

    为逼取刘玉舟涉黑的虚假证言,以涉案为由,对侯德军、任建党、刘小坡、李文超、唐海展、温亚非、杨富升、王霞等数十人大打出手,百般施暴,杨富升被活活打死,任建党受不了酷刑,在审讯现场吞钢板自杀。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唐海展、任建党、温亚非等数十人后被无罪释放,造成群体性冤案。
     (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非法剥夺刘玉舟的举证权和质证权

叶县开庭时,刘玉舟当庭请求提取40多份二许一伙恶意未收集或隐匿的证据,其中包括刘签署的法律文书、秘存的账单、烟花公司账目等对定罪量刑起着关键性作用的证据,并于2012年1月18日,向叶县人民法院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叶县人民法院没有任何作为,剥夺了申诉人的举证权。在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宣读的证据,按法律规定应向申诉人出示,经质证后方能作为证据使用。但在叶县人民法院庭审中,公诉人看着电脑宣读的材料,却不向申诉人出示,不让辨认,不质证,剥夺了申诉人的质证权、辩护权。法庭开庭的庭审录像,应由法院录制,但竟是由商丘市公安局录制的。刘玉舟请求当庭举报二许犯罪问题,遭法官拒绝。公平公正审判在叶县人民法院、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荡然无存。
    (四)、原判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 

有证据证明,原判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地方有20多处,在包庇黑社会罪、受贿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中尤为突出。同时,还存在适用法律错误问题。     

    (五)、有40多份新证据证明原判错误

    在这40多份新证据中,有书证、录像等客观证据10多份,刘受迫害前形成的原始证据10多份,新取的证言近20份。这些新证据,明确无误地证明原判错误。其中有部分证据知道其确切内容和存放处,但需司法机关提取
   二、原审判决认定刘玉舟收受商丘市烟花炮竹有限公司丰田花冠轿车一部,所依据的是非法证据,且非法剥夺了刘的举证权和质证权,在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枉法裁判。该车辆是乔森送给刘玉舟侄子、乔森的准女婿刘淼用的,与商丘市烟花炮竹公司毫无关系。
     申诉人与证人乔森相识多年,又因侄子刘淼与乔森之女乔晶晶恋爱多年,以亲家相称。申诉人与乔森商议,由乔森出钱给刘淼购轿车一辆,让刘淼使用。车撞坏后,刘玉舟给刘淼商量,以买辆新车让刘淼结婚用为条件,换这台撞过的车。
     三、“5.17”专案组越权办案,取证程序违法           

该案属检察机关管辖,但所有证据都是二许一伙非法获取的,对言词性证据,武力协助检察人员 再问一遍,换成了检方手续,对物证、书证等客观证据的查扣、查询和调查等等,没有换检方手续,这在刘的案卷中有显示,如对车辆的查扣,车辆档案、罚没票据、户籍证明、单位证明、修车单据的收集,公安局和安监局对烟花爆竹管理职能带调整、企业执照及物品销售许可证的收集等等,都是“5.17”专案组承办并出具的手续。因此,该案的所有证据均为非法证据,但原判却据以定罪。     

(一)对刑讯逼供获取的证据不依法排除              

为逼取有罪供述,连续11天对刘玉舟施暴,致其当场昏死,抢救4天才保住性命。2010年11月19日,刘被打得鼻青脸肿,左耳出血,刘让同号的13人验伤后,让他们共同出具了证言(见刘案卷)。以吸毒为名,非法拘禁乔森30多天,逼取出具虚假证言后,其吸毒问题则不复存在了。对刘妻进行非人摧残,造成精神分裂,逼其说车给乔森没有关系。刘的哥哥和侄子,都遭毒打。为妨害出具真实证言,对刘家人均是几抓几放,每次关押到期后,刚走出看守所大门,就又被制造借口关押,使其无法向律师出证言和出庭作证,直到刘的冤案生成,他们才被放出来。这期间,刘妻因保存刘的举报材料被以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逮捕,刘淼被3次刑拘,但2人均无罪释放,造成冤案。    

(二)该调取的证据不调取,剥夺刘玉舟的举证权  

    刘玉舟当庭提请提取烟花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承包协议、财务账目等证据,以证明乔森不是烟花公司人员和车辆与公司没有关系的事实真相,并于庭后递交了书面申请,但是这一切都杳如黄鹤。               (三)原有证据证明,车是乔森的与烟花公司无关,原审枉法裁判

    1,原有的所有书证、物证等客观证据及与之相印证的证言证明的事实是:乔森不是烟花公司人员,也未承包烟花公司,只是因为该业务季节性强,集中进货时暂用过乔森的钱,给其分红而已。车是乔森买给已与其女儿恋爱多年的刘淼用的。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买车钱是乔森出的,发票是乔森的,公司法人、总经理李东营证明,买车时他不知道,就连乔森被逼取的证言也只是说,“刘玉舟向他借车,他买了辆新车借给了刘玉舟”,没说给李东营汇报。(2)入户的所有费用都是乔森出的。(3)车户口是乔森的。(4)到刘玉舟开庭,买车已经7年了,该车一直没在烟花公司报账,而此时,李东营早已不再与乔森合作了。(5)刘玉舟、刘妻、刘淼在分别被控制,残遭荼毒的情况下,均证明车是给刘淼买的,刘淼证明的车买来当天刘玉舟让其开走,车撞坏后刘玉舟说买辆新车换他这辆车等细节,与刘的供述相吻合,真实可信。
    2、所有将该车往商丘市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上扯的证言均是虚假的。(1)10多份书证物证等客观证据没有一份证明车与公司有关系。(2)乔森、何非说他俩与李东营一起承包了该公司,但是提供不出承包协议,后补充说有口头协议,如此重大事项,仅口头协议,可能吗?好,既然口头协议三人承包了,总该有投资分红的账目吧?刘及辩护人在商丘开庭时提出这一问题,乔出具的补充证言是,账丢了。账丢了,股东会议记录?资料显示,该公司是商丘市供销公司二级单位,2000年改为股份制,股东由原职工组成,乔、何均非股东。                         公司承包出去,按乔、何二人的证言,还聘请他们当经理、副经理,是法定的要经股东会议决定的,但是,回答是没找到会议记录。乔、何说,虽然买车时李东营不知道,但是,乔森后来曾让何非找过李,要求报销该车,事实是,该车并没报销,且这类证言里,均不显示何非找李的时间、地点等基本情况。总之,乔森、何非证言说到的问题,都涉及到不可改变的客观证据,这些证据是法定的必须有的,但是,一份都拿不出来,证明全部是虚假的。  

(四)有新证据证明原判错误,这些证据当时被恶意隐匿了,但他们客观存在,请司法部门调取。

      一是2004年烟花公司的账目,这一年9月份乔森买的车,而这一年李东营尚未与乔森合作;二是该车至今都未在公司报销的证据,13年了,根本就没有报账,且早在刘玉舟开庭前公司就不与乔森合作了。这些证据,足以证明原判错误。二是原有证据及新的证据证明申诉人构不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原两级法院以申诉人的总资产为610.81485万元,而申诉人只能提供469.4149万元的合法收入证明,仍有141.3995万元的收入不能证明合法来源为由,判决申诉人有期徒刑三年。该判决存在严重错误。

(五)、越权办案,证据非法           
      二许一伙越权办案,逼取证言,又换了检察机关的手续,但对越权查扣的20多份存折、银行卡、房产证、借贷手续、相关证件的查扣、查询等不变证据的获取,都是二许专案组的手续,足以证明越权办案证据非法。
      对证人裴莉、刘玉帆、李银长、裴静、裴永生、姚寿强等二三十人非法采取强制措施或非法拘禁,以企图制造他们的冤案相逼,同时残忍施暴,逼取了对刘玉舟不利的虚假证言。在这一过程中,人人遭受酷刑,刘妻被扒光衣服,只留一遮羞的裤头,进行非人摧残,将证人姚寿强打成重伤,不久死亡。李银长被四抓四放,三伏天给其穿上棉衣,以防留下绳捆痕迹,多次吊打,以逼其少说刘家10万元的分红钱。因妨害刘家合法收入的证言,刘德玉、裴莉等20多人被逮捕、刑拘,只有刘玉帆一人被判刑,其余皆无罪释放,造成一个庞大的冤案群体。
     (六)、非法搜查,隐匿证据。

二许专案组非法秘密搜查刘的住宅,找到了刘家的存折、房产证及一个记有刘家人近20年经营收入的账单,将账单隐匿后,将其他物品放回原处,于2010年9月4日逼刘妻带他们再搜一遍,并在扣押物品清单上签名,以将非法搜查合法化。在清单上,有一个王辉名字的银行卡,但是刘的案卷中,有一张这个银行8月16 日的查询单,也就是说,他们至迟在8月16日之前就非法搜查到了该卡,9月4日的搜查只是演的一场戏。 二许一伙搜查出的证据属无效证据,隐匿证据行为涉嫌犯罪。
    (七)对刘玉舟提供的合法收入证据不提取、线索不要求补充调查

1、刘玉舟于被调查的前几个月,即2010年二三月份,从不易辩认的记帐簿上誊写了一份简要的收入情况账单,秘存起来,以备因二许迫害紧时分家用。对这个账单刘分别向检察院的侦查、起诉人员说过,叶县开庭时,刘当庭向公诉人陈金荣核实请其提取这个单子的事,陈承认刘要求法庭提取,庭后,刘写了书面申请,石沉大海。

2、对一些该认定未认定的款项,如刘住院期间亲友和领导机关拿的医疗费,商丘方面是认定的,叶县以没有当事人的证言为由,不予认定。问题是,该案属举证倒置,缺少证据你司法部门该去调查,何以粗暴定罪。此外,还有很多刘提供线索没有调查。 
    (八)新提取的账单证明原判错误。此次申诉,刘玉舟已申请律师调取秘存的账单。该单子形成于2010年二三月左右,时间上不可能伪造,从墨水陈旧程度即可鉴定,且申诉人不可能预见到会被调查。该清单中标注的名字均有据可查,原判认定的那部分也可印证其真实性。
    (九)新旧证据证明,其他尚有财产来源,叶县法院没有认定。

     1、申诉人借给李银长200万元,实收利息20万,叶县人民法院认定10万。2,申诉人在住院期间,亲戚朋送医疗费,慰问金68万,叶县人民法院未予认定。3,杨敏因办事暂放申诉人处的18万至今没有退还。4,2000年在北京卖字画得的10万元未予认定。5,在睢阳区开的红闷羊肉馆收入33万元未予认定。6,裴莉开物流收入10万元未予认定。7,在陈思忠处获息9万元。8,在蒋振国处获息、分红35.4万元。
    (十)两审判决违背事实和法律。

     1,申诉人以李朵枝名字存款为170万元,一年半后查询时,因自动升息,显示为176万元,这6万元本为申诉人的合法收入,判决未予认定。2,原判以申诉人妻子的工资及其他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支出为由,未算进申诉人家庭收入,但对申诉人家庭13万元的生产支出,却又算在了总财产中,属重复计算。 
    四、认定申诉人刑讯逼供,判处有期徒刑2年的程序违法,证据不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枉法裁判。
   (一)证人供述刘玉舟有罪的询问笔录系刑讯逼供,威逼利诱形成的非法证据,应予排除。

    (二)办案程序违法。本属检察院管辖自侦案件,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与“517”专案组相互勾结,询问笔录仅冠以睢阳区检察承办人员的签字而已。“517”专案组利用刘查出的涉黑人员,对刘报复陷害,其所获证据为非法证据,应予排除。

    (三)原审法院拒不调取审讯录像,有枉法裁判之嫌。2005年5月6日,办案民警蒋涛等人对当事人丁勇港实施了刑讯逼供,致丁双手肿胀,刘见到后,让民警阎昆仑录了像,该录像在睢阳开庭时曾当庭播放,并可认定蒋涛等人所为,但是,该录像在叶县开庭时不见了,刘玉舟及辩护人均要求调取,法官未予理睬,而是根据蒋涛及另一名不在审讯现场、也是申诉人查出黑社会保护伞尚建强的伪证给申诉人定罪。
    (四)在对嫌疑人丁勇港审讯时,为破获命案及避免逼供,抽调梅舰、赵礼鹏、沈其才等对丁勇港进行询问,刘玉舟并没有授意或参与对丁勇港的刑讯逼供。“517”专案组对梅舰、赵礼鹏、沈其才以判刑相逼,梅舰、赵礼鹏始终没有提供申诉人刑讯逼供的虚假证据,沈其才承受不住“517”专案组酷刑折磨,虚假供述了刘玉舟参与了刑讯逼供,但事后悔悟,承认当时询问笔录是在许大刚等淫威下签字的(见申诉律师陈建云2016年11月3日调查笔录)。对丁勇港的四人审讯组,现有三人证明,刘玉舟没有授意或参与对丁勇港的刑讯逼供,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五)、对在嫌疑人夏志强审讯中,为破获案件,组成以温涛为组长,杜预、任建伟、吴远航为成员的专案组,对夏志强的询问。刘玉舟虽到过审讯地点,但并未对嫌疑人询问,更没有逼取口供,不符合刑讯逼供罪的构成条件。温涛等五名专案组成员,在许大刚等为首的“517”专案组的威胁引诱下,供述刘玉舟参与殴打夏志强等无效证据,该案应由检察院管辖立案侦查,反而是公安机关成立的“517”专案组越权办案,非法取证,故应予排除。  
    五、原有证据和新的证据证明刘玉舟构不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该罪名系“517“专案组捏造证据,叶县人民法院、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枉法裁判形成的。

    (一)原有证据证明,王义河躲向开封,与刘玉舟毫无关系。刘玉舟与王义河虽然相识,但无任何私情关系,不存在帮助其逃避处罚的犯罪动机。2010获取的王义河、王霞、王义波、朱展等人的证言证明的事实是,2009年12月28日中午,刘口派出所民警受5.17专案组的指令,以核对户口为名,去王义河家中寻找到王义河,王义河挣脱,此举惊动王,下午5点多,王赶到商丘市女儿王霞处,王霞资助其100元后,王义河乘车赶到开封其兄王义波家中,这是王义河潜逃的过程。其间,不关杨富升任何事,更不存在刘玉舟通知杨,让杨联系王霞通知其父亲躲藏的证据,原判违背事实和法律。

    (二)滥用职权,越权办案,暴力取证。1,该案属检察机关管辖,但是,无论是证言还是书证,全部材料都是二许一伙越权获取的,没换检察机关的手续。2,对杨富升、王霞残忍的刑讯逼供,致杨富升死亡,王霞直今伤痕犹存在,二人被逼取证言相矛盾,经不起客观证据的检验。3,二许一伙滥用职权,在只有2010年1月9日王霞一份“传来证据”的情况下,由许大刚签署手续,商丘市公安局对本属检察机关管案件的被制造出的嫌疑人刘玉舟 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为掩人耳目,自欺欺人地将涉嫌罪名变通为“包庇窝藏”,将刘非法控制后,又改成“帮逃”。               

     (三)杨富升被非法拘禁,遭到严刑拷打(见申诉律师陈建云对其姐杨付芝调查笔录),待伤情好转后,才为杨富升办理刑拘手续,关押进看守所(因伤势过重不久死亡),逼取出2010年6月7日和2010年6月9日的口供,但这两份口供与王霞的供述相矛盾,不能印证申诉人帮助王义河逃避惩罚。杨富生在2010年6月7日询问笔录中供述,“下午,我接到刘玉舟用2180888小灵通打过来的电话。”这明明是说刘是主叫,主动打给杨付升的,而杨的电话单中没有这次通话;有杨富升作为主叫打给刘的,时间不是下午而是晚上,这说明杨的证言是虚假证据。杨富升在2010年6月7日供述:“吃过晚饭,我给王霞联系,打的是王霞的小灵通,和王霞在青云街西头见的面。在我的车上,我给王霞说,‘咱哥说派出所的人在逮老头,让老头出去躲一躲’”而此时此刻,王义河早已赶到开封市王义波家中,进一步证明杨富升的询问笔录是虚假证据。王霞被非法关押11个月,受尽酷刑。

    王霞在2010年1月9日笔录中供述,“在派出所的人找我父亲王义河核对户口的前几天的一个晚上,我弟弟王青峰的丈哥杨富升叫我出来给他见面,在青云街西头见到杨富升,在杨富升的车上,杨富升给我说刘玉舟告诉他派出所的人在逮老头”。杨、王二人说的地点相同,但时间相差几日,证据相互不能印证。王霞在2010年1月9日的笔录中供述,“到晚上6点左右我父亲过来找我,我给他100元钱,让他买火车票去开封大爷家住几天”。从2009年12月28日傍晚5点多刘接杨富升的电话,到王义河晚上6点乘车去往开封市,没有一份证据证明刘帮助王义河逃避惩罚。                

     (四)原判在认定刘玉舟是否知道公安机关找王义河、王义河躲往开封的真相、刘是否通过杨富升让王义河躲藏、杨富升是否与王义河躲向开封有关四个问题上,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

    六、原有证据和新的证据证明刘玉舟构不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原审有下列事实认定错误: 

    (一)当时查获的证据是,张付振2006年4月8日在“303”汽车站刘二伟、李伟强寻衅滋事案件和2006年1月2日“369”足道城王红伟寻衅滋事案件中,仅是在场,并未参与寻衅滋事。

    1, 2006年4月8日,刘二伟,李伟强等人在“303”汽车站寻衅滋事,张付振在场,当晚,梁园分局刑警大队将张付振及受害人张长江、证人付玉伟通知至刑警大队询问,三个均证明张付振是拉架的,后来查明的证据也是如此。没有任何人告知刘此案,案件承办人蒋涛是刘查出的涉黑民警,说刘给他打电话,让他把张付振放走,纯属栽赃陷害。第二天中午9点多钟,证人陈思忠在森茂大酒店命案现场,虽找过刘说情,但刘训示了陈思忠,并没有安排任何人将张付振放走,事实是陈思忠另找其他人说情将张付振放走的且张付振符合放走条件。

    2,2006年1月2日,王红伟等人在“369”足道城门口寻衅滋事,张付振在场,在受害人错误辩认后被刑拘,三次延期刑拘至25天。因法定刑拘时限将到,证据不足,受害人伤情重新鉴定来不及,办案人员呈报对张付振变更为取保候审。刘在听取案情汇报后,在呈请解除刑事拘留转为取保候审的报告书上,签署“同意转为取保候审”意见,为慎重起见,在公安内部使用的«案件办理责任表»上,签署了“取保候审后继续侦查,直诉”的意见。一年后(2007年5月10日)张付振解除取保候审、退还保证金时,办案单位仍与刘的意见一致,法制室及审批局长(申诉人已调离)签署了“解除取保后继续侦查”意见,也认为不符合提请逮捕条件。在刘玉舟审批该案时,没人找其说情。

      (二)隐匿证据,制造冤案

    1,二许专案组藏匿了刘玉舟在«案件办理责任表»签署的“取保后继续侦查,直诉”这一表明其对该案态度的法律意见,已构成犯罪。原审两审法官均对刘及辩护律师要求调取该证据的请求置之不理,严重违反法律规定。2,隐匿了梁园分局2006年8月30日抓获、报捕”4.8”案件主犯刘二伟的证据,以制造“因受刘的干预中止案件办理”假证据。3,隐匿张付振在369足道城案件中具体行为的证据,掩盖受害人错误辩认张付振的事实,制造如果当时提请,张付振有可能被批捕的假证据。 

     (三)暴力取证 二许专案组编造谎言,以涉案为由,将正在开封服刑的陈思忠、张付振等人押回商丘,残酷折磨半年之久,在看守所问话不理想,便于月黑风高夜拉到百公里外一秘密处所,施以极端酷刑,逼取虚假证言。问话地点和时间在刘的案卷中均有显示,属再明显不过的非法证据,原判却据以定罪。

     (四)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在对张付振的判决中,认定了张等人是黑社会罪,但就刘玉舟在任期间处理的这两起案件,没有认定张付振参与打人或有授意、组织行为。刘任梁园分局长期间,除证据不足的足道城案外,梁园分局当时不掌握张付振其他涉案证据,直到刘的冤案生成,也没有出现当时已掌握的张付振涉及其他案件证据,不存在原判认定的“刘玉舟身为公安局长,应该知道张付振等人当时系有组织犯罪”问题。

    (五) 原判在认定张付振参与4.8案件、足道城案中受害人的辩认、案件是否调解结案、刘玉舟“应该知道张付振等人系有组织犯罪”等问题上,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

    七、刘玉舟涉嫌的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应认定为犯罪。

   刘因打黑怕遭到报复,在向商丘市公安局长许大刚申请持枪未获批准的情况下,涉案民警雷伟确实是将涉案猎枪送给了刘,刘也自知持枪不合法,所以在接受涉案猎枪后,故意将涉案猎枪枪梭子及一部件损坏,使其丧失杀伤力,后又安排侄儿刘淼还给雷伟,并让刘淼转告雷伟,让其上交。刘持有涉案猎枪的时间不到一小时,且没有动用。

    其一,“517”专案组对证人裴莉、刘淼、闫昆仑、雷伟实施刑讯逼供,所获口供系非法证据,应予以排除。其二,刘将涉案枪支损坏,已不具有杀伤力,不能排除二许一伙修复后鉴定的。对河南省公安厅的技术鉴定也有质疑。其三,涉案枪支在刘手中一小时后就让妻子拿走还雷伟了,又从来没动用过,情节显著轻微。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242条之规定,申诉人提起申诉,请求审查立案,依法改判刘玉舟无罪。


                               申诉人:刘玉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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