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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峰公安,希望你们的所为不代表人民的公安

2017-06-11 吴法天 天下说法

 

昨天有一场重要的审判,我缺席了。

 

6月9日,是湖南新化法院审理罗忠信状告双峰公安局的行政诉讼发回重审的开庭。一审、二审都是我代理的,发回重审理应由我代理。但学校上个月就通知6月9日是研究生开题的日子,法院单方面确定的时间又不好协调,只能以本职工作为重。罗忠信的儿子为开庭做了充分的准备,我相信他能在我的基础上把此案打赢,所以没有预定去湖南的行程。后来学校临时通知开题改期到6月12日,空出了6月9日,正好杨松发案只允许周五会见,因此6月9日那天,我和赵律师全天都在天津为杨松发奔走。

 

我是从微信上陆续得到庭审的信息的。应该说,我们趁胜追击,庭审的效果是不错的。但奇葩的是,被告双峰县公安局拿出的一份几十页的补充证据,让人哭笑不得。


 

证据,当然是应该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可是,双峰县公安局提供的这份材料,却罗列了事后,我就罗忠信案以及湖南双峰一些别的案件写的文章,来证明我“炒作”、“干扰司法”。如果我在庭上,一定要驳得他们哑口无言!

 

双峰县公安局对于一名69岁的依法请求刑拘凶手的受害人家属,就因为他在局长办公室多呆了一会儿,多说了几句话,就直接撂倒在地,从四楼拖到一楼,进行拘留,这符合法律的规定吗?他脱了鞋,小心翼翼地走进局长大人的办公室,无非是寻求人民公安对受害人的保护,局长大人出去开会了,何来的“扰乱办公秩序”?对这位可怜的老人采取的果断而坚决的拘留措施,为什么不用到那两位嚣张跋扈的打人案件的凶手身上?

 

你们在一审庭审中已经输得那么难看,双峰法院审委会以15:2投票准备判你们输,又是什么力量,扭转乾坤,让双峰法院一审在事实如此清楚的情况下判决驳回罗忠信的诉讼请求?你们敢说你们没有干扰司法?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定性和程序都有问题,认为罗忠信的行为不构成“情节严重”,发回重审时主动把案件管辖权指定给了新化法院。娄底中院难道不也怕双峰法院再次受到你们的行政干预吗?

 

发回重审的开庭中,你们提交的这些材料,事先并没有提交给原告,难道你们不知道,行政诉讼案件的证据,应该是在作出行政处罚前收集,而不是在事后补充吗?难道你们不知道这些材料跟本案的事实完全无关吗?它们能证明本案的什么事实啊?你们现在又不是起诉我,干嘛要提交这些针对我、指控我的证据?因为我不在场,你们就可以肆无忌惮地对我进行人身攻击,把我实事求是反映问题的文章说成是干扰司法吗?

 

何况,你们提交的材料中,有的是关于双峰县某些村民状告村官腐败的,有的是写双峰发生的连续杀死9人的命案的,有的是其他案件中信访人员被拘留后判公安机关违法的,与本案完全没有关系,怎么都作为本案的证据提交呢?难道双峰县法院法制科都没有懂法律的人解释一下什么是证据的关联性吗?行政诉讼证据是提交被告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你们不会真的是认为我事后的评论,可以构成你们以前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吧?

 

罗忠信在办公室的时间不到半个小时,全程视频的时长不过22分钟。所有的证人都说是半个小时左右,可是双峰县公安局的答辩状,一审说是半个小时,发回重审答辩状说是一个多小时,开庭时又说是两个小时,那再二审会不会说是两天呢?在你们的观念里,过去发生的事情,证据已经固定,时间是可以根据你们的需要人为地拉长的吗?

 

还有娄底市公安局法制支队复议科科长,被双峰县公安局请来在庭审中发言,居然说罗忠信像是一个年轻健壮的运动员,不像是一个70岁老人。老人的身份证,不是你们公安局发的吗?就因为你们把老人当场摔倒在地,从四楼拖到一楼,舆论一片谴责的声音,你们就可以说他不是70岁老人,而像运动员了?国家允许你们对运动员采取这种粗暴的手段吗?

 

我就遗憾自己没在庭审现场,否则我一定会毫不留情地反驳你们这些谬论。不过,也正因为我的缺席,你们可以松一口气,肆无忌惮地拿出这些材料,给我泼污水,在我不在场的情况下显露你们的底裤。所幸有那么多的旁听群众见证了你们的素质。双峰公安局,看一看《人民的名义》中那个叫程度的公安局长,再对照一下你们的任性,真的,请你们不要再代表人民了。如果人民的公安都像你们这样,我觉得这人民共和国药丸。

 

最后,发一下罗忠信的儿子自己的代理词,我也是刚看到。



 

    原告代理意见

 

尊敬的新化县人民法院三位法官:

 

我与原告罗忠信系父子关系,我受原告的委托担任他的代理人。通过认真研读案卷材料和反复多次观看现场视频,并全程参与本案的一审和今天的重审,我对本案已有了非常清楚的了解,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诚请采纳。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告主观上没有扰乱单位秩序的动机和故意

 

第一,从本案的起因经过来看,原告不存在任何过错。本案的起因是印塘乡海龙王槟榔厂的老板非法占地并打伤举报人朱永岭致轻伤二级,而被告双峰县公安局不依法履行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没有依法对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而后朱永岭等人到双峰县公安局信访室、法制大队、印塘派出所和县委政法委、娄底市公安局等地方多次反映投诉,并在红网发帖投诉,遗憾的是印塘派出所置之不理。2016年7月12日,朱永岭的面包车被不明人员用红色油漆喷上“杀”字,使得朱永岭一家严重缺乏人身安全感,同年7月14日,朱永岭到被告单位黄祥光局长的办公室找到黄局长信访投诉,当时黄局长当着朱永岭的面给印塘派出所所长郭省锋打电话,要求高度重视并依法处理,但去找所长还是要求去乡政府调解,在这么一个迫于无奈、被逼到绝境的背景下, 同年7月18日朱继余带着材料叫上原告一起上双峰县公安局找局长反映情况,他们两人受到公安局工作人员的接待后通过公安局上楼的门禁系统到达局长办公室,且两人怕弄脏局长办公室地面,礼貌的脱鞋后打赤脚进入办公室。原告和朱继余受到了黄祥光局长的接待,并在他们的材料上做了批示。如果双峰县公安局之前依法办案了,就不存在受害人家属的信访以及本案的发生。可是,犯罪嫌疑人依然逍遥法外,公安机关不作为,还踢皮球,案件久拖不决,受害人还不断受到骚扰和威胁,原告才会陪同受害人的父亲朱继余去双峰县公安局请求局长批示解决人身安全的第一需要问题。综上,结合现场视频和本案的起因经过可知,原告不具有任何过错。

 

第二,原告向被告提出的诉求合法合理,不存在扰乱单位秩序的主观故意。如果原告抱着扰乱单位秩序的目的去,或者他们的诉求没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正当性,黄祥光局长不会如此顺利就给他们批示。可问题在于,此前的经历表明这样的签字不一定管用。之前朱永岭就遭遇了踢皮球,转了一圈,还是没有解决。所以这次原告要求公安局给盖个章,去找郭省锋所长才可能不被再次踢皮球,再说盖章也是合法合理的要求,一个农民去村里找村干部签字、到乡里找乡干部签字后都有盖章的,到一个县级公安局盖章就有这么难?接下去的过程,也基本上围绕着要求“盖个章”这个问题展开。对于原告而言,是继续请求,希望公安机关能帮受害人一把,这应该是他的正当权利。因此,原告前往被告单位的目的也只是希望公安机关能依法办案,把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且扰乱办公秩序不能解决原告和受害人的诉求,完全不符合他们的利益。后来在第二天也就是2016年7月19日双峰县公安局对嫌疑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这些都说明了原告和朱继余到局长办公室反映印塘派出所不依法办案合法合理,而且很有必要。因此,从原告的出发点来说,根本不存在扰乱单位秩序的动机和意图,更不存在有主观故意。

 

二、原告客观上没有任何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

 

我们认为,原告在请求盖章的过程中,没有任何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理由如下:

 

第一,从最真实的视频看原告没有任何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根据被告提供的22分钟的现场视频可知,原告在反映诉求的时候,自始至终是以尊重、礼貌和克制的态度对待,从头到尾没有发现原告有任何明显的肢体动作,更没有打骂、损毁财物的不法行为。出现的反而是被告单位的多名工作人员的言语挑衅、态度粗暴、动作野蛮,如陈春华说“那我就依法拖起你走”,一民警说“他我可以不要理他”等等,而原告大部分时间都是坐在沙发上,跟办案人员语气平和的在沟通,说“我再小声点说”、“我只能来请示你们这些大菩萨”、“我绝对不影响办公,领导来办公,我们马上走”、“我只要盖个公章就可以”、“我绝对不影响你们的公务,又不说大话”、“我没有吵事,一个没动手,二个没大声说话”、“我要请你搞个公平哒”、“领导,我跟你谐句话啦”。至于其中“人形麻屁样”的话,是针对公安局纪委书记陈春华指着原告鼻子怒斥、责问后的一句情绪话、口头禅,大意是说你那么凶干什么,你有什么了不起?这是对陈春华的态度的自然反应,不属于侮辱、辱骂,当时原告自己也多次强调不是骂娘。此一事实证实,原告没有辱骂被告工作人员的行为。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是,在视频的最后,突然彭志平故意猛地一下把69岁的原告摔倒在地,接着几个人拖到走廊上,从四楼抬到一楼,而后两名警察拉着原告的双手在地上倒拖十余米,最后踩住后背强行铐上手铐。这就是双峰的人民警察!这个所谓的“强制带离”,竟然被有的办案民警说成是“搀扶”,说成是原告故意倒地不起,说成是他赖在地上。人会说谎,视频是不会说谎的,视频是最客观、最真实的证据,彭志平是当过兵的警察,他的拖拽动作如此训练有素,干净利落,一气呵成,原告根本都没有时间也没有能力反应。我们从哪里能看出原告有任何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

 

第二,原告也不存在扰乱局长办公的行为。原告与被告单位工作人员商谈和发生冲突的地点是在局长办公室,但是,在整个过程中,黄局长因为开会已经离开,并不在其中办公,一个手无缚鸡之力的老人,他坐在那里不到三十分钟,跟你们反映了一下情况,就影响到公安局办公了?因此,原告也不存在扰乱局长办公的行为。

 

第三,被告单位工作人员的行为违反文明执法的要求。文明执法本来应该是公安机关的执法准则,陈春华指着一位年届七旬的老人训斥,不让人反驳一句,本身也不符合常理。尊重是相互的,被告的工作人员不尊重原告在先,原告抱怨在后,我们的公安,是人民的公安,不能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为什么要把群众的正常诉求作为扰乱单位秩序?

 

因此,原告没有任何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事实。

 

三、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没有事实和证据支撑

 

第一,被告认定原告上前阻挡朱继余离开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现场视频可以证实,原告并没有阻止,反而后退腾出一条路让朱继余离开,原告既没有说过任何不让朱继余离开的话,也没有任何阻挡朱继余离开的动作。从视频看一目了然,原告没有任何肢体、言语阻拦朱继余离开局长办公室。今天到庭作证的证人朱继余本人也否认了原告有过阻挡他的语言或行为,朱继余还表示被告有威胁证人的情形。被告认定原告扰乱双峰县公安局的正常工作秩序,情节较重的事实与证据没有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而且自始至终没有公安局不在现场的哪个工作人员或者在公安局办事的群众证明原告的行为扰乱了公安局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二,被告单位所有证人集体做伪证。从案卷材料看:谢攀陈述“但原告拦住朱继余说:不要下去,要在这里处理”,彭刚陈述“原告又起身喊住朱继余,伸手阻拦朱继余不准其离开局长办公室”,陈春华陈述“原告上前阻挡,不准朱继余离开”,彭志平陈述“原告从沙发上站起来拦住朱继余不准他离开”,贺杰陈述“原告上前拦住朱继余,不准他离开”,龚勇中陈述“原告就拦住朱继余,叫他不要离开”。上述证人虚构的这一被告认为是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是清一色的擂同,不是个别证人可能对现场经过的回忆错误,是被告双峰县公安局通过周密的预谋,恶意陷害、报复原告。被告方工作人员彭志平故意伤害原告,并集体作伪证报复拘留原告,原告要求追究行政诉讼中虚假证言的法律责任。

 

因此,被告单位工作人员所作的证言依法不应采信,被告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也指出了双峰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对原告是否存在扰乱单位秩序且属于情节较重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


四、被告在程序上严重违法

 

1、被告方工作人员该回避不回避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1条规定:“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本案中彭志平是事件发生时的一方当事人(彭志平在局长办公室将原告故意摔倒在地),又是案件证人,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负责人也是彭志平,既当球员又当观众又当裁判,身兼三种角色,作为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作为证人没有中立性,作为行政处罚的作出者则又违背了回避原则。此一事实足以证实,被告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的回避原则。

 

2、被告剥夺原告的陈述和申辩权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4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本案中,原告一直在发誓申辩没有上前阻拦朱继余离开局长办公室,民警没有如实记录,被告不仅未告知原告该项权利,而且拒绝听取原告的陈述、申辩,剥夺了原告的陈述和申辩权。因此,被告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过程中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显属程序违法。

 

3、被告工作人员强制带离原告不合法,且违反口头传唤的相关法律规定

 

《人民警察法》第8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本案中原告既没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也没有威胁公共安全,所以对原告强制带离现场不合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本案中虽然到案经过表述为口头传唤,但是警察所作所为的实质是直接使用强制传唤,也就是说名义上为口头传唤,却未遵守口头传唤的规定,而直接对原告实施强制传唤并违法使用手铐造成原告手腕受伤流血。其次民警没有出示工作证件,没有在询问笔录中注明,没有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原告。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也指出了双峰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对被告双峰县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

 

尊敬的审判长,尊敬的审判员,本案是基于原告要求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故意伤害案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正当合法诉求,可是我们的被告双峰县公安局不仅不积极解决受害人家属的诉求,而且在原告没有任何违法的情形下,用粗暴、野蛮的方式对待原告,造成原告头部受伤,而且事后在原告向被告讨要一个说法的情况下,被告通过伪造证据的违法手段,并滥用权力对老人实施报复拘留,这起案件的本质是被告双峰县公安局个别人滥用职权、执法犯法,以行政处罚为名,行打击报复之实,这是双峰公安的耻辱,是国家法律被双峰公安糟蹋的悲哀!

2016年5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四次会议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都能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那么我们恳请新化县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本案作出一个对得起历史检验经得起社会评价的公正判决!

 

此呈

 

新化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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