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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不该晚点的,是看守所的羁押

2017-06-21 吴法天 天下说法

我最近出差往南方跑,遭遇雨季。飞机晚点,动车晚点,高铁晚点,规划好的行程变得一团糟。大自然用这样的方式向人类展示它的威力,你焦虑、郁闷、恼火,毫无用处。科技已经一日千里,在某些方面却依然无法抗衡大自然,而且必须得敬畏它,服从它。

 

但我们依然可以改变一些我们可以改变的东西。比如最近讨论得比较多的《看守所法》,公安部起草了一部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有人反对,说公安部没有立法权。还有人转发了一篇澎湃新闻的一篇报道,说法学界一致反对看守所法,再一细看,是三年前的新闻,更准确地说是“旧闻”。可是为什么毫无违和感呢?是否提出的问题都存在?

 

现行的《看守所条例》是1990年由国务院制定的,历经了两轮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自然不断地有学者提出修改。但由公安部来负责起草,为什么遭致反对呢?首先,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只有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才有立法权,《看守所法》是基本法律,不应该由国务院下的部委来立。其次,公安部立法存在部门利益,就算公开征求意见,也不能避免有所偏向。再次,公安部把看守所职能定位为平等服务诉讼,那立法主体更应有中立性。

 

侦羁分离的问题提了很多年了,把看守所从公安系统分离出来应该更符合看守所的中立性。对于习惯于让看守所服务于侦查的公安而言,自然是不愿把看守所分离出去的。虽然逮捕需要由检察院批准,但刑拘依然是由公安机关 44 29686 44 13292 0 0 6361 0 0:00:04 0:00:02 0:00:02 6359己决定,羁押权的行使主体仍是公安机关。为了侦查的方便,我国保持了世界上最高的羁押率和最低的保释率。即使很多案件侦查终结了,证据固定了,也一直羁押到判决。虽然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的取保候审决定权已经转移到检察院和法院,但对于侦查阶段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检察院和法院都不愿再去变更强制措施。

 

警察权的扩张,压抑了检察权和审判权,后两者如果想对公安系统内的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需要更多的理由。尽管有羁押必要性审查,但实际上通过该程序被取保的在所有案件中依然是少数。如果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被延长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羁押期限也相应延长了。我手上曾经有几个案件,一审二审进行了四五年,被告人就羁押了四五年,法院对此虽然无奈但也不愿去变更从侦查阶段就确定的逮捕。而台湾地区在大约二十年前就把羁押的决定权交由中立的法院行使了。

 

律师比较担心的问题,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外提的问题。原则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不能在看守所外提讯的,但《看守所法(草案)》第四十三条还是规定,提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所进行除讯问以外的诉讼活动的,应当持有案件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提解人员的有效工作证件。也就是说,公安机关批准依然可以从看守所外提。一旦外提,所谓的监督,就名存实亡。公安部有位领导曾经说看守所五年都没有发现有刑讯逼供,但如果外提,则很少有不发生刑讯逼供的。但《看守所法(草案)》开的这个口有点大。



 

这里不打算写学术论文,所以讲一点我所知道的看守所的故事。全国大大小小的看守所,我去过至少有几百个了吧,说一点感性的意见吧。

 

早年海淀看守所在清河还没搬的时候,特别简陋,十年前我去那里会见犯罪嫌疑人,他们直接给我一个房间,也没有什么隔离措施,也没有人管,其实我蛮喜欢那种自由状态的。只是管理确实有点混乱,容易给串供提供可趁之机。感觉最好的是徐州看守所,律师会见室跟提讯室差不多,可以直接用电脑打印会见笔录,非常方便。律师等候区还有Wifi,还有茶水。最讨厌的看守所就是明明知道你是外地来的,当天还不让见,要等48小时批准。还有更恶心的,你去会见,公安就提讯,你不去会见,他就不提讯,专门候着你,变着法子不让你见。当然,这不是看守所的问题,是侦查机关的问题。可是,有的时候明明我排在办案人员前面,看守所也让办案人员优先,这就说不过去了。

 

2008年时,我去唐山某看守所会见一个蒙冤的犯罪嫌疑人,他在经侦大队讯问时被刑讯逼供致腰椎间盘膨出,在看守所已经半瘫痪,生活不能自理。取保后,他不认罪,法院又重新逮捕了他,逼迫他以认罪来换取缓刑。我们没有能救他,因为家属放弃了,怕他死在看守所。2017年,我在湖南安乡县看守所会见吴正戈,驻所医生说吴正戈的血压高达230/150,随时都有生命危险,但报告打上去了,如今一个月了也没批下来。那个看守所的条件,让我感觉时光又倒退了二十多年。

 

我几乎每个月每个星期都会去看守所,见过无数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包括死刑犯。湖南株洲的老姜,因讨债涉嫌非法拘禁,被公安机关以涉黑名义刑拘、逮捕,关押了四年半,终审判决还没有下来,他重病缠身,已经快要支撑不住了。法院在判决之前决定给他取保候审,又过了半年,现在判决还没有下来,算下来已五年。江西的付东圣,从刑拘到现在,在看守所已经度过了四年多时间,案件还在发回重审阶段,不知道他在里面还要过多少年,才能等到终审判决。广东的郑展江案,我上个月去看守所会见他时,跟他算了一下,等到程序走完,他应该至少在看守所等到2019年,而这只是未决羁押,如果被判死缓或者无期,这些年在看守所的时间,都不能折抵刑期。

 

有人说,正义可能会迟到,但一定不会缺席。可是,迟到的正义,还是正义吗?我统计了一下,几乎所有的重大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都会被羁押两年甚至更多,当然,也有最后翻案后重获自由的,比如天津的吕同元,无罪判决,看守所羁押的时间获得了国家赔偿二十万。两年的光阴,绝不是我们无所事事地打发时间,对于失去自由的人而言,每一分钟都是煎熬,他甚至想到过自杀。


 

飞机可以晚点,火车可以晚点,在整个人生旅途中无非是几个小时。但看守所里面的时光,未决羁押的日子,却是从充满希望到失望到绝望的暗黑日子。从这层意义上说,我倒希望把《看守所条例》变成《看守所法》,把它纳入到法治的轨道,让它接受更多的监督,给我们这些经常与看守所打交道的人,带来些许期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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