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九江黄飞龙黄飞虎砍杀案二审开庭完……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以及检察员:
此时此刻,作为被害人亲属委托的代理人,我的心情是沉重的。
昨天我在张孔发家里吃了一顿饭,跟他的家人,老人,小孩。本来我坐的那个座位,应该是张孔发坐的,他现在应该跟他的父母、老婆、儿子共享天伦之乐的。但是,白发人送黑发人,老人家在客厅里抬头看到的,是遗像。正义并有没有完全得到伸张,张孔发会瞑目吗?
黄飞龙、黄飞虎在本案中被起诉的罪名,是故意伤害。但在九江市公安局八里湖分局的(刑)诉字[2016]0026号《起诉意见书》中,黄飞龙涉嫌的是故意杀人罪,适用的是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黄飞虎和其他被告人涉嫌的是故意伤害罪,适用的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两者是有区分的。为什么有这个区分?该《起诉意见书》里写得比较明确,黄飞龙不但指挥刘维虎等人对张孔发(张华)进行砍杀,而且在停止一轮砍杀后,是黄飞龙持枪将他们再次推向张孔发,命令这些人继续砍杀受害人,致张孔发伤重不治身亡。因此,公安机关最初给黄飞龙定性故意杀人罪,是有根据的。我同意这个定性。
刘磊2015年11月25日的笔录中说,在大家准备停止砍张华时,黄飞龙向大家喊“上、上,上去砍”,之后他们又上去砍了张华。他在2016年1月8日的笔录中又说,黄飞龙在砍人期间一边把他们往前推一边跟他们说“上、继续砍”。张浩在2015年12月3日的笔录中说,黄飞龙在善德茶楼门口多次打电话与其他人沟通,并在张华出来后多次拿枪恐吓身边的人去砍张华。他又说,在砍张华期间,黄飞龙多次鼓动大家前去砍张华,在张华被砍结束后,看到黄飞龙给砍张华的人发钱了。周明助在2016年1月25日的笔录中说,在砍张华的过程中,黄飞龙曾拿着枪在其身后张望,还不停的叫他们去砍张华,并且说“你们一个都不要跑,继续去砍,死劲的砍”。在受害人已经被砍倒地后,还要拿枪逼着这些吸食了毒品的亡命之徒上去“继续砍,往死里砍”,这还不是故意杀人吗?
一审判决书认为根据黄飞龙自己的供述,他在案发前纠集过程中以及实施砍杀过程中,是要求砍手砍脚,案发后不希望被害人死,以此来证明黄飞龙没有故意杀人的故意。我们认为,仅凭被告人口供来认定犯罪故意,是片面的,因为所有的被告人包括共同被告都会避重就轻、逃避最重的定罪和量刑,因此尽可能地否认故意杀人。但结合“继续去砍,往死里砍”的指使,结合死者后脑、颈部、胸腹部有大量创口的事实,结合黄飞龙在砍杀前提供他们吸食冰毒的事实,可以判断这种辩解是不成立的。为了说明黄飞龙在砍杀前让江峰等人吸食毒品不会导致间接故意杀人,一审判决煞费苦心地提出“吸食毒品的量是多少?吸食冰毒是否足以导致行为人在作案时对自己行为失去控制?作案时行为人精神状态如何?无相关证据证实。”这种连辩护律师都不大可能提出来的辩解理由,却由一审法院站在被告人的角度尽可能全面地周到地细致地考虑到了。可是,在一审庭审将要结束时,我们提出过一份新证据,可以证明在案发前一天,黄飞龙带着周明助等人四处寻找张孔发,想要杀张孔发。但这份已经提交给一审法院的证据我们没有在二审中看到。对如此重要的证据,一审法院为何又如此疏忽?
我认为,本案不仅仅是故意杀人,还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黄飞龙的犯罪事实,完全符合刑法及其修正案八所规定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四个特征。首先,在黄飞龙的领导下,早已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本案的被告人均为该组织的骨干成员,多次参与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其次,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该组织垄断了都昌的烟花爆竹业。黄飞龙豢养的这群人,均为无业人员,跟着黄飞龙黄飞虎为非作歹,领取报酬,都唯黄飞龙马首是瞻。再次,该组织一直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除本案受害者外,还有很多受害者,我们在一审中还提供过一些尚未被起诉的漏罪,如刘德福被敲诈勒索案。最后,该组织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与都昌县检察院副检察长称兄道弟,即使被列为网上追逃人员,也在公安机关的眼皮底下大摇大摆,长期不能归案,在都昌、九江一带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影响极其恶劣。
根据群众举报,黄飞龙黄飞虎自幼练武,开了一家武馆,带着一群混混,多年以来横行都昌,欺行霸市、敲诈勒索、行凶杀人,无恶不作,完全符合“称霸一方”的特征,他们为垄断都昌县烟花爆竹经营,打伤多名烟花、爆竹经销商。这么多年来,报案很多,鲜有追究,其罪行可谓罄竹难书,试举几例:2002年,鄱阳县油墩街镇漳田村村民盛银义与黄飞虎的表兄发生口角,被黄飞虎带领一群恶棍打成重伤住院七个月;2009年在九江市长虹大道,黄飞虎打伤卢邦友的侄子,砸烂其车辆,同时敲诈其现金十余万元;2011年,黄飞虎本人在都昌县阳峰乡路以车被堵为由,殴打公交司机杨修富,经鉴定为轻伤;2013年10月,都昌县县城余某、邵某在庆祝生日时,黄飞龙黄飞虎看着不顺眼,便带着一帮人打伤了余某,砍断了邵某的手。2013年年底,黄飞龙黄飞虎带着一群人将都昌县城建筑商曹武孙打伤,并敲诈了其现金60万元。此外,黄飞龙在都昌鸿祥大酒店,勒索酒店老板罗序东8万元。黄飞龙在都昌县蔡岭镇聚众斗殴,以及伙同他人在九江市辉煌盛世打死一位交警,成为网上追捕的逃犯,却一直在都昌县露面而不被抓。以上案件,均有受害人、证人,我们也向公安机关提供了每个案件受害人、证人的联系方式,可是遗憾的是,均未得到查处。
我们认为,本案背后的保护伞,至今没有被追究,是导致黄飞龙黄飞虎被轻判的重要原因之一。如此重大命案不但没有以涉黑起诉,连最起码的,在起诉意见书中白字黑字的故意杀人罪,后来也变成了故意伤害罪。受害人家属提交的黄飞龙涉嫌两起敲诈勒索罪以及其他犯罪的证据线索,其他受害人在案发后的报案,公安机关没有进行侦查,不是因为证据不足,而是有人保他。黄飞龙身在公安机关的姐夫曾经为其通风报信,短信显示黄飞虎与当地检察院副检察长经常一起出去玩,这些都没有引起办案机关的足够重视。一审的公诉人告诉受害人家属,故意伤害罪的法律规定,最高刑其实也是死刑。没错,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此,受害人家属一直寄希望于法院可以依法判处被告人黄飞龙死刑。但遗憾的是,本案一审,八名被告无一死刑!
让我们回顾一下砍人的现场,看看犯罪事实是否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死刑。2015年10月20日晚上,黄飞龙、黄飞虎设局以商谈还债为名,将张孔发约至人迹罕至的善德茶楼。谈完事,21日凌晨0点7分,在场的黄飞虎用手机发短信通知谌琦,谌琦电话告知黄飞龙,黄飞龙让张浩等人做好准备。张孔发走出茶楼,黄飞龙即指使张浩等人围着张孔发进行砍杀,张孔发喊“警察来了,警察来了”,张浩等人停止砍杀,如果到此为止,我们可以勉强同意是故意伤害。但黄飞龙再次指使张浩等人继续上前砍杀,造成张孔发身中六十余刀而死,则就是赤裸裸的杀人了。张孔发系被锐器砍击全身多处致大出血合并肺脏破裂死亡。我们再看尸检,张孔发右下颌至左颈部、左枕部均有大创口,深达肌肉或颅骨。颈项部、胸腹部的创口也深达肌层或胸腔。因此,被告人黄飞龙等人辩解“砍手砍脚”根本就符合事实,是为了逃避责任撒谎。死者被臀部、四肢固然也有创口,但头部、颈部、胸腹部均有重大创伤,说明砍杀时完全不顾部位,是乱砍一气。张孔发身上的六十余处创口累计长度超过300厘米,可以说是浑身体无完肤。致命的伤出现在胸部,他是右肺下叶的开放性创口导致肺脏破裂,加上大出血死的。法医在死亡性质一栏里写了“系他杀”。旁听群众听这简单的三个字,却无法看到死者身上触目惊心的伤口!昨天我又仔仔细细看了一遍尸检照片,如此残忍的手法,如此恶劣的后果,炎炎夏日,让我不寒而栗!本案即使是故意伤害,在犯罪情节、犯罪后果以及社会影响各方面,都极其严重!
故意伤害致死被判死刑的案件并不少见,我今天开庭前检索了一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例,就有很多故意伤害致死案。2008年3月24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徐歧彪残害幼女案进行公开宣判,宣布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徐歧彪死刑。该案受害人并未死亡,但被强奸并戳伤了双眼,造成残疾,属于手段残忍,被判死刑。其他案件列表如下:
核准时间 | 案件 | 案情 | 原审裁定 | 复核 |
2013年3月25日 | 郎廷川抢劫、故意伤害案 | 被告人郎廷川因琐事纠纷持刀捅刺1人致死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粤高法少刑终字第63号 | 死刑 |
2013年5月1日 | 李云忠故意伤害案 | 被告人李云忠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滋事,因被害人陈某某劝阻而持刀追撵、捅刺陈的腹部致其死亡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鄂刑二终字第00066号 | 死刑 |
2015年2月27日 | 杨飞程故意伤害案 | 被告人杨飞程伙同他人故意伤害多名被害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三人轻伤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云高刑终字第699号 | 死刑 |
2015年4月11日 | 李庆球故意伤害案 | 被告人李庆球因他人琐事结伙行凶,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致死 |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琼刑一终字第82号 | 死刑 |
2015年7月10日 | 朱远祥故意伤害、盗窃案 | 被告人系盗窃后持刀行凶报复,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刑四终字第203号 | 死刑 |
在上述案件中,被告人均因故意伤害罪而被判死刑,他们的共同点都是故意伤害致死,有的是手段残忍,情节恶劣,有的是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有的是多次犯罪,属于累犯,都有足以判决死刑的法律依据。相比而言,本案黄飞龙犯故意伤害罪,不但手段残忍、情节恶劣,而且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其严重程度都远胜上述任何一个死刑案件。况且,他还有上述死刑案件所不具备的情节:六十多刀,开枪拒捕,不认罪,无悔罪,至今未对受害人家属有一分钱赔偿。给我一个不判死刑的理由!他有减轻或者从轻的任何情节吗?没有。可是,本应该被判死刑的被告人,却在一审中逃脱了死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难道不应该公平公正地适用于同样性质的案件吗?为什么比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核准死刑的故意伤害案还严重的黄飞龙可以逃脱死刑呢?我学习研究刑法刑事诉讼法二十多年,教了一批又一批的研究生,请对面诸位法学大咖教教我,是什么道理?
一审判决书说黄飞龙、黄飞虎为报私仇,请明确告诉我,什么私仇?有任何法律上可以成立的证据证明他们有私仇吗?如果没有证据,作为中立的裁判者怎么可以把被告人私下认为的,用来作为借口的理由,堂而皇之地写到“本院认为”部分?我们在一审中已经证明了,被告人和受害人之间的恩怨,是因为受害人借给被告人150万,多次催讨未果,案发那天已经到了最后期限。被告人杀人的动机是因为债务纠纷,杀人可以让债务永远消失,这算什么“私仇”?受害人在本案中如此无辜,毫无过错,为什么一审毫无根据地认定所谓的“私仇”,替辩护律师提出的仅仅是猜测的一种可能性背书呢?黄飞虎仇家那么多,被人故意伤害,凭什么说是跟受害人张孔发有关呢?就因为受害人死了,死无对证?
黄飞龙指使他人砍杀张孔发六十多刀,一审判决书提到“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中的任何一个词吗?没有!惜墨如金啊。一审法院怎么就对被告人这么仁慈,对受害人这么忍心呢?请看,一审判决书在“本院认为”部分,定性黄飞龙的时候用的词是“逞强耍横”、“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这斟词酌句,把一个恶贯满盈的杀人凶手描述成像一个偶尔犯了错误的小学生一样,还有什么公平公正可言?
一审判决书认定了黄飞龙开枪拒捕,黄飞龙辩解说,他是对天射击。2016年1月,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公安局微信公众号“平安都昌”发布了一篇文章,题目是《黄飞龙拒捕朝民警连开三枪,公安政委吕善诚英勇夺枪》,原文是这样记录的:“在开展抓捕过程中,黄飞龙拒捕,从二楼跳下逃跑,并朝民警开了一枪。民警担心其逃脱,顾不得自身危险对其紧追不舍,黄飞龙再次朝民警开了二枪,民警躲避,黄趁机向田野逃窜,消失在黑夜之中。”“包围圈慢慢缩小,身在包围圈中的黄飞龙持枪负隅顽抗,拒不投降,和民警对恃。”案卷材料中,有两位亲身参战的民警说,当时子弹是擦着他们飞过去的。就是在这样的铁证下,黄飞龙还要狡辩说是对天射击。警方对天射击是为了震慑罪犯,犯罪嫌疑人对天射击是震慑谁呢?这种辩解完全不合逻辑啊。如果对天射击,弹头应该在其站立的地方就能找到,因为属于自由落体。而只有向远处射击,弹头在会在树林中难以寻觅。黄飞龙如此狡辩的目的说明了其主观恶性。他交代枪支来源了吗?没有。
一审判决书认定黄飞龙、黄飞虎是犯意的发起者,黄飞龙是纠集者,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两人均是主犯,但黄飞龙所起的作用更突出。也就是说,两被告均为故意伤害致死案的主犯,在整个共同犯罪中应以最重的量刑进行判决,如果最高刑是死刑,而又无从轻减轻的情节,那么两人均应为死刑。可是,判决的结果却是黄飞龙死缓,黄飞虎十五年有期徒刑。我们在一审判决书中第48页看到法院认定“本案系两被告共谋作案”,又看到第46页“没有证据证实其与黄飞龙具有合谋杀人的主观故意”这种自相矛盾的表述。按照法律规定,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黄飞龙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而且他是组织、领导多人组成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黄飞虎被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案的主犯,在无任何法定和酌定减轻从轻的前提下,怎么就变成了比照换黄飞龙降了两个档期呢?他自始至终不认罪,不悔罪,一直在抵赖、狡辩,怎么就只判有期徒刑?即使不是首要分子,但出谋划策,犯罪活动特别积极,罪恶严重或者对发生危害结果起重要作用,应按照其参与和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至少应判处死刑或死缓才罚当其罪,有期徒刑绝对是量刑过轻。检察院以量刑过轻为由提出了抗诉,我们认为不仅包括黄飞龙,还包括黄飞虎!
我还注意到,黄飞龙2016年6月13日因窝藏罪被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该判决尚未执行。黄飞龙本应在2015年7月9日被逮捕,却未被逮捕。2015年7月15日被网上追逃,也对他没有任何用。他照样大摇大摆出现在公共场所,就在公安机关的眼皮底下活动。如果他在2015年7月被依法执行了逮捕,就不会发生2015年11月20日的惨剧了。本该在看守所的黄飞龙,四个多月的逍遥法外,造成了张孔发的死亡。张孔发死亡后,他继续逍遥法外两个月,直到2016年1月20日才被刑拘,2016年2月23日才被逮捕。是逮捕不力,追逃不力,还是如果不出人命,就不会执行本该对他进行的逮捕和判决?黄飞龙之前的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没有被追究的,又何止一二?本案起诉并定罪的妨碍公务罪、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以及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四个罪还不都被故意伤害罪的死缓全部吸收了吗?对于这种恶行累累,主观恶性极大,又没有悔改意愿的,死刑不应该是他的最终归宿吗?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不正是用在本案这种恶劣的情节吗?我真心不希望,之前公安司法机关对黄飞龙的种种纵容、宽宥以及仁慈,在本案二审中再度重演。
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我们提出了一百多万的赔偿,但最终法院判决赔偿2.6万,而且是由8名被告人连带分担。一条人命就值2万多块钱吗?连黄飞虎事先取出来由黄飞龙给杀手的钱,都不止这么点。3万元,每个人还能分到几千元。可是张孔发死了一年半多,欠他的债依然一分没还,本应赔偿给受害人家属的钱也一分没赔。我曾经代理过一些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案的被告人辩护,每个被告人都知道只有认罪悔罪加上足额和超额的赔偿才能换取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但被告人至今为止不但毫无悔意,而且一分钱的赔偿都没有,简直闻所未闻!我知道被告人财大气粗,但我不知道被告人有什么样的底气,敢如此藐视法律,挑衅受害人家属的底线,以这样的方式对受害人家属进行第二次伤害?本案二审,我之所以免费代理,为受害人家属提供法律援助,可能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出于对受害人家属遭遇二次伤害的同情。
今天上午,我来开庭前,受害人的父亲问我,说吴老师,开庭前我们要不要去法院门口拉横幅,要求公正审理?受害人的母亲问我,吴老师,开庭时我要不要去给法官下跪?我说不要,如果法院不能公正,你们就算跪死在法院门口,也不会引起同情,如果法院能公正,那你们什么都不用做,一审的错误判决也能纠正。他们说,黄飞龙黄飞虎的家人在外面放话,说花了几百万,二审肯定能减刑,至少死不了。我说不要听信那些谣言,要相信司法的公正,朗朗乾坤,中华人民共和国还有说理的地方。今天,有这么多旁听的群众,从都昌,从湖口,从九江,从南昌,甚至从全国各地赶过来,他们是想见证一场公开公正的审判,见证江西省高院可以排除干扰,拨云见日,给死者一个公道,给受害人家属一个慰藉。所以,我想最后请本案合议庭,再慎重考虑一下,如果一个连续砍杀六十多刀致死,抗拒抓捕,与警察开枪互射,毫无悔意,没有一分钱赔偿,从未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的被告人,不能判处死刑,那我们的刑法规定的死刑还有什么意义呢?
(此发言系AI语音识别软件根据7月13日上午我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黄飞龙黄飞虎案时的当庭意见自动整理,未经审核,并非最终提交版)
一审代理意见请参见:如果这都不判死刑,中国还需要死刑吗?
江西省检察院支持抗诉认为应改判故意杀人罪,判死刑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