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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里骂人可以被拘留?

2017-09-07 吴法天 天下说法

 

 

据安徽阜阳市公安局官方微博消息,9月4日晚21时,阜阳界首市公安局交警五中联合代桥派出所开展酒驾专项治行动。不少网友在各自的群发布在代桥派出所门前有查酒驾的,提醒大家酒后不开车的信息。一位姓杨的男子在自己建的群内获悉查车信息后,发布“他们傻X吗,下雨还查?一群傻X穷这个样”等侮辱性言语,在微信朋友圈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后经查实,这个群共有群成员240余人,群主杨某向不特定众多人发送侮辱性信息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阜阳公安局称,目前,杨某主动承认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界首市公安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处罚的依据,据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该条是这么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这第四款是“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在微信群里骂交警符合这一款吗?法律其实并没有规定。那么怎么理解?“其他”两字可以做无限的扩大解释吗?

 

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解释,应注重上下文。《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寻衅滋事行为,在客观上主要表现为:(1)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即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耍威风等不健康目的,无理追赶、拦挡、侮辱、漫骂他人;(2)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即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拿走、强行索要市场、店铺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没有目的和理由地损毁、占用公私财物;(3)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包括随意殴打他人,即没有任何理由殴打不特定的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行为人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目的,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秩序。

 

微信群算不算公共场所?在物理的空间里,不算,在虚拟的空间里,算。自从两高司法解释实质上扩大对于寻衅滋事和扰乱公共秩序的“场所”后,在微信群里发布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的案件屡见不鲜。被行政拘留的主要是在微信群里散布谣言,造成社会恐慌,或者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但像本案这种在微信群里骂一句就被拘留的,在笔者查询的过往案例中,却是首例。在虚拟空间里,是可以存在寻衅滋事或者扰乱公共秩序,但前提应当是“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或者“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秩序”。如果只是一句没有任何实质性后果的口舌之快,对其进行拘留,恐怕裁量权过大。

 

《治安管理处罚法》虽然也规定了“辱骂他人”,但通常表现为在公开场合或者在网络上以恶毒性语言攻击他人造成严重影响的。而这里的“他人”,并不限对象。如果被骂的是公众人物或者公职人员,其实很容易被忽略,比如国足比赛结束后,很多人在微信群里大骂教练或者某个球员,侮辱程度比这位网民更严重,也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而恰恰在本案中被辱骂的对象是交警,因此被拘留,因为警察本身掌握了行政拘留的处罚权和裁量权。杨某确实骂人了,但有没有造成公共秩序的混乱?不见得。是否达到该拘留的程度?不见得。

 

去年湖南双峰老农民罗忠信去公安局信访,被行政拘留七日,就是一个典型的公安机关滥用权力的例子,结果是法院判决撤销行政处罚。本案杨某若提出行政诉讼,界首市公安局可能也会面临败诉,因为其处罚依据经不起推敲。公权力在执法的过程中,要注意使用权力的尺度,而不能简单、粗暴地对待轻微违法的公民。吐槽食堂伙食被拘留的殷鉴不远,就发生了上海交警粗暴执法事件,现在界首市公安局可能又要面临一场舆论风暴。

 

       对于此案的后续处理结果,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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