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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争取无罪的判决,我们努力了四年……

2017-09-29 吴法天 天下说法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今天在这里开庭的是发回重审的一审。江西省高院的二审裁定中写的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原审认定的是付东圣故意杀人罪,而我在二审做的是无罪辩护。当时也是在这个法庭,江西省高院审了一天,把基本的事实都查清楚了。如果江西省高院直接改判付东圣无罪,那会是一个非常完美的结局,但发回重审,也让付东圣对沉冤得雪充满了新的期待。

如果说上次的庭审还有什么遗憾的话,那就是对整件事情的起因,也就是蔡良宾和曾思勇的矛盾没有彻底查清楚。为什么丁晓明会打电话挑衅付东圣,为什么丁晓明、余志鹏、黄叶仕在打架现场针对的人是符日阳而不是付东圣,为什么在2015年9月之前所有的被告人对蔡良宾都三缄其口,为什么劝架的付东圣会被卷入所谓的故意杀人案中,被重判成死缓?通过补充侦查以及今天的庭审,我认为这些疑点,现在都已经有了答案。

一、关于曾思勇被故意伤害案

本案的起因是得从杨溪山场的林地纠纷说起,这是解开整个事情的钥匙。蔡良宾当年因故意伤害被网上追逃,躲在付东圣的养鸡场,付东圣惧于蔡良宾黑社会的背景,未敢报警。蔡良宾由此认为付东圣对他有恩,要把自己手上的杨溪山场近五百亩的林地转让给付东圣,价格是十六万元。做木材生意的付东圣认为有钱可赚,就联合自己的朋友温经东一起买下,温经东出资十万,付东圣尚欠蔡良宾六万。但砍树的过程中,遭遇了曾思勇发动村民阻扰,曾思勇让自己的堂弟去林业局举报,导致林权无法过户,曾思勇的目的是想自己低价买下。在政府上班的温经东怕事,就同意把林权转让给了曾思勇,拿了曾思勇七万元钱。曾思勇在笔录中说自己不想买,是蔡良宾硬卖给他的,但明明十六万还有赚的,凭什么七万卖给他?要强迫他买,至少应该是十七万以上啊!不合逻辑。结合付东圣说的曾思勇曾经强收过一万二的过路费,显然这是曾思勇做的局。而蔡良宾的陈述、付东圣的陈述和温经东的陈述能互相印证,证明曾思勇通过一些手段,压价获得杨溪山场林地的事实。谁占了便宜?曾思勇。《补充起诉决定书》中对事实的描述,基本是准确的,而曾思勇在这件事的笔录上,明显撒谎。丁晓明在2015年10月9日饶州监狱中的笔录,证实了曾思勇和蔡良宾的上述矛盾。

蔡良宾一方面收不到六万尾款,一方面又觉得至少十六万的林地被七万贱卖,对曾思勇很有意见,从此结下恩怨。根据《补充起诉决定书》的认定,蔡良宾认为曾思勇与其作对,遂指使符日阳去砍杀曾思勇。而之所以选择符日阳,是因为蔡良宾帮符日阳摆平过符日阳对卢辉儿子伤害的刑事案件,对符日阳有恩,符日阳也愿意为其效劳。对于这件事情,付东圣是反对的,并跟符日阳说过不要太过分。因此,没有证据认定付东圣在符日阳砍杀曾思勇一事上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而且起诉书也认定,符日阳是自己发现曾思勇的行踪,自己一个人完成砍杀,并且事后才告知付东圣的。对此,符日阳2015年9月29日的笔录陈述得非常详细,曾思勇的行为是直接授意于蔡良宾,于付东圣无关。付东圣与其没有事先串谋,没有事中联络,不符合《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共同犯罪的规定。

那么付东圣的行为如何评价?他让饶英富开车去接符日阳,并让他藏在蔡良宾的沙场,对事后的一些安排是知情的。他是出于朋友之情也好,出于哥们义气也好,确实不知道事后提供帮助的行为可能构成包庇罪,但我认为定故意伤害罪的共同故意是难以成立的。即使按照包庇罪,饶英富是主要提供帮助的,符合“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付东圣的行为极其轻微,可以不做犯罪处理。2012年1月31日案发后,到符日阳因为刺死黄叶仕被抓,该案并没有破获,直到2015年9月付东圣主动供述是符日阳所为,才使曾思勇被故意伤害案找到了真正的犯罪嫌疑人。如果付东圣是故意伤害罪的被告人,那么他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可以作为自首论。如果付东圣不是故意伤害罪而只是包庇罪,那么他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

作为付东圣的辩护人,我认为本案的故意伤害行为,应是蔡良宾和符日阳为共同被告人,而付东圣最多算事后包庇,知情不报,情节显著轻微,而且鉴于自首加立功,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曾思勇虽为受害人,但强买强卖,掠夺他人财产,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二、关于黄叶仕被故意伤害致死案

我始终认为原审判决对黄叶仕之死的定性是错误的,不是故意杀人而是故意伤害。因为黄叶仕本人持刀砍杀符日阳在先,符日阳是在脖子受伤,生命遭到威胁的时候,用匕首把黄叶仕刺伤的,死因是刺穿其下腔静脉,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受伤时间是5月16日下午三点半,死亡时间是晚上10点多,属于抢救无效死亡。刺的部位并不致命,但拖延的时间足够久,如果抢救及时,没有失血过多,黄叶仕根本就不会死。因此,我在二审中也提出,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而符日阳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致死,但定性故意杀人明显不当。

而在今天的庭审中,需要重新强调的是,付东圣对黄叶仕的死,不但没有责任,而且有阻碍结果进一步恶化的作用。在这个案件中是无罪的。

首先,事情的起因,是曾思勇跟符日阳的矛盾。因为符日阳砍伤曾思勇,这件事在2013年4、5月间,才被曾思勇知道,曾思勇找符日阳找了很久,一直想报复符日阳。符日阳也预感到危机,在跟魏文才出门的时候都会随身携带匕首防身,躲过了曾思勇派出的两次寻仇。符日阳显然清楚,曾思勇是冲着自己来的,所以2013年5月15日晚上,他主动打电话给曾思勇,质问他为什么要暗杀。这次电话吵架发生在丁晓明给付东圣打电话前几分钟。我认为这是非常关键的一个细节,理解此细节,就知道了丁晓明打电话给付东圣的原因并不是什么民间借贷,而是符日阳在打电话给曾思勇的时候,由于付东圣在旁边插嘴,曾思勇认为付东圣罩着符日阳,所以丁晓明帮曾思勇出气,找付东圣麻烦。丁晓明和付东圣的纠纷是表面现象,曾思勇和符日阳的矛盾才是真正原因。因此,符日阳2013年12月4日笔录中说打架起因是“因为丁晓明说要搞死我,我带人去找他说清楚。”

丁晓明跟付东圣不熟,这是双方都承认的事实,彼此连电话号码都没有存。所以丁晓明在2013年5月15日晚上打电话给付东圣,借用的是陈辉龙的手机,而付东圣误把陈辉龙的手机当做是丁晓明的,后来也是回拨的这个电话。一个不大熟悉的人,打电话要让对方向自己借钱,没有比这更拧巴了。我们注意到,通话时间只有短短的两分钟。借钱的事情在短时间内很难说清,而且,想借钱给对方的理由不充足,付东圣有五十万闲钱通过其岳父放在他弟弟付东海那里,又刚买了新车,赌场又刚赢了钱,还给了蔡良宾六万,不会想到借高利贷。

付东圣明确说不需要借钱,丁晓明说不借钱就是不给面子,拿新车抵押,这就属于挑衅了。这种为挑衅而找的借口,不需要逻辑,不需要符合实际情况,但如果公诉机关把表面现象当做是真正的起因,则会被错误的信息误导。所谓的借贷根本不存在,丁晓明跟付东圣的纠纷背后,依然是曾思勇和符日阳的矛盾。魏文才2015年10月15日的笔录中说:“打架前一个星期左右曾思勇一直在到处找符日阳,杨保在赌场也告诉了符日阳这件事”。黄燕平2015年10月13日笔录中也说:“打架前一段时间,听符日阳说曾思勇到处在找他。可能是因为2012年砍过曾思勇的事情”。这个矛盾是因故意伤害而起,因此,才需要有一次故意伤害或者更严重的行动作为报复,而普通的民间借贷口角,不至于发展成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丁晓明撒谎,是为了掩盖整个事件背后的真正目的。就连对方的证人,曾思勇的朋友刘斯辉,也说曾思勇和符日阳的矛盾是买山纠纷。

其次,事情的整个经过,符日阳和曾思勇都知道双方针对的目标,出手又快又狠,而付东圣却是全程被蒙在鼓里,仍抱着调解或者劝架的良好初衷。我们注意到案发前,付东圣曾经找蔡良宾调解,蔡良宾找丁晓明的时候,就直接让曾思勇出来说话,丁晓明也说这事与他无关,是曾思勇的事情。而蔡良宾等不到曾思勇,事后跟符日阳说的也很狠,让符日阳可以砍曾思勇。对此,付东圣并不知道。5月15日晚,他早早地离开KTV,跟曾丽红走了,而且关机了(这一点在符日阳等人的笔录中均有反映)。而后发生的丁晓明跟符日阳等人的冲突,他不知情;“胖子”准备的刀,他不知情;黄燕平拿的包里有刀,他不知情;丁晓明次日推掉女儿满月酒,他也不知情;曾思勇为了寻找符日阳而拦住他的车,他更不知情。当天付东圣多次经过莲乡寄卖行都没事,而最后一次带着符日阳经过,就被拦了。曾思勇和丁晓明的目标,不是付东圣,而是符日阳。

付东圣当时看到曾思勇和丁晓明等人,第一反应是把车往后退,边退还边给丁晓明打电话,希望别打架。但因为5月15日丁晓明是用陈辉龙的手机打的,因此,丁晓明当然是没有接到。根据陈辉龙2013517日的笔录,515日晚上他确实借电话给丁晓明打给付东圣,显示的电话号码是13879450999516日下午5点,他看到13879450999这个号打他手机的未接来电,但他调的静音没有接到,手机显示时间为1537。而那个号码就是付东圣的。这也从侧面验证了付东圣所说的事实,他试图联系丁晓明不要打架未果。付东圣对案发前一天符日阳和丁小明的冲突是不知情的,他晚上才从宁都回来,还找蔡良滨从中调解符日阳和曾思勇、丁小明的矛盾,甚至在案发之前还在通过抚州毛仔(陈兵华)问曾思勇能不能放过符日阳。付东圣是出于朋友情谊,想劝和。

再次,我们看案发现场,丁晓明、余志鹏、黄叶仕,冲过来砍杀的第一个目标,是符日阳,而且是要命的。付东圣站在前面,手上没有刀,他们根本没有理会付东圣,自始至终没有人去砍付东圣,而是直接真对符日阳。魏文才2015年10月15日的笔录中说:“下车的时候付东圣还对丁晓明说有事说的清楚不要打架,但是对方没有听,冲上来就砍符日阳。”黄叶仕第一刀就砍在符日阳的脸部靠近脖子的地方,其他人针对的也是符日阳。符日阳反击的手段也是果断的,他拿出匕首刺向黄叶仕,因为对方要他的命,他不可能只是防御。如果丁晓明的矛头对准的是付东圣,无意所有人砍杀的应该是手无寸铁的付东圣,而不是拿着匕首的符日阳,这违背常理。在如此血肉横飞的现场,所有人都挂彩,都受伤,而现场没有付东圣的任何痕迹,他既没有砍人也没有被砍,毫发无损。这只能说明,此事实际上跟他完全无关。

付东圣抢下符日阳手中的大镰,这一点在魏文才2013年12月4日的笔录中说得很清楚。黄燕平2015年10月13日的笔录中说:“刚下车的时候,付东圣就把符日阳手中的大镰抢了,而且听到付东圣叫对方丁晓明不要打架。”谢久云2015年10月16日笔录中也说“付东圣没有参与打架”。丁晓明说付东圣一手拿着镰刀一手拿着匕首,明显与其他所有人的陈述不符,也被他自己后来的陈述否定。相比而言,丁晓明等人是准备充分的。根据余志鹏2013年6月25日的陈述,当时丁晓明、黄叶仕和余志鹏拿的是用于砍柴的大镰,一米左右。6月26日的笔录中又补充说:“寄卖行的镰刀是黄叶仕买来放在店里的”。

根据案卷中的证据,让我们还原一下当时的情形。黄叶仕首先向符日阳砍去,符日阳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黄叶仕腹部捅了两刀,随后又用匕首刺伤了丁晓明的左手,黄叶仕被捅后手中的大镰掉落,符日阳看见其倒地后就捡起大镰砍丁晓明,同时旁边的魏文才也拿其大镰向丁晓明砍去。丁晓明被砍伤后就退到旁边的爱莲女装店躲避。后来魏文才和符日阳都走了,随后丁晓明就到旁边的爱莲名苑卫生站躲避。多人斗殴过程中,黄燕平和胖子滑倒在地,余志鹏便用砍刀横扫,黄燕平和胖子见状逃跑,余志鹏就追,追到陈平美容美发店后看见追不上就返回,在回来的过程中,看见符日阳、谢九云和黄燕平,又和他们打在一起,余志鹏被砍伤后倒地,倒地后符日阳继续砍了几刀。注意,整个斗殴过程的描述并没有有出现付东圣。

最后,事发后付东圣虽然给符日阳等人提供了一些钱,但那完全是出于对朋友受伤之后给予救助的援助,是用于治伤而不是让其逃跑的。案发后,符日阳、谢九云和魏文才往盛世唐朝方向逃跑,在盛世唐朝的门口遇到了付东圣。当时万云光正好开一辆桑塔纳经过,他们拦下他的车并叫司机开区头陂镇卫生院。证人曾敏说打架发生后,“鸦片”打电话给他问头陂镇医院在哪里。由于卫生院治疗水平有限,付东圣给了他们钱去宁都医院治疗。在罗炫开车送他们去宁都的路上,付东圣便打电话给符日阳,叫他们去头陂加油站准备投案自首。接到电话后,符日阳就让罗炫掉头回头陂加油站,到了加油站后,符日阳用加油站旁边的公用电话报警投案,同时付东圣也打电话投案。证人曾敏也证实了自首的细节。

可见,事发后,付东圣并没有安排符日阳等人逃跑,更不存在资助。如果事先准备好这些财物的话,付东圣和符日阳等人在头陂医院,不可能身无分文,还要黄燕平从广昌把付东圣车上包里的钱送过去。如果这些钱是让符日阳等人跑路的,付东圣也没有必要在他们走之后就打电话给广昌县公安局局长,然后根据局长的指示,让符日阳等人回来自首,自己也在加油站等公安人员。可见,事后资助符日阳等人逃跑的说法是完全站不住脚的。这一点,本案几位被告人的口供以及几份证人证言可以完全验证。

三、关于本案的最终定罪和量刑

本案经历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后,事情已经越来越清晰。指控付东圣故意杀人罪,目前而言,既没有杀人动机,没有杀人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客观行为,更没有付东圣造成的后果。没有任何证据指向付东圣故意杀人。

符日阳在2015年9月25日的笔录中曾经说,当天的打架事件并没有事先约好,认为是蔡良宾以前让他去砍曾思勇,才会和曾思勇、丁晓明他们发生冲突。之所以以前没有如实供述是律师诱导的,说往付东圣身上推,他们家有钱可以找关系。符日阳在写给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亲笔信中如此说:“本人2011年下半年因为被广昌老大蔡某唆使,在百味酒楼门口砍了曾思勇腿上一刀,至2015年5月初被杨保调查识破。从那以后,曾思勇得知是我砍他,就天天派人追杀我,出事前的一个星期我和谢久云到宁都赌场找到付东圣帮忙调解。2013年5月15日,曾思勇派丁晓明、余志鹏等人追杀我,晚上8点钟左右我同魏文才、黄燕平、谢久云、胖子、刘欢、阿枫到怡和大酒店门口,找到付东圣帮忙调解。付东圣说,等下和蔡良宾等人喝茶,一定帮我调解。然后我就和谢久云、魏文才等人在付东圣舅子的茶庄找到杨保,质问他为什么调查我砍曾思勇的事后打了杨保。打了杨保后我们跟付东圣到凤舞豪庭见蔡良宾,而且当时蔡良宾还打了电话给曾思勇和丁晓明,说好了没事。而调解成功曾思勇并未放手,依然派人追杀我。5月16日下午3点来钟,魏文才打我电话说一起去吃晚饭。到了爱莲名苑麻将馆门口,在那说了一会儿话,魏文才说抚州毛仔和他说曾思勇都不放过我,叫我一定注意。后上车要走的时候,曾思勇带了六七个人从莲乡寄卖行冲出来拦下我们的所坐的的车(付东圣的车)。还未打架的时候,付东圣在现场劝说黄叶仕而且打掉了我的刀,叫打架别打架。拦都拦不住,黄叶仕就往我左边脸部砍。后来刘斯辉因为别的案件被逮捕,被干部特意安排到我所在的监室和我关在一起,后来我和刘斯辉关在一起很久的时候,他也多次和我说过曾思勇因为杨溪山场的纠纷引起我砍了他一刀的事报复我。在那段时间,刘斯辉一直诱导我说把事情往付东圣头上推,让他在我前面,到时候他轻我就轻。所以经过刘斯辉长时间给我洗脑,因为我不懂法律,相信他,他人洗脑造成了这件事的严重后果,导致我被判了死刑,所以我今天特地写这份材料,我良心受到谴责,我对不起付东圣,害他受尽冤枉,家破人亡,妻离子散,又犯了心脏病,所以我恳求尊敬的法官大人从新调查。”这份亲笔陈述,能解释符日阳为何在2014年4月11日的一审开庭时突然指证付东圣,也能解释符日阳今日口供有反复,因为前段时间饶英富的手下吴作平被调进了符日阳的监室,而饶英富又是蔡良宾的手下,这一点参见2015年10月13日符日阳的笔录:“吴作平和陈锋平时都是跟小红毛混的,小红毛是跟蔡良宾混的。”

黄叶仕的死,有其自身的原因,即曾思勇指使他们砍杀符日阳,导致符日阳在自身生命遭受威胁时进行反击,造成黄叶仕重伤,后来是因为失血过多,抢救不及时导致死亡,应属故意伤害致死。因此,付东圣定无罪,符日阳定故意伤害罪比较合理。而黄燕平、谢久云、魏文才等人则是聚众斗殴罪,符日阳的个人行为让他们承担后果是不合理的。至于曾思勇被故意伤害案,蔡良宾和符日阳为故意伤害罪的共同被告,付东圣事后虽提供了一定的协助,但相比起自首和立功,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也应定无罪较为合理。如果因为付东圣关押了太长时间,无法判无罪,也希望能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最多给他定一个包庇罪,从轻判处。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案从2013年5月16日案发至今,已经四年多,付东圣在看守所熬过了一千多个日夜。我每一次从北京到广昌千里迢迢会见,都感同身受。起初,他相信一审律师告诉他的,只要不说蔡良宾,就可以很快出去,所以他没敢说实话,后来发现他背了黑锅,成了最大的冤大头,没有动手,没有参与,就是劝了个架,结果变成了故意杀人罪,判死缓。他自首,他替所有的被告人付出了巨额的赔偿,甚至换取了死者家属的谅解,仍然免不了最重的判决。于是,他决定说出所有的事实,尤其是蔡良宾被抓后,他对家人遭到威胁的顾虑消除,跟本案所有的被告人一起讲出了事实。因为蔡良宾跟曾思勇的矛盾,曾思勇要找当年砍伤他的符日阳报仇,结果把付东圣在内的这些被告人都卷了进来。不仅付东圣是无辜的,连魏文才、谢九云、黄燕平也是无辜的。他们在遭受丁晓明等人的砍杀时,采取了反击,结果造成了被长期羁押,不得取保。而同样砍伤他们的丁晓明等人,却堂而皇之地被取保候审。正像付东圣在2017年4月20日的笔录中亲笔写的:“为善者,受陷害,判死刑;为恶者,受包庇,任逍遥。”

《抚州日报》2003年3月2日第3版上曾经有一篇报道,题目是《付东圣:见义勇为活雷锋》,报道当时还是林业局职工的付东圣见义勇为,做的好人好事。这些年来,付东圣犯的最大的错误,就是讲义气,对朋友对哥们,一直热心相助。他被卷入这起案件,也与他这个性格有关。好心劝架,却无辜蒙冤被判死缓,所以他才会发出上述感慨。指挥丁晓明等人冲出来砍杀的曾思勇呢,依然逍遥法外。我前天向法院申请其以证人身份出庭都没法在法庭上见到他。



本案的侦查过程中,还存在着较为严重的违法,比如公安局的某些讯问人员,公然威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蔡良宾或曾思勇掩护,教唆做假证作伪证,甚至赤身上阵,威胁恐吓乃至篡改证据。在关键时候,滥用权力,调某些关键的人去被告人的监室,影响和改变其口供,长袖善舞,玩弄法律。一审过程中有些律师,知法犯法,为虎作伥,心中根本没有法律的尊严,如何面对法庭之上庄严的国徽?好在本案山重水复,如今柳暗花明,我相信江西省高院的发回重审,是要纠正错误,我也相信抚州中院可以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重新作出公正的判决。“以审判为中心”,“庭审实质化”,不应停留在口号上,而应该体现在具体的判决中。让本案的每一个被告人,切实感受到司法的公正,感受到公平和正义。是该正本清源的时候了,是该拨云见日的时候了,让一切成为它本来应该有的样子吧。我希望在座的各位法官,以后回忆起这个案子,不用担心错案的终身负责制,而可以摸着自己的良心,坦然地说,我们用严谨的证据标准,判了一个无罪的案件,但是却是一个铁案,经得起时间的检验,经得起社会的检验。


(本文为2017年9月29日的当庭辩护意见,未经修改,比较口语化,不是提交法院的版本。仅供同行交流之用。)


延伸阅读:一桩充满悬疑的故意杀人案

有罪,就判了他!无罪,就放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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