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一位清官的自白:历史将判我无罪!

2017-12-09 张越轶 天下说法

编者按:我曾经在天下说法里写过山西清官张越轶的故事。这位曾经曲沃、大宁的县委书记,在当地为官,为老百姓做了很多实事,带动当地脱贫致富,留下极好的口碑。他的形象,最为相似的就是《人民的名义》中的陈岩石。那种真正的共产党员的风骨,即使失去自由,也毫不屈服。他是当时被查办的所有官员中,唯一一个没有贪污受贿一分钱的。很难想象,副厅级官员,家徒四壁,两袖清风。某些人给他定的罪名,是滥用职权罪,而该罪的构成要件必须是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目前来看,这个客观事实也根本不存在。因此,我一审提供法律援助,做的是无罪辩护。但张越轶在羁押长达两年多后,还是被判三缓三。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当我想要给他写上诉状时,张书记本人已经写好了上诉状并寄给法院了。在此,征得他本人的同意,刊发于此,也给所有关心此事的朋友们一个交代。






刑 事上 诉 状

 

上诉人:张越轶,男,195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略。

上诉人不服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书,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错误,安排土地局提供虚假土地证,事实不清

长治市中院认为,“被告人张越轶任山西省大宁县委书记期间,越权安排大宁县国土资源局为孙某某父女开办的大宁县磊鑫石材厂和山西印象石业有限公司提供虚假土地使用证”与事实不符。

我只是提出大宁县申办企业不容易,让土地局与企业协调土地事宜并不是指示他们办理土地证,反而叮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申报不要占用国家耕地。具体土地部门是怎么办的,办了几个证,我本人根本就不知情。高某某在证词中讲,企业属于非法用地,并且占用的是耕地与事实不相符。申报项目中的土地均不是国家耕地更不是非法用地,企业严格按照要求申报土地手续并已获得批复。案卷多份口供违背事实,作出虚假陈述,显然属有意为之。

虚假土地证的认定不符合事实,土地使用证上填写的内容完全可以说明企业用地有地点、有范围,他的事实是真实的,而且土地使用证是土地部门办理的并不能认定是虚假的。并且已经取得了省、市土地批复给企业使用的批文,不能认定为非法占地。

二、土地使用证和争取国家资金不存在关系。

   长治市中院认为张越轶安排提供了虚假土地使用证,致使“孙某某利用上述虚假土地使用证书和其他虚假材料”先后取得一千五百万元的国家专项资金”形成了一个因果关系。

首先,“两区”产业项目的申报条件中并没有关于土地的条件。有没有土地证与申请资金之间没有关系。多份文件指出,加快办理企业相关手续,租赁土地也可以。有无土地证,都不影响申报取得资金。

我既不是项目申报单位负责人,更不是批准单位的负责人。长治市中院认为“致使国家资金未被追回,使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是错误的。申报国家扶持资金是企业经营行为和我本人没有关系。

三、企业是否是“两区”项目认定有出入。

判决中认定张越轶违规将磊鑫石材厂列入“两区”项目,违背事实。大宁县磊鑫石材厂2006年时就是“两区”项目,辩护人提供了大量的书面证据证明该事实,一审判决书却完全没有提及。

辩护人于2017年7月和8月陆续向一审法院提供的证据充分表明,大宁县磊鑫石材厂作为大宁县石材工业园区的入驻企业,在2006年已经是“两区”项目的承载企业,并不是办案人员所说的张越轶把企业变成了两区项目,而是作为“两区”项目,提出资金申请。2006年大宁县申报的”两区“项目之一是建设生态石材工业园区,“大宁县石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就是其承载企业。但该企业并不作为公司主体存在,只是申报项目时生态工业园区需要承载的具体企业而由政府拟定的,后因政府原因并未注册,2006年的多份文件可以证明,磊鑫石材厂及其他几个石材企业均属于石材生态园区项目的承载企业。

两区项目需要层层上报审批,并不是我个人能把本不是两区项目的大宁县磊鑫石材厂变成两区项目的。何况,磊鑫石材厂成为两区项目是2006年,申请资金时间为2009年。所谓的2008年后违规列入两区项目,与事实完全不符。

四、项目资金申报、使用均合理合法,不能以未收回项目资金认定损失

判决书中认定资金造成损失是各部门出具的暂时未能收回资金的证明,但暂时未能收回资金,与造成损失,是两个概念。更何况造成损失的认定,是要通过评估破产等法定程序才可认定。

大宁县磊鑫石材厂年产180万平米人造石材项目是2008年山西省发改委备案。土地证上的地址是大宁县徐家垛乡李家垛村,是大宁县磊鑫石材厂的企业所在地,项目申报也是磊鑫石材厂为依托申报,属于项目启动资金,也就是说项目启动之前就可以申报取得的资金。项目的投资额是具有国家甲级资质的山西国阳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项目在获得国家资金投入之前,也要经过省发改委等相关部门的专家评审会议等一系列很严格的程序,有专家通过评审的文件。2009年11月,获得省发改委下达项目启动资金支持590万元。当年申请的所有材料、文件,都是发改委等相关部门,让企业配合去办理的,我本人没有具体参与。资金下达以后,企业也完全按照规定用于固定资产的建设,相关批复文件以及企业使用情况的正式发票一应俱全。显然,我的职权不可能超越省发改委,滥用职权从何谈起? 一个正常按规定审批使用的资金为什么要退回,即便退回也不应该是审查期间的办案单位来执行。

2011我调离大宁后任曲沃县委书记。可持续发展资金900万是在2012年2月申报,2012年11月获得发改委批复的,整个事情根本与我无关。而且900万元是省煤炭可持续资金以特别流转金的方式投资企业,相当于无息贷款属于借款,7年之后需要归还,到期时间是2019年,现在时间远远未到,哪里来的损失?而且,这些资金全部用于企业建设生产,并没有造成国家资金一分钱的流失。所谓的“造成国家专项资金损失”并不属实。

长治中院一审认为我滥用职权罪成立,根据滥用职权罪的解释和客观的事实,不应该给我定罪。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我在一审阶段我和我母亲委托了北京昊庭律师事务所的吴丹红律师,于2017年7月依法会见并阅卷,并与法官多次沟通,期间提交了大量的书面证据,在8月1日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得到法官的确认,但一审判决书中,不但没有提到吴丹红律师的名字,没有提到提交的证据,甚至连辩护意见都只字不提。

   我是2015年被羁押在长治市看守所,并不是一个重大复杂案件,收到判决书是2017年11月29日,羁押长达2年4个月12天,在此期间,本人没有收到任何延长羁押的通知,判决的结果更令人感到痛心。一审的判决结果提到“考虑本案国家利益重大损失的产生,系多部门多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造成,并非被告人张越轶一个行为导致,对张越轶量刑时予以酌情考量”,判决结果是判三缓三,我的看法这个判决是情节轻微的判决,同时也是一个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指控而没有得出法定裁量的判决,是以息事宁人的方式迫使我就范,希望能在二审中改判无罪。


此致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张越轶

                                   2017年12月7日



延伸阅读:


人民的名义:我所知道的清官

以人民的名义,放清官一条生路

人民的名义——我认识的清官张越轶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