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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下达目标任务!不达标者年终考核一票否决?

2018-02-07 吴法天 天下说法

 

吴老师:前天我们聊了《打黑除恶,要往真正的黑恶势力上打!》,昨天又谈了《扫黑除恶不断创纪录,是好事还是坏事?》。然后出现了预料中的新情况:2月6日,山东全省检察长会议召开,山东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陈勇与市级检察院检察长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根据安排,今年内,每个基层检察院至少要办理1起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或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完不成的基层检察院年终考核一票否决。你对这件事怎么看?


 

洪律师:落实责任是好事,但机械地以每个基层检察院至少要办理一起涉黑案件来衡量,恐怕会在实践中因为绩效考核的压力,造成为了完成任务而人为扩大打击面的情形。比如有的地方,治安状况很好,就是不存在任何涉黑性质的组织犯罪,难道也必须要完成一件凑数?否则年终考核一票否决,你干得再好也白搭。

 

吴老师:目前的情况看,才一个月的时间,浙江扫黑除恶抓了1200名犯罪嫌疑人,陕西抓了1426人,河南抓了1481人,山东这个人口大省,上面又下达这种指标任务,估计会比前面几家抓的人多得多吧?

 

洪律师:目前我看到的材料是一月份的,公开的报道显示山东已经打掉68个涉黑犯罪团伙,破获案件171起,抓获团伙成员338人。这个数字看起来落后于其他省份。山东各地现在都成立了“打黑办”,接受群众举报,举报的奖励也从2万元提高到5万元了。我看了一下山东公布的典型案例,有的就是普通的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可能参与的人数多,就被认定为涉黑,但认真研究未必是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四大特征的。


 

吴老师:我记得去年于欢案中,那个讨债的团伙就是以涉黑罪名起诉的,那个团伙头目叫吴学占,最终起诉了八个罪名,判决的情况不大清楚。你认为这种定性有问题吗?

 

洪律师:那个案件我也关注了,吴学占的那个讨债团伙是有组织的,而且采取暴力手段,涉及到强迫交易、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非法入侵住宅、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甚至还有强奸,也有比较明显的行为特征、经济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但并不见得,每个基层单位,都有一个这样的黑社会团体存在。

 

吴老师:你提到的经济特征,其实这是黑社会赖以维持发展的物质基础。昨天提到过,打掉的一些所谓的黑恶势力,收缴的赃款,都不够发放举报奖励,每办一个案件,几乎都要国家倒贴。是不是扫黑的侧重点不太对呢?

 

洪律师:经济特征固然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必备要件,但也不能完全以收缴财物的多寡衡量,否则会变成对某些群体的财富洗劫,不能把扫黑跟经济利益挂钩。当然,也应该强调,这次扫黑的侧重点是村霸和基层腐败,这个现象在某些地方还是比较突出的。


 

吴老师:中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社会治安状况也不一样。以某种硬性标准来进行考核,是不是会存在一刀切?扫黑是否也必须考虑到每个地方的现实?

 

洪律师:是的。这个没法硬性考核。公安司法机关内部的所谓绩效考核,是存在很大弊端的。这种考核标准僵化、机械,也违背人性。过去公安系统内因“限期破案”、“命案必破”之类的指标考核,造成办案资源分配上的失衡,也导致基层办案人员因案件压力而导致违背程序,制造冤假错案。举个很简单的例子,某地发生一起银行抢劫案,因为限期破案的压力,办案人员抓到犯罪嫌疑人后刑讯逼供,又因为刑讯逼供的发生本身是绩效考核的内容之一,所以必须瞒报,强行结案,强行逮捕,强行起诉,后来到审判阶段发现证据有问题,从一开始就错了。

 

吴老师:你认为实践中应如何把握涉黑案件的定性?应注意哪些细节?

 

洪律师:我提到过涉黑案件的四大特征。暴力性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犯罪活动的基本手段就是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但如果涉案组织的行为体现不出很强的暴力性或暴力威胁,那么,律师在辩护时可以以此作为突破口;组织性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态特征,该特征要求黑社会性质组织结构较为稳定,内部层级和分工明确,人数一般要10人以上,如果组织成员人数较少,且系临时纠集,成员之间无相对固定的从属关系,那么,组织性的特征便不成立;经济性要求黑社会性质组织须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将所获经济利益全部或部分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如果涉案组织只是“小打小闹”,其自身经济实力不强或者其本身具有正当的经营和创收模式,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经济性要求;非法控制性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该控制性不是指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对其内部成员的控制,而是指对社会的外部控制。这些都需要以证据证明。


 

吴老师:如果律师辩护中,遭遇到像你所说的不让会见的情况怎么办?

 

洪律师:目前所能做的,只是依照法律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表达诉求。至于有关部门会不会依法办案,真的无法确保。比如河北唐山的涉黑案,昨天刚得到消息说,马上移送法院起诉。可是在侦查阶段、批捕后以及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都没有被允许会见,这涉及到严重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取得的相关口供也存在非法获取的问题。正义的实现,是要让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对吧?

 

吴老师:实体正义要依赖程序正义完成,不能走“重实体轻程序的老路”。扫黑,要依法,也要顺应刑事司法基本规则。每个基层检察院今年至少要办理1起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或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完不成的基层检察院年终考核一票否决。我对此表示深深担忧。好了,今天的话题先聊到这里。再见!



延伸阅读:打黑除恶,要往真正的黑恶势力上打!

                    扫黑除恶不断创纪录,是好事还是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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