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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权力回归法治轨道:杨某寻衅滋事案旁听纪实

吴老丝 天下说法 Today
前段时间,我协助吴老师办理了一件民营企业家涉嫌寻衅滋事案件。案件的法庭审理已经结束但尚未判决,不管判决结果如何,仅是审判前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于该案的种种操作,就已经让人触目惊心。

一、案情简介

原籍湖南的杨某在广东佛山经营一家超硬材料公司,该公司的位置比较偏僻,位于一条断头路的尽头,平时基本没有车辆经过。



2016年12月3日,杨某公司门口突然出现的一辆面包车与公司正在作业的叉车发生了剐蹭事故。事故发生后,面包车司机梁某昌纠集了5人来到现场索要5万元赔偿,叉车司机于是给公司老板杨某打电话。杨某接到电话后先是安排报了警,遂后带着三名员工一起来到现场了解情况。到达现场后,杨某怕激化矛盾,就让三名员工在车上,自己下了车。杨某下车后,面包车这一方的几个人便开始推搡并殴打杨某、叉车司机李某兵和在门口装货的货车司机向某明。车上三名员工见状下车与在周围的公司员工出面阻止他们闹事打人,由于公司员工人数较多,面包车这一方人员便四散跑开。后经鉴定,面包车一方有三人构成轻微伤;而公司一方的受伤人员李某兵、向某明申请伤情鉴定时派出所却没有准许。派出所经调查认为是民事纠纷,让双方协商解决。在双方协商过程中,面包车鉴定的车损为700元,因此杨某没有同意对方5万元的赔偿额(后来索赔额又提高到8万元和12万元)。

案发三个多月后,面包车一方鉴定为轻微伤的三人到某公安分局上访,上访的当天,派出所就传唤了杨某。2017年7月11日,某公安分局因为该案对杨某处以了拘留十五天的行政处罚。

杨某不服行政处罚,将某公安分局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公安局的行政处罚违法并撤销该处罚。2019年3月8日,法院最终判决《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之后杨某就派出所在处理本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投诉。2019年4月24日,派出所民警发现《谈事说理》节目播出了该案并已经引发舆情。于是,一场舆情协调会在公安机关内部紧急召开。2019年5月22日,杨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抓获,之后检察院以杨某构成“寻衅滋事罪”将其起诉至法院。羁押约半年后,杨某被取保。2020年5月28日,是杨某寻衅滋事案第三次开庭。

二、关于本案的一些思索

(一)公安机关的权力界限在哪里?

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自始至终都没有变化,但本案的性质却被公安机关变戏法般的从民事案件演绎为治安案件,又从治安案件升级为刑事案件。让人不禁要问:公安机关的权力到底有多大?公安机关是否有权根据自己的好恶对同一事实进行过山车般的截然不同的认定?公安机关的权力岂能无边无际?

笔者就公安机关不断将本案进行升级总结了几个公式:

1.剐蹭事故+轻微摩擦=民事案件

2.剐蹭事故+轻微摩擦+上访=治安案件

3.治安案件+公安局败诉+上访=刑事案件

通过以上公式,我们似乎可以看出一些端倪。杨某的事其实还是那些事,无增无减,但公安机关对于案件的态度却随着一些外部因素的介入而发生了改变,从而导致了对杨某案件定性的不断升级。

首先,在本案发生之初,笔者认为公安机关的认定还是比较客观的,即本案是一起因为剐蹭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双方完全可以通过民事协商或者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因此派出所要求双方协商解决。

之后,由于上访事件的发生,给公安机关造成了一些压力,信访压力之下,公安机关将对杨某的治安处罚作为平息上访的手段,从而在主观上对杨某的行为性质进行了升级。

最后,杨某不服治安处罚而不断投诉上访,杨某状告公安局获得了部分胜诉使得公安机关颜面扫地,以至案件经报道后引发了舆情,这都使得杨某的角色从原来的剐蹭案件当事人变成了公安机关的对立面。由此,公安机关也从原来的中立方变成了利害关系人,与杨某形成了一种敌对关系。在这种敌对关系之下,公安机关打击敌方、迅速挽回颜面的最佳武器就是手里掌握的权力,此时,也就不难理解公安机关为什么将杨某事件由治安案件继续升级为刑事案件。



清华大学法学院劳东燕教授坦言:寻衅滋事等罪名除了被用于对付一般的奸恶之徒,也大量地被用于惩罚不服公权力管控的普通个人。本案杨某因为不服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而被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追究刑事责任恰恰验证了以上观点。此时,罪与非罪已经不再取决于案件事实本身,而完全取决于公安机关是否要欲加之罪,权力已经在越界和失控。

(二)失效的法律监督

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进行监督,有义务纠正公安机关的违规和权力滥用等不法行为。本案似乎没有看到法律监督的影子。

如果本案属于刑事案件,那么公安机关当初将此案定性为民事案件、治安案件,是否属于定性有误,是否存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违法情形,是否应当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反之,对于一个普通的民事案件,公安机关基于法律规定之外的因素和本机关的好恶,任意将案件升级为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又是否存在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违法情形?以上种种疑问,恰恰可以作为检验检察机关是否真正尽到法律监督义务的基本评判。遗憾的是,本案无论是在立案阶段、批捕阶段还是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只有一味地全盘接受,对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的违规甚至权力滥用的行为没有起到任何审查和监督作用。

两年半的时间里,公安机关对于本案的定性发生了360度的惊天转变,如戏如梦。而检察机关对于案件出现如此巨大的反差却视为理所当然。本案是没有任何疑点吗?本案的定性和处理有如此巨大的裁量空间吗?笔者相信,就是一个普通的民众仅凭生活常识也能看出案件存在的些许问题,这里我们不谈案件证据材料存在的各种问题。仅从杨某作为拥有两家高新技术企业,又有个人发明专利的企业家来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其实已经发出了明确的指引:对于民营企业,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对于涉及民营企业家的羁押案件,要坚持每案必审。根据检察院监督职责和最高检的政策导向,检察机关在本案中应当严格审查公安机关的历次定性是否准确,积极履行保护公民权利不受公权力侵犯的法定职责,积极落实对于民营企业的保护政策。



本案的情况却是: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权力滥用不仅没有“踩刹车”,反而是在助力;对于中央一直贯彻的民营企业家保护政策不仅没有执行,反而是在“开倒车”。检察机关如此监督、如此操作,不仅是对杨某赤裸裸的伤害,更是让检察机关监督制约侦查权力的机制荡然无存。检察机关在本案的监督作用,不过是瞎子的眼睛和聋子的耳朵,只是摆设而已;对于民企的保护更是一句空谈。

既然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希望本案审判机关可以守住底线,让杨某最终可以感受到司法中的公平和正义。

三、你办的案件,就是他的人生……

鉴于本案尚未判决,本文对于案情的介绍做了简化和化名处理,即便如此,相信大家也能对于本案映射出来的种种问题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后期笔者会对全案做一个详细的梳理。在办理本案过程中,我除了关注案件本身存在的法律问题,还时刻关注着吴老师是如何办理案件的,关注着一个案件对于普通人的生活造成的种种影响,所以在文章的最后,与大家分享一下我整理的部分手记。

对于本案,吴老师最初是不想代理的,因为寻衅滋事罪确实不属于重大案件,加之疫情期间出差回京需要隔离十四天,而且当事人找到吴老师的时候本案已经开过一次庭了。吴老师虽然没有说最后决定代理此案的原因,但我知道他是一位法治的理想主义者,不管是谁遇到了不公正的遭遇,只要找到了他他便不会坐视不理。

接受委托后,我们第二天一早便飞往广州,到达广州机场已是下午1点。没顾上吃午饭我们直接从机场赶往法院复印卷宗,之后我们先是跟当事人做了详细的沟通,接着审阅了案卷材料,归纳出需要调查的问题,这之后又马不停蹄地赶去事发现场实地调查。晚上7点多吃饭时突然感觉到肚子好饿,才想起来一天都没吃东西了。晚饭后,奔波了一天的确有点累,但吴老师还是坚持先做好接下来几天的工作计划后再休息。鉴于本案的证据材料比较多,我的主要工作是整理卷宗,将案卷材料归纳出重点,写出阅卷笔录,为吴老师有针对性的提出质证意见做好准备。等商定好分工和工作计划后,已经到了晚上11点,这真是充实的一天。

我把闹铃定到早上6点,闹铃一响我才发现吴老师早上5点就给我发消息提醒我今天需要完成的工作进度了,瞬间我感觉到了压力山大,赶紧起床投入工作。接下来的几天,我一直在追赶吴老师的工作节奏。吴老师起的早睡得晚,一天的工作时间特别长,为了不让自己的工作影响吴老师的进度,我只能尽量压缩自己的休息时间,实在困了就趴在桌子上小睡十来分钟,然后起来接着工作。经过几天的日夜奋战,我们对案件的事实及证据有了全面的了解和掌握。

因为本案是欲加之罪,为了使杨某等人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办案机关可谓是挖空心思去拼凑证据,本案证据存在的问题不胜枚举。第一,本案指控有罪的证据全部为言辞证据,这些证据均是在事发两年半以后补充的,并且同一人的说法前后不一、各证据之间也相互矛盾。第二,本案没有物证,被害人一方提及的匕首、铁棍、木板等做案工具案卷中均不存在。第三,本案的关键证据是杨某公司门口的监控视频,监控视频清楚的记录了案发当时的一些情况,然而公安机关提取的监控视频却“意外”的消失了5分钟,而该5分钟不能排除就是杨某不构成犯罪的“关键5分钟”。后经查询文件属性发现,该文件于2019年4月28日被人为修改。第四,先定罪后取证的“萝卜侦查”。2019年4月25日,公安机关针对杨某信访事件召开关于《谈事说理》舆情分析协调会议,要求组成专案审讯组“针对寻衅滋事共同作案,突出杨某在该案中的带领及纠集行为”。该会议可谓是赤裸裸的“构陷”会议,会议的目的就是以杨某构成寻衅滋事罪为目标展开取证工作--欲加之罪何患无词?第五,办案机关威胁、引诱的取证方式。办案人员许诺陈某军如果指证杨某就放了他,但陈某军按照办案人员的指示指证杨某后,仍未逃脱被羁押的命运,因此,其在庭审时控诉办案人员对其进行了威胁、引诱和欺骗......

面对如此不堪一击的证据体系,我特别好奇公诉人该如何将本案呈现给法官。法庭审理时,公诉人的举证杂乱无章、毫无逻辑,明显缺乏底气,面对吴老师势如破竹般的质证、发问和辩论,公诉人完全没有招架之力,法庭辩论环节几乎成了吴老师一人的案例分析讲堂,公诉人面对质疑难以给予有效回应。以至于庭后吴老师开玩笑说:“公诉人的表现太影响我的发挥了,法庭辩论居然两个回合就不再应战了”!



最后,我想介绍一下本案的被告人——杨某,因为在广东时我一直称呼其“杨过”,下面我就用杨过来称呼他。在广东期间,为了办案和沟通方便,我们就住在杨过家里。初次见面,就感觉人特别好,他性格开朗,风趣幽默,对朋友热情豪爽并且还特别细心。比如他发现吴老师爱吃一种苹果,之后几天在房间一直都放有这种苹果。他总是正能量满满,即使面对已经打了几年的官司,他也总能乐观解读。但是在他给我们讲述每年陪家人去旅行时领略到的美景和路上发生的趣闻时,我能体会到他也在急切的盼望正义和自由的到来。

有杨过自然就有“小龙女”。清晰记得,庭审时杨过提到他的妻子小龙女时几度哽咽。杨过被羁押期间,小龙女正怀着小宝宝,除了要把老人和孩子们照顾好,还要管理好两个公司,接过了杨过的所有重担。对她来说这些困难她都不怕,最让她无奈的是,面对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无中生有,欲加之罪,用尽一切办法还是不能让杨过恢复自由。因为身心疲惫,生孩子时还发生了产后大出血,差点就见不到杨过了。对于小龙女,我是特别佩服的。杨过取保候审期间不能离开某市,很多工作都落在了她一个人身上,但她同时还把家人和孩子们的生活学习照料的井井有条。我们常常打趣杨过,怎么找到这么好的侠侣?他笑说“是大马路上捡来的”。这就是另一个故事的开始了......

用我和杨过的一段聊天作为文章的结束吧。在机场收到杨过发来的感谢信息,我跟他说:“相信我们的案子一定会有一个好的结果。”他回复说:“一定会的,历经磨难我还是相信会得到公正的判决。”那一刻不是我给了他力量,而是他让我更加坚定地想要守住对法治的信心。


山东颐衡(潍坊)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张蕾律师 


延伸阅读:

当“寻衅滋事”罪变成打击报复的口袋

寻衅滋事罪现在已经异化到什么程度了?

从一桩寻衅滋事案,看法治社会建设的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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