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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万的车,二手可以卖多少?——春节小品引发的刑案思考

吴老丝 天下说法
2024-09-15
除夕夜,看了一会儿春晚,就看到了贾冰、沙溢、包贝尔演的小品《发红包》。里面有这么一个镜头,贾冰为了兑现发红包承诺,准备把没开几天的新车贱卖。原价20万的车,卖价10万,双方愉快地达成了口头协议。虽然后来车价涨到12万、15万,并且最终因种种原因没有卖成,但却引发了我对某个真实发生的刑事案件思考。
 
山西某地的一位前县委书记被指控受贿,家属喊冤找到我们,说根本没有收过一分钱。起诉书也没有指控被告人直接收受财物,指控的犯罪事实之一是被告人王某帮助朋友侄女解决工作问题,从朋友手中买了一辆二手车给其妻子用,车款差价是60070元——这个金额被认为是其受贿金额。我们始终不认为这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受贿,看到春晚小品后触动更大了。

 
通过阅卷及会见,分析完全案证据后,基本可以判断这位前县委书记有着官场难得一见的清廉,否则监委不可能在彻查其所有的社会关系、资产甚至聊天记录后没发现收受贿赂的直接证据,才把6万元购车差价这种案情作为主要犯罪事实的指控。当然,如果其确实帮朋友侄女解决工作问题而接受利益输送,构成受贿罪也没有问题。可这个事实前提存在吗?
 
王某与程某是1990年左右认识的,算是三十多年的老朋友,平时私交甚密。2013年至2014年,王某在山西某县当县长、县委副书记,事情就发生在这期间。按照王某的陈述,程某知道他想换车,说有一辆吉普指南者越野车可以卖给他。起初王某都是拒绝的,经不住程某反复说,后来王某就与妻子商量,试开一下。开了之后,觉得确实不错,就想买下来,给了二十万,办了过户手续。

 
办案人员问王某,你知道这车多少钱吗?王某说,程某告诉他是21-22万。办案人员出示了相关票据,新车价23.8万元,车辆购置税2.1万,交强险950元,车船税120元,共计260070元。王某及其妻子均表示不知道后续这些费用到底多少,程某只告诉他们车价大约二十一二万,因为是二手车,要价二十万,他给的也是二十万,程某也收了。所以本案的关键是,这六万差价是不是受贿金额?
 
刑法上的受贿必须具备几个要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王某当时是担任领导,但程某作为他多年的朋友,本身也存在一些友情上的利益往来,关键就看是否为程某谋取了利益。说得更直白一点,就是王某要是利用职务便利为程某谋取了利益,那车款的差价才可以被认定为受贿金额,否则受贿罪的条件是不能成就的。那么,指控其帮助程某侄女解决工作问题是否存在呢?


程某侄女大学毕业后,因为没找到合适工作,程某就让王某帮忙找个工作,结果去了某单位当临时工,干了七八个月,总计工资七八千(月薪1100元),就不干了。事情就是这么个事情,与买车没有逻辑关系。但凡能找出两人之间有别的重大请托,也不至于拿这么不起眼的小事作为谋取利益。为了临时工岗位每个月一千多工资,搭进去六七万利益,程某算不过来吗?受贿有这么办事的吗?
 
我办理过很多职务犯罪案件,真正构成受贿的,都是为了谋取更大利益,而行贿一定的财物,行贿和谋取利益之间是有逻辑关系的。而本案买车和找工作这两件事,不仅风马牛不相及,更是利益倒挂。所以,有没有可能,王某只是单纯地帮程某侄女解决临时工作,根本没有利用职务便利,而程某也只是单纯地想帮老朋友换车,根本没有想过要行贿,否则二人之间怎么查不到其他靠谱一点的利益交换呢?

 
更为重要的是,这个差额是否合理?2013年11月28日,程某找发小李某借款20万,买了这辆吉普指南者,新车价23.8万元,加车辆购置税及保险费等共计260070元。2014年10月28日,程某把车辆过户给王某,收取王某20万元车款,并把借款归还给了发小李某。上述事实脉络是清晰的,证据也是能互相印证的。问题是,新车购买11个月后,能折价多少,购置税和保险是否要算入差价?
 
为此,我询问了一位二手车经销商朋友。她告诉我,买二手车肯定是要折价的,如果二手车的价格跟新车一样,那就没有人买二手车。买二手车的人都是图便宜,卖车的人也是因为种种原因愿意让价,哪怕只是刚买没多久,开了很少路程。案中的车2013年11月购买,到2014年10月过户,少几万块钱是很正常的,通常新车购置税不能算,保险快到期了也不能算,所以实际差价也就三万多,基本上就是折旧费。260070元的车二手以20万元卖掉完全符合市场规律。

 
春晚小品《发红包》中,20万的新车买了没几天就以10万转手,虽然有点戏剧成分,但也说明现实生活中,基于各种原因,低价转卖二手车是确实存在的,折扣幅度因人而异,原价转让才是不正常的。如果把新车和二手车的差价一分不少都算作贿赂款,谁买二手车呢?要这么反腐,动辄得咎,那处处都是地雷。其实王某已经很谨慎了,当了二十年的官员,没有收受过任何人的礼金,甚至逢年过节谢绝见客,夫妻都是一定级别的干部,却至今都没有财力给独生女买房首付。
 
这个案件还有更为狗血的一起指控事实,因为根本没有钱进入被告人王某的腰包,所以从原来的受贿罪变成了洗钱罪,暂且不表。因为疫情原因,该案也中止审理了。不过,该案中监委的办案方式、取证手段或许会伴随着案件的进展而再次引发争议,因为这也是目前几乎不受监督的监委饱受诟病的原因。但凡监委办理的案件,不退不补,检法两家照单全收,已经成为了一种游离于刑事诉讼法之外的固定套路。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会产生腐败,这也是纪监委所办理的案件中可以得出的一个颠扑不破的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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