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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为何状告成都市市长?惊天内幕!

2015-10-24 wulaws 法天说法

今天下午两点,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行政诉讼案件开庭。


夏芳坐在原告席上,抑制不住内心的激动,拿着两份放大的身份证复印件,举着走到法官面前,极力声辩着。在被告席上,坐着成都市人民政府委派的代表市长出席法庭的一名公务员,表情严峻。双方律师已经就证据问题争得趋于白热化。


“你说本案所有的证据是伪造的?”法官以为原告疯了。六十岁的夏芳,衣着朴素,岁月在她脸上刻下沧桑的痕迹,但此时已然多了一份坚毅。


“我开始也觉得匪夷所思,但现在不得不承认,原告说的是事实。”我平静地向法庭陈述:“从一开始,所有的借条都是伪造的,夏芳和黄志国根本不认识。黄志国的身份证是伪造的,根本就查不到这个人。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也没有通知夏芳,案卷里夏芳的所有签字都是伪造的,包括谈话笔录与和解协议中夏芳的签字也都不是她本人签字。然后她就被缺席判决,稀里糊涂输了一个子虚乌有的案件。”


我看着依然发呆的法官继续说:“在申请执行过程中,法院又违法作出了强制执行裁定,查封她两千万的资产,以抵偿一百多万的虚构债务。接着法院的执行通知书也是伪造的,公章明显和法院的公章不一样。公安局出具的证明也是伪造的,我们已经去公安局确认过,户籍专用章明显不一样,就是为了证明黄志国就是黄治国。最后,国土局在夏芳不知情的情况下,把她名下的土地和房屋全部过户给黄治国。”



几位法官震惊地互相交流,估计他们以为律师也疯了。


我又补了一刀:“这里面涉及伪造身份证,伪造国家公文印章,伪造法院诉讼文书,伪造证据材料,如果黄治国个人的诈骗行为没有武侯区法院和国土局的配合,不可能完成,因此,这可能是一起严重的犯罪案件。成都市政府的错误在于,国土局明知道这些材料是伪造的,或者稍尽审查义务就可以发现这些材料有问题,依然在没有告知利害关系人夏芳的情况下,给黄治国单方面办理了过户手续,对原告的利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审判长眉头紧锁,估计他完全没有预料到今天的庭审会变成这个样子。质证一开始,原告就提出被告的证据都是伪造的,而被告根本提供不了原件。审判长问被告:“917-1《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原件在哪里?”被告的代理人犹豫地回答“估计在档案馆吧”。原告马上说:“我们去成都市档案馆调查了,没有查到。我们前后两次去武侯区法院调阅案卷,案卷里面都没有。”我接过她的话把问题说得更明确一些,“我们有理由怀疑这个法律文书是案外形成的。因为案件是2000年申请执行,而且当时已经有了结案报告,说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结果,2004年出现了一份伪造的身份证明,到2006年才正式提交申请过户。这难道正常么?”




在经过一番争论和商议后,法庭决定休庭,择日调取证据原件。最后,法官严肃地说:“如果该案确系涉嫌犯罪,我们会把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


一个民事案件,怎么会变成行政诉讼案件,怎么最后又会变成刑事案件呢?这个案件或许会揭开成都司法系统腐败的冰山一角。其震惊的内幕,让所有人闻之后背发凉。


事情还得从20年前说起。


1995年,刚到不惑之年的夏芳,意气风发,是一位远近闻名的民营企业家。她一手创办的成都市福芳特种安全夹胶玻璃厂,蒸蒸日上,产品供不应求。上世界七十年底末改革开放时,夏芳就是在成都荷花池服装市场做生意的第一批个体户。因为诚信经营,童叟无欺,她慢慢积累了一些资金,开始进入实业。1995年政府有偿划拨给她一块六亩的工业土地。


1996年,为扩大生产,夏芳又注册成立了成都市福芳装饰材料厂。到1998年,该厂的净资产就达到了近两千万。夏芳踌躇满志。如果不是被人设计构陷,也许她的企业或许能成为后来福耀玻璃这样的上市公司。


夏芳至今想起1999年的那起案件,仍觉得匪夷所思。我现在从案卷材料里所能看到的是,1999916日,黄志国起诉夏芳欠款245万,证据是11份借条,借款方式全部是现金,而且约定如果不能还钱,夏芳以六亩土地、2000平米厂房以及整个厂的设备抵偿。然后,法院在夏芳缺席的情况下判决夏芳和玻璃厂应归还143万(至于为何差102万,判决书没有说明)。


现在夏芳所能确认的是,她对这个诉讼一无所知。她没有写过任何借条,没有收到诉状,没有参加庭审,也没有在谈话笔录与和解协议上签字,更没有收到过判决书。在不知不觉中,她的财产就被一个完全不认识的人侵占了。而事后查询,这个黄志国根本不存在,他的身份证是假的。就像暗夜里被人打了一闷棍,醒来什么都不知道。


我们现在能从法院查到的资料显示,200087日,黄志国申请执行,815日,法院伪造了一份有夏芳签字的谈话笔录以及一份和解协议。甚至在1011日,法官都已经起草了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草稿,但没有正式发文。夏芳对此,毫不知情。


可是,在200010月到200610月,这整整六年里,黄志国消失了。这个神秘的黄志国,瞒天过海,大费周章地,用两百多万的虚假借条,就把两千多万的资产据为己有,但怎么办理过户呢?总不能把这些土地和房子过户到一个虚假身份证上吧?


夏芳还没有意识到,一个阴谋已然孕育,一双黑手已经开始把她推入万劫不复的深渊。


200610月,一个叫黄治国的人出现了。他拿了一份武侯区法院在2006920日出具的《执行通知书》(917-1)和身份证明出现了。这份身份证明的内容是,黄治国曾用名黄志国。可是这两个人的身份证出生日期是完全不一样的,照片也不一样。如果这样的证明也行的话,我是否可以说我曾用名吴官正,去取代他的位置呢?更为关键的是,这份证明的公安局户籍专用章是虚假的,我看出了“户”字的写法明显不一样。去公安局求证的结果,是确实伪造,如果法院需要证明的话,他们可以提供证明。


最大的问题是《执行通知书》(917-1),我敢确定它是虚假的。从排版上看,武侯区法院发的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的标题都应该是以二号宋体加黑,唯独它是三号和小三号仿宋体,整篇文书的字间距和行间距明显不对,而且主文部分语句不通,引用法条错误,居然把86条第1款写成第8条第2款,这种低级错误不大可能在这么正式的法律文书中出现。通知书中还有“由黄志国本人持法院有关法律手续单方办理一切过户手续”这种明显违法的内容。最为重要的是,落款的法院公章居然是假的,我仅凭肉眼就看出其中五处细节不符。


但就是这么明显的虚假材料,国土局居然受理并且协助办理了过户手续!如果武侯区法院法官没有参与违法,夏芳诉讼案中就不会是那么多虚假证据,连法官谈话笔录中夏芳的签字都是假的!如果没有国土局的工作人员参与犯罪,黄治国就不可能凭借破绽百出的两份文件就办理过户手续,而不通知原所有权人夏芳到场。如果没有公安机关不作为,当我们发现户籍专用章虚假时公安就应该主动立案,而不是连受害人报案都不受理!


在这十几年中,但凡法院的工作人员、国土局的工作人员有负责一点的,发现如此明显的破绽,案件就判不下去,土地也过户不了。可是,这么荒唐的事情居然发生了。如果说法官和国土局的工作人员不是同谋,怎么可能?


那个叫黄治国的人,空手套白狼,白拿那么多土地后,在政府征地过程中,获得了约5000万的补偿,在2008年后就再次彻底失踪了。那些协助他完成犯罪的法官、政府工作人员,到底分到多少好处,不得而知。夏芳的实名举报,依然石沉大海。她现在早已倾家荡产,无家可归,租住在简陋的房子里,付不起一分钱律师费,连律师的路费也无力承担。她甚至都不敢打车,每次来见我都是坐公交车。我问过她,自突遭变故后,丈夫摔断了腰,至今瘫痪在床,她无力供儿子上学,儿子高中毕业就不得不去打工,在做保安。


自从我去年偶然遇到她,替他打这个官司后,也有好心人在帮她,她看到了曙光。曾经有成都人愿意给她提供免费的住处,被她婉拒了。她一直相信冤案很快会昭雪,坏人马上会得到惩罚。我也说过会帮她到底。可是,谁来挽回这失去的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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