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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门县人民法院关于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第四期)

2017-04-28 易门生活网


易门县人民法院

关于敦促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的公告

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诚信守约的社会风尚,切实推进“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发布本公告: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本院将持续开展制裁、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专项行动。

1、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执行法院将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2、负有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符合法律规定拘留、罚款情形的,人民法院将予以拘留、罚款。

3、负有执行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1)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2)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6)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7)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8)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本院将进一步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力度,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或未按法院财产报告令要求报告财产或不如实报告财产的,将一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并对其进行信用惩戒。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上述规定的行为。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本院将依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和完善执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为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役军人、中共党员等特殊身份的,除受到以上各项限制外,本院将把名单信息同时抄报其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建议相关部门对其作出相应的处理。

本院严正告示:生效法律文书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必须履行。

本院严厉敦促:所有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被执行人,自觉到执行法院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将依法受到法律制裁。


  特此公告


 易门县人民法院   

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易门县人民法院

关于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

(第 四 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本院依法将下列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社会予以公布:

1、被执行人:张开超,男,1961年3月1日生,住易门县六街街道办柏树社区大山凹村,因(2016)云0425执101号执行案件未履行担保责任86万元。

2、被执行人:罗俊,男,1978年7月19日生,住易门县龙泉街道办事处杨柳巷,因(2016)云0425执434号、(2017)云0425执121号执行案件未履行117万元。

3、被执行人:吴致宏,男,1988年12月5日生,住易门县绿汁镇竹子村委会牛尖山村,因(2016)云0425执432号执行案件未履行1.5万元。

4、被执行人:雷丹,女,1973年11月16日生,住易门县龙泉街道办事处易兴花园小区,因(2017)云0425执45号、(2017)云0425执93号、(2017)云0425执134号三个执行案件未履行33万元。

5、被执行人:金发明,男,1964年12月11日生,住易门县六街街道办事处茶树社区甸心村,因(2016)云0425执186号执行案件未履行0.4万。

6、被执行人:李国伟,男,1976年4月15日生,住易门县龙泉街道办事处方屯社区大营村,因(2016)云0425执224号执行案件未履行4.8万元。

7、被执行人:周继荣,男,1965年4月26日生,被执行人:魏明连,女,1966年11月21日生,住易门县龙泉街道办事处东环路,因(2016)云0425执158号、(2016)云0425执242号两个执行案件未履行34万元。

8、被执行人:杨象东,男,1987年8月16日生,住易门县龙泉街道办事处履和路,因(2016)云0425执276号执行案件未履行31万元。

9、被执行人:段自兴,男,1990年4月20日生,住易门县龙泉街道办事处南园巷,因(2016)云0425执365号执行案件未履行33万元。

10、被执行人:杨文,男,1987年12月29日生,住易门县龙泉街道办事处江口社区石洞村,因(2017)云0425执133号执行案件未履行1.1万元。

11、被执行人:郑丽蓉,女,1993年7月1日生,住昆明市五华区西翥街道办事处厂口社区中会村;被执行人:武俊,男,1989年11月19日生,住易门县铜厂乡铜厂村委会旧厂村,因(2017)云0425执28号执行案件未履行5.4万元。

 12、被执行人:周文寿,男,1974年9月19日生;被执行人:何进英,女,1969年6月29日生,住易门县龙泉街道办梅营居委会梅花营大村,因(2016)云0425执402号执行案件未履行2万元。

13、被执行人:郄建伍,男,1984年8月17日生,住易门县六街街道办茶树村委会花冲村,因(2016)云0425执48号执行案件未履行0.5万元。

14、被执行人:凌万燕,女,1973年12月14日生,住易门县龙泉街道办商业广场,因(2016)云0425执342号、(2016)云0425执343号两个执行案件未履行22万元。

15、被执行人:王建辉,男,1986年10月6日生,住易门县龙泉街道办事处方屯社区石家坡村,因(2015)易执字第305号执行案件未履行6.1万元。

被执行人凌烁已履行了全部执行款,故停止公示。

注:本信息最终解释权归易门县人民法院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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