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艳华:中国对联合国人权保护工作的参与和贡献
联合国成立70年来,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其对国际人权保护作出的贡献是不容置疑的。联合国在保护人权方面的贡献主要包括:在《联合国宪章》中对人权原则作出了规定,丰富和发展了人权概念,建立了国际人权法体系,不断改革联合国人权专门机构,使得人权的地位不断提升。而中国作为国际社会的重要一员,积极参与了联合国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的工作,并作出了自己的贡献。
一、中国对制定人权标准和发展人权概念的贡献
中国曾参与起草国际人权标准最基础文件之一的《世界人权宣言》。二战后,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为起草《世界人权宣言》,曾任命了一个三人特别起草委员会,其中就有中国的一名代表——张彭春(P. C. Chang)。在历时近两年的起草过程中,《世界人权宣言》草案先后六易其稿。作为人权委员会的副主席和《世界人权宣言》特别起草委员会的重要成员,张彭春一直参与其中。他以儒家思想为依托,对《宣言》的最终通过作出了卓越贡献。在此期间,张彭春不仅从独特的亚洲视角来看待人权问题,而且能使中国对人权的观点为其他国家的代表所接受,还在《世界人权宣言》条文的遣词造句上引入了儒家文化的理念。他认为,《世界人权宣言》应该尽量包括所有参加国的理念,各个国家的代表的任务不是去减少不同国家之间的观念差异,而是尽量地相互包容。 张彭春反对人权领域的西方中心论,主张正视世界范围内人权观念的多样性。罗斯福总统夫人曾在其回忆录中写道:张博士是一个多元主义者并且以极具吸引力的方式相信最终的实现不只有一种。他认为《宣言》不应该只反映西方观念。 《宣言》最终文本接受了张彭春的建议,取消了和“上帝”“自然法”有关的对人权来源的表达,也没有将其他宗教的主张纳入其中。此外,张彭春对《宣言》的形式确立也作出了贡献。在张彭春等人的建议下,1947年12月,人权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正式决定同时制定一个宣言、一个公约和一个实施文件。该方案为《宣言》顺利起草和及时送交联合国大会表决节省了宝贵的时间。此外,在《宣言》的30项条款中,有11个条款的讨论形成直接与张彭春有关。这些条款主要涉及人权基础条款(《宣言》第1条)、不歧视条款和平等保护条款(《宣言》第2条和第7条)、社会权利条款(《宣言》第22条至27条)、平等参政权条款(《宣言》第21条第2款)、权利限制条款(《宣言》第29条),等等。
新中国建立后,受国际大环境和国内政治的影响,中国曾在较长的时期内很少参与国际人权活动。到上世纪70年代末,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行,中国改变了对待国际人权活动的态度。80年代,中国开始比较积极地参与国际人权活动,多次派代表参与国际人权法律文书的起草工作,先后参加了《儿童权利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属权利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个人、团体和社会机构在促进和保护世界所公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宣言》和《保护民族、种族、语言、宗教上属于少数人的权利宣言》的工作组。在这些工作组会议上,中国提出的意见和修正案得到了各方的重视。自1981年起,中国参加了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起草《发展权宣言》的政府专家组的历届会议,并积极提出意见,直至《发展权宣言》于1986年在第41届联大获得通过。中国还积极支持人权委员会关于实现发展权问题的全球磋商,支持将发展权问题作为一个单独的议题在人权委员会加以审议。中国一直是人权委员会关于发展权问题决议的共同提案国。
上世纪90年代初,中国在人权问题上的政策作出了重大调整,开始积极参与国际人权活动,在国际人权领域的影响力也日渐增强,并为国际人权标准的制定作出了重要贡献。1993年3月,中国派代表团出席了在曼谷举行的世界人权大会亚洲区域筹备会,并担任了第一次筹备会、亚洲区域筹备会和世界人权大会的副主席,为世界人权大会的筹备和成功举行发挥了重要作用。同年6月,中国代表参加了维也纳世界人权大会并参与了《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的讨论、起草和制定,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为《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的制定和通过作出了自己的努力和贡献。
二、中国加入国际人权条约机制有一个从慎重到积极的过程
自1949年新中国建立至今,中国共加入了27项国际人权条约。纵观中国加入国际人权公约的进程可以看出,加入的时间主要集中在如下几个历史时期,分别是:20世纪50年代、80年代、90年代和进入21世纪以后。其中20世纪80年代是中国加入国际人权条约最多的时期,这一时期中国共加入了11项国际人权条约 。
中国之所以在20世纪80年代积极加入相关的国际人权条约,是与中国对人权认识的改变及国内政策的转变密切相关的。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由于解放了思想,实行了对外开放,中国的对外交往不断扩大。与此同时,中国对国际人权问题的态度也有了很大变化。中国开始认识到国际人权法则中具有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人类进步的积极因素,决定参与国际人权活动。
为了研究参加国际人权活动的相关问题,中国成立了由多部委参加的协作组,研究的主要题目是:参加国际人权活动的方针;是否加入重要的国际人权公约;中国对一些具体人权问题的基本主张。在正式参加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之前,中国从1979年起连续三年以观察员身份参加了人权委员会的会议,经过现场考察和慎重考虑,认为参与国际人权活动是势在必行,利大弊小。1981年,中国参加了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竞选并胜利当选。从1982年起,中国成为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正式成员。当时中国参加国际人权领域活动的原则立场主要包括:赞成经过发展了的人权概念,因为当代人权已经不同于西方资产阶级传统的人权概念,已被注入了一系列新的进步的内容,如民族自觉权、国家独立与主权等;促使国际人权领域的斗争朝着有利于反帝反殖反霸的方向发展,维护第三世界国家的利益;主张联合国重点审议大规模严重侵犯人权问题;接受基本人权的提法,反对利用人权口号干涉别国内政;严防西方国家借人权问题对中国进行颠覆渗透活动;支持和参与国际人权合作和交流活动,履行必要的义务;优先考虑加入关于反帝反殖反霸斗争的人权公约,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早动手进行研究。 正是这种认识的改变和随之而来的政策的变化,使得20世纪80年代成为中国加入国际人权公约最多的时期。
此外的三个时期,20世纪50年代,中国共批准了4项人权方面的国际公约 ;90年代中国加入了4项国际人权公约 ;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又进入一个密集加入国际人权公约的时期,批准了8项国际人权公约。
对于业已加入的国际人权公约,中国非常重视对这些条约义务的履行,包括认真撰写履约报告,按时接受人权条约机构的审议,本着负责任的态度诚恳接受国际社会提出的建设性意见,不断改进自己在人权保护方面的工作。
此外,中国还积极推荐中国专家参与国际人权条约机构的工作。1984年开始,中国推荐的专家连续当选为防止歧视和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此后,中国专家很长时间以来都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禁止酷刑委员会,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出任委员。
2014年中国专家在国际人权条约机构的任职情况:
姓名 | 任职的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 | 担任职务 | 本届任期 到期时间 | 现任职是否为连任 |
陈士球 |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 | 委员 | 2016.12.31 | 否 |
黄永安 |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 委员 | 2016.1.19 | 是 |
邹晓巧(女) |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 委员 | 2016.12.31 | 是 |
张克宁 | 禁止酷刑委员会 | 委员 | 2017.12.31 | 否 |
三、中国积极参与联合国人权专门机构的工作,并在其改革过程中发挥建设性的作用
1971年恢复了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之后,中国一直积极参与联合国人权机构的工作,包括派代表团出席相关会议,与联合国的人权专门机构如联合国人权高专和联合国人权特别机制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中国一直派团出席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和联合国大会的历届会议,并在上述会议上积极参加有关人权议题的审议,阐述自己对人权问题的看法。从1979年开始,中国派代表团以观察员身份参加了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第35、36和37届会议。1981年,中国当选为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成员国,正式参加了人权委员会的工作,此后一直连任该委员会成员,每年都派代表团出席会议。从1984年起,中国连续当选为防止歧视和保护民族、种族、语言、宗教上属于少数人的人权小组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还担任了该机构下属的土著居民问题工作组和来文工作组的成员。
进入21世纪以后,随着中国国际地位的提高,中国对国际人权领域的影响力进一步增强。中国积极参与联合国人权专门机制的改革工作,在设立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磋商和最后表决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中国认为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应该确保其代表性,应当成为对话、交流与合作的场所;应重视并解决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长期存在的信誉危机问题,在审议侵犯人权的问题时,应制定公正、客观、透明的审议标准和程序,避免政治化、双重标准和选择性。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在履行职责时,应认识到世界的多样性,尊重各国自主选择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的权利,推动各国开展对话和交流,共同探索促进和保护人权的有效途径。中国提出的这些主张得到了绝大多数国家的认同。
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被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取代后,中国在人权理事会发挥了重要作用。2006年5月9日,第60届联大选举人权理事会首届成员时,中国以146票成功当选,任期3年。2009年5月12日,在第63届联大改选18名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成员时,中国又以167票成功连任,任期自2009年至2012年。2013年11月12日,第68届联大投票改选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成员时,中国以176票高票再次当选,任期自2014年至2016年。作为人权理事会成员国,中国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参加人权理事会的历次会议和各项工作,并认真接受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普遍定期审议。2009年2月中国接受了第一次普遍定期审议,2013年10月接受了第二次普遍定期审议。在两次审议过程中,绝大多数国家都高度评价了中国的人权成就,中国也诚恳接受了其他国家提出的建设性意见。
结语
综上所述,在联合国成立后的70年里,中国在联合国人权领域的积极参与和贡献是有目共睹的。中国不仅对人权标准的制定和人权概念的发展有所贡献,而且积极加入国际人权条约机制,认真履行条约义务,并且在联合国人权专门机构的改革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作者罗艳华系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