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法】篡改生产日期被罚,老板居然告政府!
2019年8月,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辖区内一家食品有限公司的包装车间里,正在篡改食品的生产日期。接到举报以后,执法人员赶往现场,果然,在车间里发现了工人们正在涂改食品包装盒上的“生产日期”。
被举报的公司是上海和亦食品有限公司,这家公司成立于2014年,在上海松江的工厂主要生产各类香肠,有大家很熟悉的“德式香肠”、“芝士煎肠”……这些食品想必是很多食客们早餐餐桌上的首选。
2019年8月7日,执法人员在上海和亦食品有限公司的包车间查获了六千多包已经篡改过生产期的香肠,这其中有已经过期的,也有临近保质期的。工人们先用喷码清洗剂擦去包装盒上的生产期日,再重新喷上新鲜的日期,将过期食品包装成刚刚生产出厂的样子。
到执法人员发现时,已经有54包产品流入了市场,幸好被及时发现,否则,不知道有多少消费者会吃到这些已经过期的食物。
由于涉及到食品安全问题,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固定了证据以后,依据《食品安全法》对涉事企业做出了“责令整改”、“罚款301万”、“吊销食品生产许可”等三项处罚。
然而,被罚的企业却不干了!
300多万罚款是不是太重了?
而且还要吊销执照食品生产许可?
于是,上海和亦食品有限公司的企业负责人将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及松江区政府告上法庭!理由是行政机关的处罚过重。
当然,在开庭之前,涉事企业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向松江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但松江区政府经过论证以后,认为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罚适当,适用法律正确,维持了原有的处罚决定。
就这样,上海亦和食品有限公司向闵行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将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及松江区政府告上法庭,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民告官”。
2021年3月15日,这起行政诉讼案在闵行法院开庭审理。
在庭审一开始,原告一方就提出,此次的“篡改生产日期”事件并非公司行为,而是公司某些管理层的个人行为。
据了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一名八十多岁且长期生活在瑞士的瑞士公民,而公司在上海的生产和销售主要是公司的副总经理王某和他的助理高某(两人是夫妻关系)负责。原告代理人在法庭上指出,事发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正在瑞士,对“篡改生产日期”一事并不知情,这足以说明,这是王某和高某的个人行为。
除此以外,公司在被查处以后,第一时间做出了召回,并且积极配合了相关部门的调查,在这样的情况下,仍要做出如此重的处罚,实在无法接受。
面对原告的质疑,被告一方也有力的予以驳斥。
首先,原告生产的食品属于“高风险食品”范畴,按照《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易于腐败变质,生产工艺要求高,消费量大面广,容易造成引起食品风险的食品,均属于高风险食品,因此,这些食品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重点管控的范围。
而关于“召回”问题,被告一方认为,所谓的“主动召回”也是在监管部门发现以后,才做出的“召回”动作。至于,原告一方提出的“篡改生产日期”为公司个人行为,被告一方更指出,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该对自己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何况,在案发当天,公司的其他管理人员也在现场,并且对“篡改生产日期“一事是完全知情的。
当天,经过三个多小时的激烈争辩,法院认为:该企业为了谋利,将积压的库存产品擅自篡改生产日期,这种行为,其主观故意是非常明显的。 最终,闵行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ND
记者丨唐春源
小编丨董冰茜
视频丨郭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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