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ICU出来乘救护车转院 途中去世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上海二中院 Author 马浩方
突发疾病,家属为其转院
宁某是甲公司安保职工,2018年10月某天,宁某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随后立即被送往医院救治。因了解到宁某病情危重,宁某的家人希望“落叶归根”,决定用救护车将宁某转往老家医院救治。
不幸的是,宁某在转院的救护车上死亡,从其突发疾病到死亡不足48小时。嗣后,宁某的家人为宁某申请工伤认定。
区人保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规定,认为宁某的死亡符合该项规定,应视同工伤。
市人保局作出的复议决定亦对该认定工伤决定予以维持。甲公司不服,起诉请求撤销区人保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及市人保局作出的复议决定。
离开ICU,是“放弃抢救”吗
这起牵动着亲情的案件摆在我的桌上时,其实争议的焦点只有一个——离开ICU的病房,是否就意味着“放弃抢救”。
公司认为,在医院的ICU病房抢救和救护车上的护送治疗不属于相同有效的“抢救状态”。宁某原在技术先进的上海医院ICU重症加强护理病房救治,但其家属却决定将宁某送回老家的县级医院,且在医院告知风险的前提下仍执意坐救护车长途转院,该决定放弃了最有利、最有效的抢救方式。如果宁某不转院,可能不会发生死亡的后果,或者可能会在抢救48小时之后才死亡,宁某家属的行为改变了抢救的有效状态,主观上放弃了最有效的抢救措施,直接导致了宁某在突发疾病后48小时内死亡。
区人保局认为,宁某发病后始终未脱离医疗机构的治疗,家属也没有表示过放弃治疗,认定宁某工伤并没有错。
转院途中,并未脱离抢救状态
从案件本身来看,对病人采取何种救治方式,家属具有选择权和决定权。救护车配备了专业医疗设备和专业医生,宁某家属用救护车将宁某转院回老家救治,本无可厚非。
虽然家属办理出院时签署了出院风险告知单,但承担一定的风险并不能等同于放弃抢救,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宁某家属主观上有放弃救治的意思表示。客观上宁某因病情恶化在转院的救护车上死亡,始终未脱离医疗机构的治疗抢救状态。
最终,我们驳回了上诉,认为宁某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区人保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及市人保局作出的复议维持决定正确。
48小时的时限条款
法官说:
在我看来,《工伤保险条例》48小时时限条款实际上是将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扩大到了其他情形,更大限度地保障了职工权益,体现“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
作为裁判者,在面临此类案件时,更需要运用审判智慧,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既考虑工伤保险制度立法本意、也兼顾伤亡职工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来源:上海二中院
END
小编丨董冰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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